最新劳务派遣自查自纠报告 劳务派遣自查报告书五篇(通用)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劳务派遣自查自纠报告 劳务派遣自查报告书篇一
第一篇: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一、自查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2014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14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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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关于新旧法的衔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文出自好范文.网)即现有2014年12月28日前订立的劳务协议调整满足“同工同酬”要求的,可不考虑岗位“三性”而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2014年12月28日后订立的劳务协议,自2014年7月1日起则不得违反新劳动合同法任何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用工行为,避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无谓的经济损失,特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
二、自查情况
受a公司委托,本人于2014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在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配合下,对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进行了调查。查明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下(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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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遣机构、派遣人数及岗位构成情况
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共26名,派遣机构均为b公司。a公司本部使用派遣人员共计8名:xx部7名、xx部1名。其子公司a1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7名,其中xx部6名、xx部1名;a2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11名,均为xx部人员。
2、用工期间及现有合同期限
以上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间(在公司累计工作期间)在3年以上的有2名;1—3年的有10名;1年以下的有14名。
现行劳务合同期限将从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6月30日陆续到期。
三、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中需改进的问题 1、原派遣机构资质未达标
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w万元,且截止目前,尚未增资并申请行政许可。在达标以前,不具备经营新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如果公司需要办理劳务派遣,应寻找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用工成本在同工同酬的规范操作下,可能不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或竞争力。
2、部分派遣岗位不符合三性定义,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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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xx部人员为其所属常年工作团队,其成员亦全年在岗,因而该岗位对a1公司而言,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适用劳务派遣。
a公司经营具有淡旺季的特点,xx岗位随季节性增减比较明显,旺季集中在3月至9月期间(约六个月),且每年各商业网点也存在变动,具体岗位存续期限较短,可归属于“临时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而xx岗属于在冬天淡季仍持续存在的岗位,是长期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
a2公司主营业务为……,但xx岗位并非专业人员,可以比照保安人员视为……主营业务的“辅助性岗位”,勉强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务协议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必须调整
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劳动保护和社保福利等一切因劳动而所得在内。现存问题一是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水平和提成比例与正式员工有差距,需要及时调整补足;二是“五险一金”缴纳不足,需要调整。
现有26份劳动合同中,有9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三险”,未缴纳生育险、失业险和公积金;其他17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五险”,未缴纳公积金。以上情况均需进行调整。
4、部分劳务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需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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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公司现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类:
(1)按照“同工同酬”标准调整薪资待遇后,可继续履行的(共17份)
按照新旧法衔接之规定,调整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2014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为2014年7月20日,合同期限为3年,将于2014年7月19日到期。26份劳动合同中,2014年12月28日前签订的有6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均陆续于2014年7月下旬、8月底到期。劳务派遣协议及此6份劳动合同经调整,满足同工同酬后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
另一种是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且派遣岗位符合新法要求的。26份劳动合同中,仅从签订时间来统计,符合此期间要求的有15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xx岗9份。经分析,xx岗和xx岗因岗位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继续履行;xx岗和xx岗符合新法关于派遣岗位的要求,即此11份合同在满足“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继续履行。
(2)因违反新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共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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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合同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但派遣岗位不符合新法要求的。此情形的共4份合同,分别为xx岗3份、xx岗1份。另一种是2014年7月1日以后续订的。属于此种情形的合同共有5份,其中售货岗4份,导游岗1份。对于无效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岗位实际,及时予以妥善处置。
四、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建议
调整原则:公司作为规范的用工企业,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用工,从源头上一劳永逸地规避劳动纠纷和无谓的经济损失。考虑已经失去原合作劳务派遣机构作劳动纠纷防火墙以及劳务用工和劳动合同用人二者成本趋于一致的情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劳务派遣用工。
1、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在按新法要求调整“同工同酬”合同内容后,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共17份,自2014年7月下旬至2014年10月底将陆续到期)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应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调整其薪资待遇。虽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工成本优势不复存在,但继续履行可较好地保持公司人员稳定,业务正常运行。合同到期后,再按以下方式处理(符合下列第2条情况的,可一并做外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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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可采取集体外包的方式处理。 说明:整建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不满足继续派遣条件或增加正式编制受限的,可考虑转为业务外包(非第一选择)。即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签订商业合同,由对方提供相应有偿服务。公司与对方提供的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派遣关系。这可能是许多公司采取的规避措施,在政府明令禁止之前,可以试行。
操作:
(1)a2公司服务员整体均为劳务派遣人员,a1公司xx岗除一名正式员工外,其余也均为劳务派遣人员。若将仅有的一名正式员工调离该岗,则此两类岗位都可以整体进行外包。
(2)因a1和a2公司经营内容均以取得专业资质许可为前提,且相关行业法规对不具备资质擅自经营上述业务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除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设备、器材外,并处违法所得5—10倍或8—10倍的罚款),建议将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分别外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
(3)为保留来之不易的xx岗人员和避免遣散此两类人员的麻烦,在自愿基础上,可将现有劳务人员推荐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与此两类人员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不愿进入外包公司的或外包公司不同意聘用的劳务人员,退回b公司,由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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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售货岗人员除特别优秀的可考虑将其转为正式员工外,其余人员建议退回b公司。旺季增加岗位,可使用实习人员。
(1)该岗位门槛比较低,普通人员稍加培训便可直接上岗。(2)该岗位人员需求季节性波动较大,旺季明显且比较集中。长期设岗将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3)公司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合作单位,能较好地保证实习人员的输送。
操作:在有实习人员补充的前提下,解除相关人员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的,可履行到合同期满。
4、公司常设岗位且派遣人员表现良好的,可转为正式员工。(1)b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无法继续劳务派遣服务。即使另寻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成本上也没有任何优势,且存在岗位限制的违法风险。
(2)从公司整体经营考虑,此类岗位既为公司必备岗位,配备较为固定的人员有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和工作热情。
(3)此次增加编制,属于法律调整的要求,公司有充分依据,上级公司理应批准。
操作:确定转正岗位和人员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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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杰律师 2014年7月5日
(附件及相关主体信息已略去)
第二篇:华池县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调查报告 华池县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务 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
暨经验交流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掌握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做好权益维护工作,根据市总《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精神,全面了解我县劳务派遣人员的总体规模及行业分布情况。近日,县总工会、县劳务办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以及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县农民工、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
