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耳炎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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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内容如下:
本人,年 月 日在*******医院儿科住院,因商业保险/本地报销/医疗鉴定等需要病历复印件,由于本人无法亲自前往贵院复印病历,特委托亲属或朋友 来办理复印病历的相关手续,本人亲自委托真实有效,一切后果自负。
受托人:
年 年 月 日
注明:签名必须手写,打印一律无效
病历证明范文二:
xxx:
现全权委托(系我的)前来贵院复印本人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住院号,请予办理,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我本人负责。
委 托 人 签 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病案室:
兹有xxx(性别女x,身份证xxx),前来复印患者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的病历资料,请予以办理,谢谢!
医务部
xx年xx月xx日
柜子深处.抽屉底部,病历是家庭档案重要的一部分。
有位朋友甚至保留着已逝母亲的病历。大牛皮纸袋,封装着他母亲最后几年的生的意志。这其中每步都有他的见证:那些东奔西跑的医院,各项检查诊疗、希望与绝望问的艰难沉浮……他母亲临终也不知自己的真实病况。
“病变是最与自身血肉相连,却也最不属己的异物。”病历是这句话的最好注释。病人,尤其绝症病人,常出于被保护而不享有知情权。
这是一位女子在母亲肺癌骨转移后的痛苦困惑。
可说真的,我怀疑这是真不知还是佯装不知?作为与身体朝夕相处的主人,它的每点动向与征兆,病人如何会不察?也许只是不愿,不敢往最坏处想,对生命抱有最后一丝希望。
面对纷纷赶来的亲友,她一直报以微笑。女儿告诉她,为她准备了一小块墓地,上面雕刻着她最喜爱的水仙花.母亲说:“其实用不着。”又说:“我感到我真幸福。”——这是她的最后遗言。
人类最终极的恐惧在这轻轻一句里,尘归于土。
那让人惴惴难安的病历对有些人其实不必隐瞒。这世上果真有比死更强大的东西.那就是顺应,这柔软中饱含最亘古的定力。安时处顺,知命乐道,故不忧。这样的沉静,这样的高贵.这样的镇定自恃,在这态度面前,死又算什么?不过是辞君向沧海,烂漫从天涯。
那尾随在每个姓氏后的病历更像盘旋于头顶的落叶,它何时会落下呢,那要看风的方向与速度……当有一天,它落下并覆盖一个姓氏,并非因怨愤而实施惩罚。只是时辰到了,它伴同一个生命返回他当初的来处。
医院:
本人(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全权负责办理此事,如有虚假,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授权委托。
患者签字:(手印)
受托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医院:
本人(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全权负责办理此事,如有虚假,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授权委托。
患者签字:(手印)
受托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因 需要,现全权委托 前来贵院 复印 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住院号: 请予办理。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我本人负责。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或管床医生意见 :
科室负责人或管床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正畸治疗合同书
患者:性别:年龄:模型编号:
亲爱的患者及家长朋友,您好!欢迎来我门诊进行牙齿正畸治疗。正畸治疗的过程比较复杂,疗程长,仍有可能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情况。因此,需要患者付出更多的时间和配合。为了使医患双方能够更好地合作,尽快取得满意的结果。
1.我们将使用正规的正畸矫治方法为您做矫治。将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救治措施以合理的控制医疗风险。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我们将根据您的错合畸形的类型和程度、年龄的大小、生长发育等多种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活动矫治器、功能矫治器、固定矫治器。用最合适于您的矫治方法和优质的医疗服务为您治疗。充分和医生配合,听从医生的指导,是治疗成功的关键。正畸费用与畸形程度、矫治器种类、疗程长短有关。可采取分期付款制、每次(或每阶段)治疗后付款制,付款后双方签字确认记录在案。通过全面的临床检查、模型分析、x光片分析和其他辅助检查,考虑到您的要求,制订正畸治疗计划。(不包括:x光、照相、拔牙、活动装置、口外装置如头帽、面弓、唇弓、橡皮圈、前牵引面具、颏兜等,请按医生指导正确使用,防止受伤、保持器)
2.初诊时,患者应将自己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达到的效果应向主诊医生陈述清楚。正畸治疗开始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需要拍x线片、照合面像、取记存模型,询问相关的遗传、先天病史,健康情况。治疗过程中,患者如任意要求医生改变治疗计划及目标,出现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3.矫正器的个别部件可能会给患者的发音、进食、外观等带来一过性的影响或不适感,请患者多些谅解,患者应配合医生治疗,不得善自修复整矫正部件。
4.因个人原因,中途中断治疗,治疗费用不予退赔。
5.如果您确实不能配合治疗,经常损坏矫治器或口腔卫生很差,我们将不得不终止治疗。费用不予退赔。
6.经常或长期不按时复诊,牙齿将不会移动或出现异常变化,不能取得预期效果。超过三个月无故不复诊者, 影响矫正效果者医生有权拒绝继续治疗,视为自动终止治疗。费用不予退赔。如病人坚持继续治疗者需按情况增加矫正费用。
7.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所有的病历、模型、照片、x线片等资料由本门诊保管,患者不得带走,主治医师有做学术交流、发表论文、引用的权利。
