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置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政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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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1 00:00:00    小编:阿滚不会滚_

最新安置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政策(5篇)

小编:阿滚不会滚_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安置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政策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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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如何规定

对于劳动弱势群体来说,每年都有许多劳动者面临失业问题,牵涉到数千万个家庭的收入问题,除了失业,由民营化改制导致的下岗问题也很严重,许多下岗职工离退休年龄不远,再就业比较困难,想要提前退休可以吗?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如何规定?这个问题,赢了网小编为你解答。

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如何规定?

一、大龄下岗失业职工现行政策

1、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

2、达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选择退休;

3、达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龄个人免缴养老金。

二、下岗失业职工“提前”或“正常”退休政策规定

1、男、年满50岁,工龄30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2、男、年满55岁,工龄15年以上的,为“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

3、女、工龄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规定

1、下岗职工(男、女)工龄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退休”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2、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3、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三、自行提前退休政策

(1)男性提前退休政策

1、男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年龄50岁-54岁之间,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5岁后,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2、男性按“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退休的,即55岁以上退休的,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3、男性选择60岁正常退休的。基本生活费一直发放到正常退休为止。

(2)女性提前政策

1、女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0周岁,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2、女性退休50岁,工龄15年以上法定退休政策不变。

3、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患有癌症及其他绝症,或者因致残失去完全行为能力的,工龄达到15年以上应准许退休。

综上所述,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是可以的,需要达到一定的工龄才能正

常发放退休工资,其数额会少于正常退休的职工。而男性和女性由于自身的不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政策也不尽相同,需要区别对待。其中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对“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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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政策篇二

军转干部南通市安置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按照考试成绩划定军队转业干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按照考核结果积分选岗。

第三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积分选岗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条 考试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整个考务工作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二)报考对象为符合进市区(不含通州区)安置条件,身体健康,愿意遵守考试考核安置相关规定、服从组织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凡犯有 严重错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的,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报考。(三)对自愿选择在条管单位或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核

量化考核依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定性、定量积分。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方面组成。档案中没有原始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计分。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计分。

(一)基础分。由军龄、职务、学历三部分组成。其中: 1.军龄。计算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每满一年加一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

2.职 务。正营职领导职务14分,任满三年的加2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5分;正营职非领导职务13分;副营职领导职务12分,任满三年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 加0.8分;副营职非领导职务11分;正连职领导职务10分,任满三年的加0.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3分;正连职非领导职务9分;副连职领导职务8 分,任满三年的加0.2分;副连职非领导职务7分;排职干部6分。技术七级(高级职称)21分;技术七级(中级职称)18分;技术八级(中级职称)17 分;技术九级(中级职称)15分;技术九级(初级职称)14分;技术十级13分;技术十一级11分;技术十二级9分;技术十三级7分;技术十四级6分。

3.学历。博士研究生6分,硕士研究生4分,研究生2分,本科生1分。对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算。(二)附加分。由奖励、优待、惩戒三部分组成。其中: 1.奖励。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各类奖励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加25分;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二等功的加20分;个人首次 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个人首次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团以上单位嘉奖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卫国参战或参加国际维和 行动满一年以上的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奖项计分。集体立功的个人不计分。

2.优待。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岗位,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每满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惩 戒。军队转业干部受撤职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25分;受降职(级、衔)处分的扣20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 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受多次处分 的,累计扣分。

第六条 选岗

(一)考试考核成绩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或市监察机关反映。

(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积分,按照营职、连排职、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积分相同的,按职务、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择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择岗。

(三)军队转业干部积分选岗机会只给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更改,不得放弃。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向接收单位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四)凡在部队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积分多少,均不得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

(五)对在规定的安置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接受任务的单位和自行放弃选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均须无条件执行。

(六)城建、规划、审计等特殊岗位,由市军转办会同接收单位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纪检等重要岗位也可采取面试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七)符合进党政机关安置条件,本人主动申请到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择岗。