1、我县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公司共1家,即富民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人员3人,派遣员工人23800人,主要从事建筑、采油、电焊、缝纫等行业。劳务派遣单位都能够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单位全部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缴纳率达100%,养老保险缴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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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达率为98%,且无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2、我县劳务用工单位112家,主要是国有企业及机关,其它企业较少。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使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致使劳务派遣人员大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截止目前,华池县共有农民工2.38万人,其中在县内工作的有0.32万人,在县外工作的2.06万人。他们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主要聚集在内蒙、陕西、甘肃等各省矿产资源型、开发型和轻工业集中型地区。
3、通过调查了解,我县长期务工人员相对比例小,文化程度低,大多无技术,多为18—30岁的年轻人,占我县务工人员的30%。目前,我县工业相对落后,企业不具规模,导致农民工就业结构简单,男性多从事于建筑行业,女性多从事于服务(餐饮、住宿、超市等)行业。
二、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实行用人和用工相分离的用工形式,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2、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小,具有时代性、发展性、双重性和边缘性的显著特征,与传统农民工在观念上
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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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一些单位部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混岗上班,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的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中支取,容易发生派遣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劳动纠纷。
4、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员工少,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建立工会有困难。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加入工会,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策及建议1、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建会的力度,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创新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通过源头入会、劳务市场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等措施,推进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2、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3、为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应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人员支付,减少劳动报酬支付的中间环节,消除或防止不必要的劳动纠纷,防止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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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派遣人员入会。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入会问题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相关文件。使派遣人员在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篇: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的报告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的报告
按照省厅的安排部署,我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全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情况我市现有劳务派遣人员5638人,分布于通信、电力、银行、石油石化、建筑及其他行业,占单位用工总量的32%。
其中通信行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058人占单位用工总量的36%、银行行业395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1%、电力行业697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7%、建筑1346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29%、石油石化行业490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8%、其他行业1652人占其用工总量的29%。劳务派遣人员构成多样,有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农民工等。派遣员工占派遣用工单位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超过30%。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主要集中在中省属企业和党政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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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为其按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参加了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和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如果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70%的,则一律按省2社平工资的70%为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有部分效益较好的用工单位还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有的还为职工参加了附加的商业保险,员工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的是企业的非管理岗位,如电信部门的营业员,银行系统的前台柜员等。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暴发蔓延,就业市场的不景气,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素质也越来越高,有的一个岗位就有几十名本科毕业生来竞聘。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在二年以上,劳动生酬相比管理岗位的正式员工有较大差距,但随着劳务派遣员工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用工单位,其工资水平也不断得到提高,有些用工单位的薪资水平已接近其所谓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一是由派遣单位发放,一是由用工单位代发,采取哪种方式一般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三、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基本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公司法》的规定设立。xx市的劳务派遣单位以服务,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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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为主要目的,不是以营利性为目的,所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服务费标准较低,一般为每月、每人25元左右。
四、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见及建议2014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3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劳务派遣单位鱼龙混杂的局面得到一些改善。建议对对派遣机?1?7?1?7更加严格的监管,维护提高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派遣机构的合法经营,引导派遣机构在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起积极作用。虽然在当前形势下劳务派遣对促进就业再就业,保持劳动用工灵活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劳务派遣存在着不少弊端,建议应对其进行依法规范,政策引导,若有可能建议逐步取消这种用工形式。
第四篇:华池县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调查报告 华池县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务 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
暨经验交流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掌握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做好权益维护工作,根据市总《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精神,全面了解我县劳务派遣人员的总体规模及行业分布情况。近日,县总工会、县劳务办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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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以及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县农民工、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
1、我县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公司共1家,即富民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人员3人,派遣员工人23800人,主要从事建筑、采油、电焊、缝纫等行业。劳务派遣单位都能够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单位全部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缴纳率达100%,养老保险缴纳1 率达率为98%,且无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2、我县劳务用工单位112家,主要是国有企业及机关,其它企业较少。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使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致使劳务派遣人员大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截止目前,华池县共有农民工2.38万人,其中在县内工作的有0.32万人,在县外工作的2.06万人。他们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主要聚集在内蒙、陕西、甘肃等各省矿产资源型、开发型和轻工业集中型地区。
3、通过调查了解,我县长期务工人员相对比例小,文化程度低,大多无技术,多为18—30岁的年轻人,占我县务工人员的30%。目前,我县工业相对落后,企业不具规模,导致农民工就业结构简单,男性多从事于建筑行业,女性多从事于服务(餐饮、住宿、超市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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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实行用人和用工相分离的用工形式,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2、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小,具有时代性、发展性、双重性和边缘性的显著特征,与传统农民工在观念上
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3、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一些单位部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混岗上班,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的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中支取,容易发生派遣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劳动纠纷。