8.按时复诊。因个人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复诊者应通知医生另行安排,如不能按预期复诊而超过三个月的患者,医生有权终止治疗或另收取治疗费。
9.自觉维护口腔卫生,因口腔卫生不良导致牙龈增生、黏
膜疾病,患者责任自负。
10. 因替牙、遗传或未按要求佩带保持器,而导致畸形复发,需二次矫正者,另收治疗费。
11.患者应按医属要求戴保持器。如患者不按要求戴保持器而导致畸形复发,患者责任自负,需二次矫正者另收治疗费。
患者/父母或监护人(未成年人):主诊医师:
签字日期:年月日
正畸医嘱
1正畸治疗开始1--2周内有不适感属正常现象。矫治器初次戴用后,牙齿出现轻度不适疼痛、轻度松动及口腔粘膜溃疡,属正常反应,一般将在一周之内消除。复诊期间如有其它严重不适,请及时与医生联系。
2正畸治疗过程中需保持良好的口腔卫生。听从医生的口腔卫生指导和饮食指导。每次进食后要仔细刷牙,否则堆积在牙齿上的食物残渣可能造成牙龈炎牙周炎,牙齿脱钙龋齿,影响治疗及口腔健康。牙体牙髓病、牙周病需要及时治疗,有些患者需定期洁牙,保持牙周健康。正畸治疗期间所有的牙体牙周治疗需要另外收费。
3正畸治疗中应该注意饮食加强营养。不能啃食硬物及粘性食物,大块食物及较硬的水果需切成小块后食用,否则将造成矫治器松动或脱落,延长疗程。丢失正畸附件、重新粘结、制作矫治器需要另外收费。
4现有医疗水平所限,仍有可能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情况。
a.有些牙齿由于早期受到碰撞或咬合创伤而不自知,造成慢性牙髓坏死。
b.具有严重牙周病时,则牙齿可能脱落。
c.骨性错合治疗的效果可能不稳定,有复发的可能,严重者须配合正颌外科手术治疗。
d.由错合畸形引起的颞颌关节问题,经治疗后颞颌关节问题可能有缓解或完全消除,不是由错合畸形引起的颞颌关节问题,正畸治疗可能对其不起作用。
e.有些患者由于单侧拔牙、上下牙齿比例不协调,治疗结束时可能中线不齐、咬合关系欠佳或牙弓内有少许间隙。
f.有些患者在接受矫正治疗后,牙齿之牙根会变短。但有极少数的例子发现牙根明显变短,影响到牙齿本身的稳定度及存活率。
g.牙齿埋伏在颌骨内无法萌出时,会影响矫正时牙齿的移动。矫正过程中,有时牙齿与牙槽骨黏连,而无法移动,这种现象经常发生在恒牙缺失的位置。
h.矫正治疗所使用附件都极细致,有可能因松脱而意外吞进肚子、或吸入气管,或刮伤口腔黏膜,或因受到外力撞击造成唇颊部受伤。请谨慎爱护矫治器和附件。
i.戴面具、口外弓、j钩者使用不当时易有脸部或眼睛的伤害,请家长仔细听从医师交待,保证正确使用和有效监督。
j.治疗全身系统性疾病,拔除正畸减数牙、埋伏牙、阻生牙,请专科医院、相关科室会诊、治疗,费用另计。
k.转诊病人在结算清楚治疗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带走病历、模型的复制品,所有颌面像的拷贝和x光片。
5、正畸治疗后需充分保持、防止复发。经过矫正治疗后的牙齿,仍有改变位置的可能。患者去除固定矫治器后,需按医生指导戴用保持器,以巩固疗效,防止复发。一般需要保持1---2年,有些患者需要更长时间,甚至终身保持。在人的一生当中,牙齿的咬合会因很情况而自然改变位置。如:智齿的萌发、舌头的发育、颌骨的发育、习惯性口呼吸、吹奏乐器,或其它不良的口腔习惯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牙齿位置的改变,这些因素都不是矫正医师所能控制的。
6、正畸治疗是用生理性的力使牙槽骨进行改建,牙齿移动,因此疗程较长。简单的乳牙列期治疗一般需半年左右,恒牙期的全面治疗一般需两年的时间,有些疑难患者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另外,疗程的长短与您的配合密切相关。
(一)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1、病历记录一律用钢笔(蓝或黑墨水)书写,力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内容完整、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条理清楚、无错别字及自造字。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不得使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如有药物过敏,须用红笔标明。各项记录结束后医生应签署可辨认的全名。
2、各种症状、体征均须应用医学术语,不得使用俗语。
3、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疾病名称或个别名词尚无恰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应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等名称填写。
4、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5、度量衡单位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7、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住院号和页码。各种检查单、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病人姓名、性别、住院号及日期。
8、中医病历应按照卫生部中医司的统一规定书写,要突出中医特色。
(二)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1、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生日(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阴性体征、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签全名。
2、初诊必须系统检查体格,时隔三个月以上复诊,应作全面查体,病情如有变化可随时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
3、重要检查化验结果应记入病历。如病人拒绝必要检查,应该在病历中记录。
4、每次诊疗完毕作出初步诊断,如与过去诊断相同可写“同上”或“同前”。两次不能确诊应提请上级医师会诊或全科会诊,详细记载会诊内容及今后诊断,以便复诊时参考。
5、病历副页及各种化验单,检查单上的姓名、年龄、性别、日期及诊断用药,要逐项填写。年龄要写实足年龄,不准写“成”字。
6、根据病情给病人开诊断证明书,医师签全名。未经诊治病人,医师不得开诊断证明书。
7、门诊患者需住院检查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如病人拒绝住院,应该在病历中记录。