(八)自愿选择进条管单位、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积分选岗。军队转业干部未被上述单位录用的,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第七条 纪律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考核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经组织处理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军转干部南通市安置改进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建立“制度完善、方法科学、秩序规范、机制公开”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体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军转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人才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军转安置工作摆到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树立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安置工作责任制,不折不扣地完成好安置任务。各地军转安置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军转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军转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军转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面向基层、公开透明、以人为本、人尽其才”的原则,切实解决军转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编制、职数、经费等问题,主动加强与部队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增强安置工作的合力,努力实现军转安置工作“三满意”目标。

二、扎实推进军转安置工作的方式创新

在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根据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安置机制,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科学安置军转干部。市军转安置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积分选岗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南通市市区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积分项目和积分标准,使积分更倾向于军龄长、职务高和贡献大的转业干部,发挥良好导向作用;积极改进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法,制定《南通市市区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并根据积分、分层次,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积极鼓励条管单位、企业单位按照“人岗适宜、双向选择”的方式合理接收军转干部,共同承担军转干部安置任务。

三、努力拓宽军转干部的安置渠道

在积极争取条管单位安置指标的前提下,根据当年军转安置计划指标和编制情况,合理确定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重点安置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单位)。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一定比例分别安置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合理安置到相应的单位。积极鼓励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投身到我市经济发展主战场。

四、严格规范军转安置工作的计划制定 按照“统筹安排、属地安置、宏观调控”的原则,通州区、海安、如皋、如东、海门、启东等县(市),按照属地安置的要求,并依据市安置政策,落实计划分配指标,妥善安置军转干部。市本直机关和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按照“充实基层一线、聚焦经济主战场、体现责任共担”的原则,合理分配计划指标,并按照当进入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具体比例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安置计划,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考核、积分选岗。

五、积极完善军转干部的培训体系

按照国转办《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作为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途径,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切实建立健全 “三前一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体系。军转安置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部队政治机关共同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教育培训,为军队转业干部顺利到地方转岗夯实基础。要认真重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前的教育培训,帮助军队转业干部增强角色转换意识,做好心理调适,科学规划转业后的职业生涯。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帮助军队转业干部尽快达到工作岗位的履职要求。要科学实施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后的教育培训,扎实办好一年一期的军队转业干部进修班,全面提升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素质。对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相关部门要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适当提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

六、着力健全军转安置的监督制度

改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关系到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的建设。工作中要严格贯彻落实“四项”制度:一是落实操作公开制。严格做到政策公开、计划公开、程序公开、积分公开、结果公开;二是落实全程监督制。坚持安置工作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和全社会对安置工作的全程监督;三是落实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接访和咨询工作,加强档案的审核、交接和管理工作;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凡在安置工作中违反安置纪律或受到举报的,一律严肃进行查处。

军转干部(营职)南通市安置试行办法

为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南通市制订了《南通市市区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13年即将转业至南通市的军转干部们可作为政策参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按照考试成绩划定军队转业干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按照考核结果积分选岗。

第三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积分选岗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条 考试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整个考务工作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二)报考对象为符合进市区(不含通州区)安置条件,身体健康,愿意遵守考试考核安置相关规定、服从组织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凡犯有严重错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的,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报考。

(三)对自愿选择在条管单位或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核

量化考核依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定性、定量积分。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方面组成。档案中没有原始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计分。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计分。

(一)基础分。由军龄、职务、学历三部分组成。其中:

1.军龄。计算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每满一年加一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

2.职务。正营职领导职务14分,任满三年的加2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5分;正营职非领导职务13分;副营职领导职务12分,任满三年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8分;副营职非领导职务11分;正连职领导职务10分,任满三年的加0.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3分;正连职非领导职务9分;副连职领导职务8分,任满三年的加0.2分;副连职非领导职务7分;排职干部6分。技术七级(高级职称)21分;技术七级(中级职称)18分;技术八级(中级职称)17分;技术九级(中级职称)15分;技术九级(初级职称)14分;技术十级13分;技术十一级11分;技术十二级9分;技术十三级7分;技术十四级6分。