4、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员工少,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建立工会有困难。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加入工会,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策及建议1、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建会的力度,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创新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通过源头入会、劳务市场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等措施,推进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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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3、为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应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人员支付,减少劳动报酬支付的中间环节,消除或防止不必要的劳动纠纷,防止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
4、在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派遣人员入会。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入会问题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相关文件。使派遣人员在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有效解决。
第:劳务派遣用工证明 劳务派遣用工证明 身份证号:,被 我公司派遣至。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或(人事部门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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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自纠报告 劳务派遣自查报告书篇二
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劳务派遣自查报告()第一篇: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一、自查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2014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14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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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关于新旧法的衔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文出自好范文.网)即现有2014年12月28日前订立的劳务协议调整满足“同工同酬”要求的,可不考虑岗位“三性”而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2014年12月28日后订立的劳务协议,自2014年7月1日起则不得违反新劳动合同法任何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用工行为,避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无谓的经济损失,特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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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受a公司委托,本人于2014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在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配合下,对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进行了调查。查明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下(详见附件):
1、派遣机构、派遣人数及岗位构成情况
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共26名,派遣机构均为b公司。a公司本部使用派遣人员共计8名:xx部7名、xx部1名。其子公司a1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7名,其中xx部6名、xx部1名;a2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11名,均为xx部人员。
2、用工期间及现有合同期限
以上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间(在公司累计工作期间)在3年以上的有2名;1—3年的有10名;1年以下的有14名。
现行劳务合同期限将从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6月30日陆续到期。
三、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中需改进的问题 1、原派遣机构资质未达标
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w万元,且截止目前,尚未增资并申请行政许可。在达标以前,不具备经营新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如果公司需要办理劳务派遣,应寻找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用工成本在同工同酬的规范操作下,可能不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或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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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2、部分派遣岗位不符合三性定义,应进行调整
a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xx部人员为其所属常年工作团队,其成员亦全年在岗,因而该岗位对a1公司而言,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适用劳务派遣。
a公司经营具有淡旺季的特点,xx岗位随季节性增减比较明显,旺季集中在3月至9月期间(约六个月),且每年各商业网点也存在变动,具体岗位存续期限较短,可归属于“临时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而xx岗属于在冬天淡季仍持续存在的岗位,是长期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
a2公司主营业务为……,但xx岗位并非专业人员,可以比照保安人员视为……主营业务的“辅助性岗位”,勉强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务协议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必须调整
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劳动保护和社保福利等一切因劳动而所得在内。现存问题一是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水平和提成比例与正式员工有差距,需要及时调整补足;二是“五险一金”缴纳不足,需要调整。
现有26份劳动合同中,有9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三险”,未缴纳生育险、失业险和公积金;其他17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五险”,未缴纳公积金。以上情况均需进行调整。
4、部分劳务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需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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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公司现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类:
(1)按照“同工同酬”标准调整薪资待遇后,可继续履行的(共17份)
按照新旧法衔接之规定,调整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2014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为2014年7月20日,合同期限为3年,将于2014年7月19日到期。26份劳动合同中,2014年12月28日前签订的有6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均陆续于2014年7月下旬、8月底到期。劳务派遣协议及此6份劳动合同经调整,满足同工同酬后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
另一种是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且派遣岗位符合新法要求的。26份劳动合同中,仅从签订时间来统计,符合此期间要求的有15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xx岗9份。经分析,xx岗和xx岗因岗位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继续履行;xx岗和xx岗符合新法关于派遣岗位的要求,即此11份合同在满足“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继续履行。
(2)因违反新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共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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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此类合同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但派遣岗位不符合新法要求的。此情形的共4份合同,分别为xx岗3份、xx岗1份。另一种是2014年7月1日以后续订的。属于此种情形的合同共有5份,其中售货岗4份,导游岗1份。对于无效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岗位实际,及时予以妥善处置。
四、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建议
调整原则:公司作为规范的用工企业,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用工,从源头上一劳永逸地规避劳动纠纷和无谓的经济损失。考虑已经失去原合作劳务派遣机构作劳动纠纷防火墙以及劳务用工和劳动合同用人二者成本趋于一致的情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劳务派遣用工。
1、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在按新法要求调整“同工同酬”合同内容后,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共17份,自2014年7月下旬至2014年10月底将陆续到期)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应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调整其薪资待遇。虽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工成本优势不复存在,但继续履行可较好地保持公司人员稳定,业务正常运行。合同到期后,再按以下方式处理(符合下列第2条情况的,可一并做外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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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2、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可采取集体外包的方式处理。说明:整建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不满足继续派遣条件或增加正式编制受限的,可考虑转为业务外包(非第一选择)。即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签订商业合同,由对方提供相应有偿服务。公司与对方提供的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派遣关系。这可能是许多公司采取的规避措施,在政府明令禁止之前,可以试行。
操作:
(1)a2公司服务员整体均为劳务派遣人员,a1公司xx岗除一名正式员工外,其余也均为劳务派遣人员。若将仅有的一名正式员工调离该岗,则此两类岗位都可以整体进行外包。
(2)因a1和a2公司经营内容均以取得专业资质许可为前提,且相关行业法规对不具备资质擅自经营上述业务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除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设备、器材外,并处违法所得5—10倍或8—10倍的罚款),建议将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分别外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
(3)为保留来之不易的xx岗人员和避免遣散此两类人员的麻烦,在自愿基础上,可将现有劳务人员推荐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与此两类人员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不愿进入外包公司的或外包公司不同意聘用的劳务人员,退回b公司,由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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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3、售货岗人员除特别优秀的可考虑将(更多请关注:)其转为正式员工外,其余人员建议退回b公司。旺季增加岗位,可使用实习人员。
(1)该岗位门槛比较低,普通人员稍加培训便可直接上岗。(2)该岗位人员需求季节性波动较大,旺季明显且比较集中。长期设岗将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3)公司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合作单位,能较好地保证实习人员的输送。
操作:在有实习人员补充的前提下,解除相关人员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的,可履行到合同期满。