8、门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三)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原则上与门诊病历相同,但应突出以下几点:
1、应记录就诊时间和每项诊疗处理时间,记录时间详至时、分。
2、必须记录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有关生命指征。
3、危重疑难的病历应体现首诊负责制,应记录有关专业医师的会诊或转接等内容。
4、对需要即刻抢救的病人,应先抢救后立即补写病历,或边抢救边观察记录,以不延误抢救为前提。
(四)住院记录书写要求:
1、住院记录由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书写,进修医师在医院认定其能够胜任本专业工作后方可书写病历。
2、对新入院患者必须书写住院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月经史、婚育史、体格检查、实验室及器械检查、病历小结、鉴别诊断、诊断及治疗等,医师签全名。
3、住院病历应尽可能于次晨上级医师查房前完成,最迟须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因抢救危重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者可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抢救记录的抢救时间应当记录到分钟。
4、住院病历必须由上级医师及时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住院病历应用红墨水。修改后,修改者用蓝墨水签名,修改日期记录在本人签名的下方。被修改三处以上者应重新抄写。
(五)再次入院病历和再次入院记录的书写要求:
1、因旧病复发而再次住院的病人,记录内容及要求基本同入院记录,但应注明本次为“第x次住院”。
2、因新发疾病而再次住院,不能写再次入院记录,应按入院记录的要求及格式书写,可将过去的住院诊断列入既往史中。
3、书写再次入院记录时,应将过去病历摘要以及上次出院后至本次入院前的病情与治疗经过,详细记录于病历中。对既往史、家族史等可从略,注明“参阅上次病历”,但如有新情况,应加以补充。
(六)表格式病历的书写要求与格式:
1、表格式病历必须包含住院病历要求的全部内容。
2、表格式病历入院记录的内容同入院记录的内容。
3、表格式病历应书写病历摘要。
(七)病历中其它记录的书写要求:
1、病程记录:入院后的首次病程记录在病人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完成,应包括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及器械检查,诊断和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初步诊疗计划,重危病人观察病情变化的注意事项、向家属告知的病情及重要事项等。病程记录应包括病情变化(症状、体征)、上级医师和科室内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实验室及器械检查结果的分析和判断,特殊治疗的效果及反应,重要医嘱的更改及理由,各种会诊意见,对原诊断的修改和新诊断确立的依据。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记录,一般病人每3天记录一次.慢性患者可5天记录一次.重危病人或病情突然恶化者应随时记录,至少每天记录一次。
2、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小结,均应及时、详细地写入病程记录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3、凡移交患者的交班医师均需作出交班记录,接班医师写出接班记录,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在病程记录内。
4、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住院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转院记录。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报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批准。
5、出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记录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案、注意事项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师书写,并同时抄写于门诊病历中,以便门诊复查参考。死亡记录的内容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审查签字。凡做尸检的病例应有详细的尸检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例应有详细的死亡讨论。死亡讨论至少在一周内完成并有记录。
6、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7、病历书写原则参照第六版《诊断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具体内容参照陕西省卫生厅20xx版《病历书写规范》。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医院病案室负责全院住院病历的保存和管理工作。门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
(三)患者在住院期间,其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否则将按医院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特殊检查单等检查结果后在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xx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情况,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48小时后(特殊情况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院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
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三种人员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委派工作人员。