4、公司常设岗位且派遣人员表现良好的,可转为正式员工。(1)b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无法继续劳务派遣服务。即使另寻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成本上也没有任何优势,且存在岗位限制的违法风险。
(2)从公司整体经营考虑,此类岗位既为公司必备岗位,配备较为固定的人员有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和工作热情。
(3)此次增加编制,属于法律调整的要求,公司有充分依据,上级公司理应批准。
操作:确定转正岗位和人员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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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以上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刘俊杰律师 2014年7月5日
(附件及相关主体信息已略去)第二篇: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关于劳务派遣的调研报告 一、劳务派遣
法律关系上体现为劳动者、派遣机构、要派单位的三方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的劳动者与要派单位之间,体现出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二、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优势 1.减少人事(劳动)纠纷 2.可以避免劳务流失。3.可以减少劳动纠纷。4.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的风险。三、我公司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风险
1.目前**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务派遣模式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管理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由用人单位转账至劳务公司代为办理。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终止、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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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纠纷等也由劳务公司进行处理。但出现工伤时,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用人单位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工资、社保、风险等完全由劳务公司承担的模式,目前大型劳务公司均不愿采用此种模式。
2.商管公司共有17人编制,其中6人签订的劳务协议,其余11人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4人)。若要采取派遣的模式,将面临我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没有违规违纪的情
况下单方面解除,还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这将是一笔不少的费用。
四、劳务公司情况
经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于目前涉及劳务派遣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小型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建议如需要采用劳务派遣,应选择大型的劳务派遣公司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经调查了解提供以下三家作为参考:
1.**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询价情况: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2.**菲思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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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询价情况:管理费5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3.利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集团选用)。
询价情况: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五、律师建议
经咨询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务派遣可以转移单位的用工风险,减少劳动纠纷便于管理,拟建议可行。
六、办公室建议
1.从经济性的角度出发,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将一次性支付一大笔经 济补偿金。由于社保和工资实际仍然是由我公司支付,用人成本(工资已接近市场平均水平,再降低将无法招聘员工)并不能降低,反而会每年每名员工要增加600-960元的管理服务费。
2.从用工风险来讲,当发生工伤由社保报销后,我公司仍然要承担相关责任。
3.就劳务派遣比较适合的是有编制限制或流动性较强、人数众多的工厂、银行、事业单位、银行、国有企业等。而我公司商管公司车库人员相对稳定,按商管公司提出的由2014年起给予未休年假的工资额度为724元/人,对比每年要支付的管理费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更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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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4.综上所述,建议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需要商管公司与员工做好思想工作,仅从2014年起计算,之前的不予以考虑,估计费用约为12308元。
方式二: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可逐步淘汰表现欠佳的员工,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要作出书面通知留存,以便于解除合同时举证。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的退休返聘员工,新进人员,劳动合同到期人员经协商一致的可采用派遣形式。
备注: 1.工伤差额
经咨询**市工伤保险科,按《**市工伤保险文件》规定,当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变更,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例如上半年工伤最低缴费基数为1178元,7月调整为1335元,差额部分就由公司补齐)。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产生的医药费用,按照规定报销,未报销的差额为自费费用,公司不承担工伤差额补齐的责任。
2.单位应承担的其它工伤责任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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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办公室2014年10月17日 第三篇:我局劳务派遣可行性报告 局社会化用工人员 实行劳务派遣的意见
为更好地做好我局社会化用工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社厅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工作业务实际情况,现就我局社会化用工人员实行劳务派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局社会化用工管理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
2014年7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明确规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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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我局社会化用工岗位,全部是长期性工作岗位和主营业务岗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实行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的规定。
二、“劳务派遣”处于清理整顿时期,目前实行劳务派遣时机不成熟
目前。个别单位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且过多过滥,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列举了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必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主要用于短期用工、项目用工和小规模用工。目前我国“劳务派遣”方面的劳动立法有趋向欧美的倾向。《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14年8月5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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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获通过,将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和2014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的执法检查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处于清理整顿时期,目前实行劳务派遣时机不成熟。
三、我局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来解决缴纳社保和转移劳动关系问题,没有实行劳务派遣的必要
目前,劳务派遣机构在劳务派遣方面的主要业务:一是替外省企业不能在我省纳税的分支机构聘任人员缴纳社保;二是有的企业为降低成本,少缴社保费,通过劳务派遣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费;三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关系,达到随时解聘的目的。
首先,现在省直事业单位可以缴纳工伤保险,加上以前缴纳的“三险”,我局的社会化用工缴纳社保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解决社保问题。其次,我局不能通过违反国家政策来降低成本。再加上我局的社会化用工人员工资大部分低于社保最低基数,不存在通过少缴社保降低成本的可能;再次,我局社会化用工方式始终坚持长期性、稳定性和归属感,实行劳务派遣将降低员工的归属感和影响员工的稳定性。社会化用工人员退休后,到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与用人单位不发生关系,全社会都将实行社会保障,这是大势所趋,没有必要转变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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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综上所述,我局的社会化用工人员转变劳动关系,实行劳务派遣,必将产生诸多的劳务纠纷,影响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四篇:劳务派遣公司申请报告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企业是组织下岗职工采取劳务输出形式实现再就业,以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组建劳务派遣企业是对年龄较大,有一定就业能力或对企业依赖性较强的下岗职工提供的一种较稳妥的促进就业措施。通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洽谈劳务输入输出条件,避免了下岗职工个人求职过程中所受的种种歧视,规范了用工单位的劳务输入输出行为,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劳务派遣的作用(优势)相关资料:什么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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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多元化、灵活性、弹性化的新型用人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用人与管人相分离。
①劳务派遣有三个主体:派遣机构、派遣员工、用人单位。②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但不直接使用员工。
③用人单位只管使用派遣机构派来的员工,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
④派遣员工同时接受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其岗位的双重管理,作为派遣机构的员工,他们必须按用人单位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完成任务。
劳务派遣不同于传统的劳务中介还在于对就业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对各级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街道、社区劳务保障服务机构的信息搜集引导,并依托全省各层次的技能培训机构,为员工实施省内、省外、境外就业的各个环节需要开展的各类培训、咨询、代理等一条龙服务,进而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移。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具有很多优势。一、用人单位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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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①人事管理便捷专业。用人单位不需要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使用这些人员时,可根据岗位需要,提出用人需求,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派遣员工,具体的日常劳动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等事务,全部由派遣公司负责完
成,平时只要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合同期满,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终止,是否续签合同,主动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十分机动灵活。
②减少用人单位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上出现的纠纷。
③有利于用人单位解决“进人容易,出人难”的问题。现在的用人单位用人多体现为时效性和阶段性,用人单位使用职工最担心是“人一进来,就得管—辈子”的用人模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解除了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派遣员工无论到哪里工作,劳动关系始终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④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通过劳动派遣的形式,既解决机关事业用人单位用人受编制和指标限制的难题,又可避免招聘、遣散员工等烦杂问题带来的困扰,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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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二、劳动者的优势
①可以充分体现个人的择业自主。由于个人的劳动关系及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全部建立在劳务派遣公司,一个用人单位派遣期满,能够毫无障碍地进行流动,重新选择更能发挥自身才能的工作岗位。
②在劳务派遣合同期内,劳务派遣公司成为用人主体,在对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执行中,能够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受雇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③实行劳务派遣后,个人可以合法建立多元劳动关系,在不影响原有工作前提下寻求更多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和空间。
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地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全部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同时,改变用工方式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障。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执行《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待遇。如果用工单位在短时间内将所有人员都做到规范用工,工作量极大。所以,委托我单位为该公司使用人员实施劳务派遣,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是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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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1)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但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
(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3)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应在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
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的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
劳务派遣手续如何办理
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劳务人员的需求(劳务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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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聘,也可通过劳务服务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2)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依照《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3)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劳务人员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劳务人员情况,确定劳务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如何办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务人员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每月由用人单位支付当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2)劳务派遣机构为劳务人员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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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3)根据劳务人员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5)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劳务人员住房公积金;
(6)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劳务人员工伤问题如何解决
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务人员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劳务人员因公受伤时,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四十七条“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执行。派遣机构将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理赔事宜。
劳务人员档案如何管理
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劳务人员情况,采用劳务人员的档案在可能的情况下统一管理模式。主要内容有:
(1)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2)及时为新招聘劳务人员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3)受委托办理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城市管理的各种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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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4)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结婚证明、出国政审等),存档期间计算工龄等;
(5)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用工单位需要做的工作
(1)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合法规范用工,承担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
(2)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规范及完善各项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
(3)实施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方面,采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给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如何谈派遣业务?具体流程怎么做?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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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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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自纠报告 劳务派遣自查报告书篇三
劳务派遣自查报告-自查自纠报告
第一篇: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一、自查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 2014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14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
位。
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用工行为,避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无谓的经济损失,特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二、自查情况
受a公司委托,本人于2014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在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配合下,对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进行了调查。查明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下(详见附件):
1、派遣机构、派遣人数及岗位构成情况
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共26名,派遣机构均为b公司。a公司本部使用派遣人员共计8名:xx部7名、xx部1名。其子公司a1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7名,其中xx部6
名、xx部1名;a2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11名,均为xx部人员。
2、用工期间及现有合同期限
以上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间(在公司累计工作期间)在3年以上的有2名;1—3年的有10名;1年以下的有14名。
现行劳务合同期限将从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6月30日陆续到期。
三、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中需改进的问题 1、原派遣机构资质未达标
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w万元,且截止目前,尚未增资并申请行政许可。在达标以前,不具备经营新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如果公司需要办理劳务派遣,应寻找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用工成本在同工同酬的规范操作下,可能不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或竞争力。2、部分派遣岗位不符合三性定义,应进行调整
a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xx部人员为其所属常年工作团队,其成员亦全年在岗,因而该岗位对a1公司而言,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适用劳务派遣。
a公司经营具有淡旺季的特点,xx岗位随季节性增减比较明显,旺季集中在3月至9月期间(约六个月),且每年各商业网点也存在变动,具体岗位存续期限较短,可归属于“临时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而xx岗属于在冬天淡季仍持续存在的岗位,是长期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
a2公司主营业务为……,但xx岗位并非专业人员,可以比照保安人员视为……主营业务的“辅助性岗位”,勉强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务协议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必须调整
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劳动保护和社保福利等一切因劳动而所得在内。现存问题一是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水平和提成比例与正式员工有差距,需要及时调整补足;二是“五险一金”缴纳不足,需要调整。
现有26份劳动合同中,有9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三险”,未缴纳生育险、失业险和公积金;其他17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五险”,未缴纳公积金。以上情况均需进行调整。4、部分劳务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需及时予以调整
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公司现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类:
(1)按照“同工同酬”标准调整薪资待遇后,可继续履行的(共17份)