四、复印病历必须向医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公检法部门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七、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八、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九、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十、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我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个人保密的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善供给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3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3、注意检查首页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编码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4、各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病历中。
5、对已归档病历而滞留在病区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病区应及时交给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将检验及检查报告单粘贴和归入该患者的病历中,并做登记记录。
1、除为患者供给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公、检、法、医保及卫生行政单位,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核准,能够摘录病史,其它任何单位均不能借阅或复印病历。
4、本院医师因医、教、研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相关病历。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医务科批准后借阅;本院医师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5、病区和病案室不准擅自接待无相关证明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查询患者的病历资料。
6、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病案室应在及时供给所需病历。如无特殊情景,查阅部门应在三周内归还。
8、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国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历归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认可印章后,再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医院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的申请,并按规定供给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供给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医院能够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能够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10、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医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景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教科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印记。
11、医院复制病历资料,能够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1、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景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
2、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能够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景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3、医教科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4、封存后病历的原件能够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能够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5、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景下实施。
1、按照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考核规定》执行。
2、病历质量必须贴合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运行病历质量评分表》中有关的质量要求。
3、各科主任对病历质量负全面职责。转科病历由出院科室对病历质量全面负责。
1、违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资料,造成侵犯患者保密权者;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者;
3、抢夺病历者;
4、遗失病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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