按照新旧法衔接之规定,调整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2014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为2014年7月20日,合同期限为3年,将于2014年7月19日到期。26份劳动合同中,2014年12月28日前签订的有6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均陆续于2014年7月下旬、8月底到期。劳务派遣协议及此6份劳动合同经调整,满足同工同酬后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另一种是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且派遣岗位符合新法要求的。26份劳动合同中,仅从签订时间来统计,符合此期间要求的有15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xx岗9份。经分析,xx岗和xx岗因岗位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继续履行;xx岗和xx岗符合新法关于派遣岗位的要求,即此11份合同在满足“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继续履行。
(2)因违反新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共9份)此类合同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但派遣岗位不符合新法要求的。此情形的共4份合同,分别为xx岗3份、xx岗1份。另一种是2014年7月1日以后续订的。属于此种情形的合同共有5份,其中售货岗4份,导游岗1份。对于无效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岗位实际,及时予以妥善处置。四、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建议
调整原则:公司作为规范的用工企业,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用工,从源头上一劳永逸地规避劳动纠纷和无谓的经济损失。考虑已经失去原合作劳务派遣机构作劳动纠纷防火墙以及劳务用工和劳动合同用人二者成本趋于一致的情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劳务派遣用工。
1、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在按新法要求调整“同工同酬”合同内容后,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共17份,自2014年7月下旬至2014年10月底将陆续到期)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应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调整其薪资待遇。虽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工成本优势不复存在,但继续履行可较好地保持公司人员稳定,业务正常运行。合同到期后,再按以下方式处理(符合下列第2条情况的,可一并做外包处理)。
2、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可采取集体外包的方式处理。
说明:整建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不满足继续派遣条件或增加正式编制受限的,可考虑转为业务外包(非第一选择)。即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签订商业合同,由对方提供相应有偿服务。公司与对方提供的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派遣关系。这可能是许多公司采取的规避措施,在政府明令禁止之前,可以试行。操作:
(1)a2公司服务员整体均为劳务派遣人员,a1公司xx岗除一名正式员工外,其余也均为劳务派遣人员。若将仅有的一名正式员工调离该岗,则此两类岗位都可以整体进行外包。
(2)因a1和a2公司经营内容均以取得专业资质许可为前提,且相关行业法规对不具备资质擅自经营上述业务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除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设备、器材外,并处违法所得5—10倍或8—10倍的罚款),建议将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分别外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
(3)为保留来之不易的xx岗人员和避免遣散此两类人员的麻烦,在自愿基础上,可将现有劳务人员推荐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与此两类人员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不愿进入外包公司的或外包公司不同意聘用的劳务人员,退回b公司,由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1)该岗位门槛比较低,普通人员稍加培训便可直接上岗。
(2)该岗位人员需求季节性波动较大,旺季明显且比较集中。长期设岗将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3)公司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合作单位,能较好地保证实习人员的输送。
操作:在有实习人员补充的前提下,解除相关人员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的,可履行到合同期满。4、公司常设岗位且派遣人员表现良好的,可转为正式员工。(1)b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无法继续劳务派遣服务。即使另寻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成本上也没有任何优势,且存在岗位限制的违法风险。
(2)从公司整体经营考虑,此类岗位既为公司必备岗位,配备较为固定的人员有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和工作热情。
(3)此次增加编制,属于法律调整的要求,公司有充分依据,上级公司理应批准。
操作:确定转正岗位和人员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刘俊杰律师
2014年7月5日
(附件及相关主体信息已略去)第二篇: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关于劳务派遣的调研报告 一、劳务派遣
法律关系上体现为劳动者、派遣机构、要派单位的三方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的劳动者与要派单位之间,体现出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二、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优势 1.减少人事(劳动)纠纷 2.可以避免劳务流失。3.可以减少劳动纠纷。4.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的风险。三、我公司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风险
1.目前**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务派遣模式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管理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由用人单位转账至劳务公
司代为办理。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终止、解除,劳动纠纷等也由劳务公司进行处理。但出现工伤时,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用人单位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工资、社保、风险等完全由劳务公司承担的模式,目前大型劳务公司均不愿采用此种模式。
2.商管公司共有17人编制,其中6人签订的劳务协议,其余11人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4人)。若要采取派遣的模式,将面临我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没有违规违纪的情
况下单方面解除,还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这将是一笔不少的费用。四、劳务公司情况
经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于目前涉及劳务派遣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小型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建议如需要采用劳务派遣,应选择大型的劳务派遣公司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经调查了解提供以下三家作为参考: 1.**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询价情况: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2.**菲思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询价情况:管理费5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3.利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集团选用)。
询价情况: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五、律师建议
经咨询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务派遣可以转移单位的用工风险,减少劳动纠纷便于管理,拟建议可行。六、办公室建议
1.从经济性的角度出发,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将一次性支付一大笔经
济补偿金。由于社保和工资实际仍然是由我公司支付,用人成本(工资已接近市场平均水平,再降低将无法招聘员工)并不能降低,反而会每年每名员工要增加600-960元的管理服务费。2.从用工风险来讲,当发生工伤由社保报销后,我公司仍然要承
担相关责任。
3.就劳务派遣比较适合的是有编制限制或流动性较强、人数众多的工厂、银行、事业单位、银行、国有企业等。而我公司商管公司车库人员相对稳定,按商管公司提出的由2014年起给予未休年假的工资额度为724元/人,对比每年要支付的管理费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更经济。
4.综上所述,建议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需要商管公司与员工做好思想工作,仅从2014年起计算,之前的不予以考虑,估计费用约为12308元。
方式二: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可逐步淘汰表现欠佳的员工,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要作出书面通知留存,以便于解除合同时举证。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的退休返聘员工,新进人员,劳动合同到期人员经协商一致的可采用派遣形式。备注: 1.工伤差额
经咨询**市工伤保险科,按《**市工伤保险文件》规定,当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变更,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例如上半年工伤最低缴费基数为1178元,7月调整为1335元,差额部分就由公
司补齐)。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产生的医药费用,按照规定报销,未报销的差额为自费费用,公司不承担工伤差额补齐的责任。
2.单位应承担的其它工伤责任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
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办公室2014年10月17日 第三篇:我局劳务派遣可行性报告 局社会化用工人员 实行劳务派遣的意见
为更好地做好我局社会化用工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社厅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工作业务实际情况,现就我局社会化用工人员实行劳务派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局社会化用工管理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
2014年7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明确规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我局社会化用工岗位,全部是长期性工作岗位和主营业务岗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实行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的规定。二、“劳务派遣”处于清理整顿时期,目前实行劳务派遣时机不成熟
目前。个别单位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且过多过滥,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列举了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必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主要用于短期用工、项目用工和小规模用工。目前我国“劳务派遣”方面的劳动立法有趋向欧美的倾向。《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14年8月5日,如获通过,将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和2014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的执法检查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处于清理整顿时期,目前实行劳务派遣时机不成熟。三、我局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来解决缴纳社保和转移劳动关系问题,没有实行劳务派遣的必要
目前,劳务派遣机构在劳务派遣方面的主要业务:一是替外省企业不能在我省纳税的分支机构聘任人员缴纳社保;二是有的企业为降低成本,少缴社保费,通过劳务派遣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费;三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关系,达到随时解聘的目的。
首先,现在省直事业单位可以缴纳工伤保险,加上以前缴纳的“三险”,我局的社会化用工缴纳社保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解决社保问题。其次,我局不能通过违反国家政策来降低成本。再加上我局的社会化用工人员工资大部分低于社保最低基数,不存在通过少缴社保降低成本的可能;再次,我局社会化用工方式始终坚持长期性、稳定性和归属感,实行劳务派遣将降低员工的归属感和影响员工的稳定性。社会化用工人员退休后,到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与用人单位不发生关系,全社会都将实行社会保障,这是大势所趋,没有必要转变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我局的社会化用工人员转变劳动关系,实行劳务派遣,必将产生诸多的劳务纠纷,影响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四篇:劳务派遣公司申请报告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企业是组织下岗职工采取劳务输出形式实现再就业,以劳务服务
为经营项目的企业。组建劳务派遣企业是对年龄较大,有一定就业能力或对企业依赖性较强的下岗职工提供的一种较稳妥的促进就业措施。通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洽谈劳务输入输出条件,避免了下岗职工个人求职过程中所受的种种歧视,规范了用工单位的劳务输入输出行为,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劳务派遣的作用(优势)相关资料: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多元化、灵活性、弹性化的新型用人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用人与管人相分离。
① 劳务派遣有三个主体:派遣机构、派遣员工、用人单位。② 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但不直接使用员工。
③ 用人单位只管使用派遣机构派来的员工,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
④ 派遣员工同时接受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其岗位的双重管理,作为派遣机构的员工,他们必须按用人单位要求的数量和质
量完成任务。
劳务派遣不同于传统的劳务中介还在于对就业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对各级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街道、社区劳务保障服务机构的信息搜集引导,并依托全省各层次的技能培训机构,为员工实施省内、省外、境外就业的各个环节需要开展的各类培训、咨询、代理等一条龙服务,进而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移。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具有很多优势。一、用人单位的优势 :
①人事管理便捷专业。用人单位不需要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使用这些人员时,可根据岗位需要,提出用人需求,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派遣员工,具体的日常劳动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等事务,全部由派遣公司负责完
成,平时只要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合同期满,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终止,是否续签合同,主动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十分机动灵活。②减少用人单位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公司与派
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上出现的纠纷。
③有利于用人单位解决“进人容易,出人难”的问题。现在的用人单位用人多体现为时效性和阶段性,用人单位使用职工最担心是“人一进来,就得管—辈子”的用人模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解除了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派遣员工无论到哪里工作,劳动关系始终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④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通过劳动派遣的形式,既解决机关事业用人单位用人受编制和指标限制的难题,又可避免招聘、遣散员工等烦杂问题带来的困扰,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办事效率。二、劳动者的优势
①可以充分体现个人的择业自主。由于个人的劳动关系及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全部建立在劳务派遣公司,一个用人单位派遣期满,能够毫无障碍地进行流动,重新选择更能发挥自身才能的工作岗位。
②在劳务派遣合同期内,劳务派遣公司成为用人主体,在对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执行中,能够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受雇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③实行劳务派遣后,个人可以合法建立多元劳动关系,在不影响原有工作前提下寻求更多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和空间。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地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全部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同时,改变用工方式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障。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执行《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待遇。如果用工单位在短时间内将所有人员都做到规范用工,工作量极大。所以,委托我单位为该公司使用人员实施劳务派遣,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是捷径。
(1)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但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
(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3)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应在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
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的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劳务派遣手续如何办理
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劳务人员的需求(劳务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服务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1)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2)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依照《北京
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3)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劳务人员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劳务人员情况,确定劳务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如何办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务人员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每月由用人单位支付当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2)劳务派遣机构为劳务人员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根据劳务人员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
费用的报销手续;
(5)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劳务人员住房公积金;
(6)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劳务人员工伤问题如何解决
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务人员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劳务人员因公受伤时,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四十七条 “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执行。派遣机构将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理赔事宜。劳务人员档案如何管理
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劳务人员情况,采用劳务人员的档案在可能的情况下统一管理模式。主要内容有:(1)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2)及时为新招聘劳务人员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3)受委托办理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城市管理的各种证件;(4)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结婚证明、出国政审等),存档期间计算工龄等;
(5)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用工单位需要做的工作
(1)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合法规范用工,承担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
(2)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规范及完善各项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
(3)实施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方面,采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给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如何谈派遣业务?具体流程怎么做?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
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自查自纠报告 劳务派遣自查报告书篇四
劳务派遣辞职报告范文
一、所需材料
1、用工单位入职介绍信
2、就业失业登记证(入职时必须为失业状态且失业满一年需年检)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份(1份合同备档、1份办理住房公积金卡、1份办理社保卡)4、二寸白底高清彩照(用于办理社保卡)二、步骤 1、合同签订
2、养老保险手续办理:已参保员工,需办理保险转入手续3、医疗、生育保险手续办理:首次参保需办理社会保障卡,已参保员工需办理保险转入手续
4、由我方代发工资的需办理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前三位为622可直接提供卡号,卡号前三位为621的需要提供银行账号) 派遣员工离职须知
一、所需材料
1、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2、本人身份证
3、辞退需用工单位情况说明
二、步骤
1、辞职:提交辞职申请2份
辞退:需在情况说明上签字、按手印 2、办理各项保险、公积金转出手续
一、声明
1、本人必须在用工单位离职3天内到我方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无效
3、超期未办理离职手续的一律按照违纪辞退办理,逾期造成的所有法律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自从xxxx年*月份进入**公司这个大家庭以来,我倍受“团结、务实、开拓、奉献”精神的鼓舞,在为xxxx服务的同时,自身也在各个方面得到了很好的学习和煅炼,在此说声:“谢谢你们”!今天我选择离开这里,有很多原因:1、由于身体素质差,似乎有种力不从心的感觉,再这样下去的话肯定有负面影响:2、由于年青,也许是能力有限,在为人处事方面还不是很成熟,这让我感到工作上很吃力,失去了往日的热情。因此,我定选择一个新的工作环境,希望领导批准,敬请早日安排为盼。
当然,无论我在那里,我都要为公司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因为我为曾经是xxxx公司里的一员而骄傲过。最后诚恳地说声:对不起!也衷心地祝愿公司兴旺发达!此致
敬礼!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领导、经理:
你们好!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
我来到xx已经近两年了,说到走很舍不得,但是离开公司是我必须的选择。我并不同于大多数的xx同事,我离开家乡,离开我安逸的生活选择来到这里,就选择了无法平凡。对于我目前的发展状况,个人并不满意,但是我知道我们这个行业的辛苦,也知道公司的不易,但我还有一段不同的路要走,不能陪着xx了。谢谢公司对我的培养,我自认为也没有给公司抹黑,我希望用自己辛勤的劳动换来的是公司美好的未来。
谢谢xx,是她第一眼看中了我,让我有机会为xx奉献出我人生宝贵的两年,我没有忘记对她的承诺。谢谢周总和杨总,也包括郭经理,我知道你们都很看好我,也一直想要培养我,我努力了,只是抱歉没能让你们看到果实。谢谢xx经理,也许你的性格并不曾让你在高层面前赢得太多荣耀,但我将对你的关心与照顾没齿难忘,在你见证我业务成熟的这两年中,我也看到了你的不断进步,现在的你,是我眼中最棒的部门经理。也谢谢所有部门的同事,也包括xx、xx、xx等,没有你们,我将孤立无援,我工作的成熟离不开你们的帮助与支持。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在此,我不想过多的煽情,我为我曾经是xx的一员而自豪,也希望领导们尊重我的选择,为我祝福吧。以上所述,因个人原因,现正式向公司提出辞呈,希望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另:本人于7月1日口头提出辞职,7月11日正式递交辞职申请。为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转,希望领导早日安排工作交接人员,我将尽我所能处理好工作交接事宜。
此致
敬礼!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申请,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份辞职申请的。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提出辞职。来到单位近半年了,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单位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但由于我自身能力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让我觉得力不从心。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我知道自己很不适合这份工作。为了不因为我个人能力的原因而影响到单位各项业务发展进度,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职。或许只有重新再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不断的深造,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非常感谢您们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单位的这段经历对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单位的一员而感到荣幸。
祝单位领导和所有同事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单位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单位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劳务派遣自查自纠报告 劳务派遣自查报告书篇五
劳务派遣员工辞职书
本人(身份证号:)于 年 月 日入职 有限公司,并从入职之日起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现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承诺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妥善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特此申请望批。
签名:
申请日期:
——————————————————————————————公司批复
1、□ 不同意上述辞职申请。
2、□ 同意上述辞职申请,请于月日前办理完毕 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篇2:关于劳务派遣员工离职情况调查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毕业综合作业
题目:关于劳务派遣员工离职情况调查
系 别: 劳动经济管理系
专 业: 劳动与社会保障
班 级:
姓 名:
学 号: 0903023102 指导教师:
2012年3月1日
内 容 摘 要
全球最大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美世于2011年11月11日发布了最新的全球雇员报告。调查显示,全球雇员对企业的忠诚度普遍下降。在中国,被调查者中有34%表示在2011年离职。当今社会,企业越来越强调员工忠诚的塑造,重视通过种种手段予以保证核心员工的留驻。但是,总是会有人对企业的现状不太满意,一个行动就是选择离职。适当的员工离职率对于企业发展和保持活力是有益的,过于频繁的离职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稳定发展,反映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在员工管理和沟通方面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现实工作中,离职率过高的现象在企业中并不少见。某集团最近两年有个深深困扰他们的问题,即频繁大量的人才流失。利用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之便,我对我对派往某集团的务派遣员工离职情况作了调查。本文从理论与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对造成某集团较高离职率的原因和应该采取的对策进行讨论。正 文
一、调查目的和任务
当今社会,企业越来越强调员工忠诚的塑造,重视通过种种手段予以保证核心员工的留驻。但是,总是会有人对企业的现状不太满意,一个行动就是选择离职。适当的员工离职率对于企业发展和保持活力是有益的,过于频繁的离职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稳定发展,反映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在员工管理和沟通方面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现实工作中,离职率过高的现象在企业中并不少见。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考虑,流失人才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使企业高层管理者能够对较高离职率的原因做出准确判断的关键。本文从理论与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对造成某集团较高离职率的原因和应该采取的对策进行讨论。
二、调查方法和对象
本次调查采取书面问卷调查的方式。我设计了《某派遣员工离职原因调查问卷》,针对员工各种离职原因进行调查。本调查的研究对象为我在劳务派遣公司
11、12月我经手办理离职的127名员工,通过自填的方式回答,最终所有问卷都收回,通过审核所发放的113份问卷中都有效。填表员工从某集团中层到底层员工、所在工作区域为从总部到各个门店,我认为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调查结果分析
(一)离职原因分析
在通货高度膨胀,cpi不断攀高的情况下,薪酬水平无疑成为某员工离职的首要原因,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进行重新规划。从调研结果看,员工离职主要可分为薪酬原因、个人原因、公司管理原因、企业发展原因和团队氛围原因五类。其中薪酬原因主要是薪酬水平和薪酬的公平性或激励性;个人原因主要是个人身体、志向、家庭,缺乏或丧失足够的职业发展机会等;管理原因主要是管理方法不当;企业发展原因则主要涉及公司经营和政策方面因素。如上所述,可以对员工的离
职原因有了一个方向性的了解,而不同层级、不同年龄和不同工作职责的员工,诱发其离职的主要原因有很大的不同。
1、按职级划分
对于经理层级员工,除了薪酬水平原因外,离职的主要原因更多的与公司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自身承受的工作压力有关,而由于个人原因选择离职的经理层员工则相对较少。对于主管层级员工,离职的原因主要是缺乏或丧失足够的职业发展机会,另外个人价值得不到体现和团队氛围问题所占比例也较高。对于基层员工,离职的主要原因是个人身体、志向、家庭或深造等原因。另外,缺乏或丧失足够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薪酬的公平性、激励性问题,也是影响一般员工离职的主要原因。
2、按职能划分
对于管理类员工,除了薪酬水平问题,离职则主要是薪酬的公平性或激励性原因和个人身体、志向、家庭或深造等原因。对于职能类员工,因为薪酬水平离职的很少,他们离职主要是个人身体、志向、家庭或深造等原因,另外个人价值得不到体现、个人性格与工作内容不适合和难以承受的工作压力也是他们离职的重要原因。而技术类员工离职的主要原因包括:薪酬水平、个人身体、志向、家庭或深造等原因、薪酬的公平性或激励性问题和缺乏或丧失足够的职业发展机会。生产类员工离职时首要考虑的是个人身体、志向、家庭或深造等原因,其次才是薪酬水平。另外,感觉缺乏或丧失足够的职业发展机会也是生产类员工离职的重要原因。
(二)员工离职率高的后果分析
1、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工作正常进行
员工非正常离职的成本到底有多大?美国《财富》杂志曾研究计算:一个员工离职以后,从找新人到顺利上手,光是替换成本就高达离职员工薪水的1.5倍,如果离开的是管理人员则代价更高。员工欲离职前一段时期士气低落绩效不佳花费成本,招募新人需要成本,训练新员工接替上手需要成本,万一员工带走技术与客户,投奔到竞争对手那里则是更大的成本损失。而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离职,企业可能无法立刻找到可替代的人选,可能导致企业关键岗位的空缺,这势必影响企业的整体运作,甚至可能对企业形成严重的损害。
2、影响企业的凝聚力
企业的管理实践证明,共同的价值观(企业文化核心)对于企业凝聚力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企业优秀人才的流失,经常会在其他员工中引起强烈的心理冲击,这会导致员工对领导管理能力的怀疑,导致内部人心涣散,从而削弱和影响企业的凝聚力和人员的士气,严重的甚至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在离职率高的企业,不断有老员工离开新员工进来,员工之间很难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形成适应
性企业文化,就很难具有强大的凝聚力。
3、核心员工优秀人才的流失
核心员工是指在人力资本市场中稀缺的,具有高度价值性的,掌握核心技术、从事核心业务,或者处于关键岗位,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技能的员工,对企业发展能够带来特殊贡献的人。
核心员工具有专业特长和较高的能力素质,掌握着企业的核心能力,是企业价值的主要创造者,对企业的快速成长及可持续发展起着决定作用。同时,由于他们对工作的挑战性和自主性较强,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意愿和目标性,因而是人才市场争夺的主要对象。
核心员工的流失带给企业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首先,由于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资源掌握在核心员工手中,他们一旦离职,企业就必须重新招募和培训新员工,必然会导致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增加。而招聘来的新员工是否胜任工作,是否能融入企业都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企业无法及时找到相应替代人选,关键资源就得不到补充,从而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如果核心员工流失到同行或竞争对手方,还会带来企业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的丧失,对企业的危害更是致命性的。其次,企业核心员工的流失多数伴随着其下属员工的集体跳槽,这在企业高管人员的离职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种骨干员工的集体流失,对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有可能致使企业经营全面瘫痪。而且,核心员工离职具有的这种“示范”作用还会使企业员工心态不稳、士气低落,工作效率下降。再次,从企业流出的核心员工很多都是因为对企业的不满才离开。核心员工离开企业后,如果在某些场合流露出对原企业的种种意见,会使得企业形象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三)应对措施
1、提供合理的薪酬水平,薪酬留人
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是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的一种重要手段。企业必须为核心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建立一套“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性”的薪酬体系,并且应随行就市,在企业和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和调整。企业可以将核心员工的薪酬模式设计为年薪制、弹性工资制、专项奖励制、自助式等。无论是哪种薪酬模式,其激励重点都是一样的,即:企业核心员工在享受薪酬的同时,能够感受到自身的价值得到认可、自己的付出得到回报,自己已经成为企业的主人。
2、人性关怀, 情感留人 人是有感情的动物,情感是一笔胜于金钱的无形资产。如果只知一味地给钱给物,而忽视尊重员工,不在情感上与员工沟通,那么钱物会贬值,员工也会与你“同床异梦”,甚至远走高飞、另栖良枝,即使采取“卡”的办法,也只能是留得住人留不住篇3:劳务派遣员工离职申请表
劳务派遣员工离职申请表 篇4:辞职报告格式_13125 劳务派遣工辞职报告格式
辞去原职位和工作,可以撰写辞职书。但应注意,从《劳动法》相关规定来看,辞职行为实为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劳动补偿方面将会有所不利。因此,我们建议,如无必要,不必主动提出辞职。
【格式内容】
1.标题。可以写成:辞职信(书、辞职申请等。2.称谓。
3.辞职理由和请求。 4.感谢的话语。
5.署名、署时。
【范例参考】 辞职申请书
公司人事部:
我因为要去美国留学,故需辞去现在的工作,请上级领导批准。
公司的企业文化感化了我,我对公司是深有感情的。我留学归来之后,仍愿意回公司就职。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事在工作中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并祝公司兴隆。篇5:劳务派遣工离职管理办法(1)劳务派遣工离职管理办法
一、离职流程
2、辞职员工本人必须认真写明《辞职申请》(见附表一),详细说明申请辞职的原因和事由,并将《辞职申请》交车间主任签字审核。
3、由辞职员工的主管领导在《辞职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及时报分厂办公室审核。辞职员工的主管领导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4、办公室主任必须在本厂劳务工的《辞职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统一报给劳务公司办公室,由劳务公司签署意见,在7天内补齐人员。
5、劳务公司将员工《辞职申请书》送人力资源部签字备案。
6、在获准辞职前,劳务工须将工作交接清楚,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劳务公司安排补员,厂(部)应安排新进人员接替其工作。
7、待辞职员工递交《辞职申请书》且获批之日起满1月后,在分厂办公室领取《员工离职通知书》(见附表二),并按通知书中有关事项办理离职手续。
8、在领取《员工离职通知书》前,辞职员工本人需主动向其主管领导索要“交接完毕证明”。由辞职员工主管领导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该员工工作已交接,并已移交他人接替其工作,并签字或盖章。
9、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劳务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二、注意事项
1、派遣工离职(包括自动离职、劝退、除名等),应于离职日起3天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
2、劳务派遣工因故辞职(自动离职、辞职)的,需年满两年后方可再次入厂;劝退、除名的不再录用。
3、劳务公司在员工离职时,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扣取劳务派遣用工得工资、保险等。
4、员工因自动辞职、免职、劝退、除名的,各分厂办公室三日之内把《员工自动离职统计表》(见附表三)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把自动离职员工信息统计分类下发给家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到后勤办公室和秘书处注销员工工作证。
三、其他流程按照日照钢铁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