3.学历。博士研究生6分,硕士研究生4分,研究生2分,本科生1分。对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二)附加分。由奖励、优待、惩戒三部分组成。其中: 1.奖励。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各类奖励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加25分;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二等功的加20分;个人首次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个人首次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团以上单位嘉奖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卫国参战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满一年以上的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奖项计分。集体立功的个人不计分。

2.优待。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岗位,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每满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惩戒。军队转业干部受撤职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25分;受降职(级、衔)处分的扣20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

第六条 选岗

(一)考试考核成绩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或市监察机关反映。

(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积分,按照营职、连排职、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积分相同的,按职务、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择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择岗。

(三)军队转业干部积分选岗机会只给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更改,不得放弃。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向接收单位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四)凡在部队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积分多少,均不得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

(五)对在规定的安置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接受任务的单位和自行放弃选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均须无条件执行。

(六)城建、规划、审计等特殊岗位,由市军转办会同接收单位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纪检等重要岗位也可采取面试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七)符合进党政机关安置条件,本人主动申请到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择岗。

(八)自愿选择进条管单位、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积分选岗。军队转业干部未被上述单位录用的,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第七条 纪律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考核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经组织处理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军转干部(团职)南通市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采取量化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三条 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积分选岗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条 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安置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愿选择在条管单位或企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积分选岗。

第五条 正团职非相应安置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进行定性、定量积分。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方面组成。档案中没有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计分。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计分。

(一)基础分。由军龄、职务、学历三部分组成。其中:

1.军龄。计算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每满1年加1分,不足1年的按整年计算。

2.职务。非相应安置正团职领导职务18分,任职每满一年加2分;正团职非领导职务、副团职领导职务16分,副团职领导职务任满三年的加3分,以后每满一年加2分,副团职非领导职务15分。

3.学历。博士研究生6分,硕士研究生4分,研究生2分。本科生1分。对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二)附加分。由奖励、优待、惩戒三部分组成。其中:

1.奖励。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各类奖励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加25分;获大军区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二等功的加20分;个人首次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个人首次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团以上单位嘉奖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卫国参战或参与国际维和行动满一年以上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奖项计分。集体立功的个人不计分。2.优待。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岗位,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每满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惩戒。军队转业干部受撤职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25分;受降职(级、衔)处分的扣20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

第六条 选岗

(一)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的积分由市军转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或市监察机关反映。

(二)非相应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正团领导职务、正团非领导职务、副团领导职务、副团非领导职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积分相同的,按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择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择岗。

(三)军队转业干部参加选岗只给一次机会,一旦选定,不得更改,不得放弃。选岗结束,由市军转办向接收单位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四)凡在部队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积分多少,均不得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

(五)对在规定的安置时间内,未完成接收任务的单位和自行放弃选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均须无条件执行。

(六)城建、规划、审计等特殊岗位,由市军转办会同接收单位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纪检等重要岗位也可采取面试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七)自愿选择部省属驻通单位、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选岗。军队转业干部未被接收单位录用的,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第七条 纪律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接受考核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经组织处理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南通市安置意见

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要坚持政府指令计划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安置方式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倡导和鼓励随调家属自谋职业,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

二、安置对象

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在市区(不含通州区)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

三、安置办法

(一)处级以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岗位六级以上职员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安置计划随同相应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并下发;科级以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七级以下职员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安置。安置计划随正团职非相应安置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一并下发。

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不再进行计划安置,采取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如本人要求回地方安置,由地方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当地政策重新核定职级和工龄,并由市转业军官培训服务中心代理,办理提前退养手续,比照本地区同类、同职级人员月基本工资的90%发放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自负),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勤人员身份及聘用干部,原则上采取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市转业军官培训服务中心代理,办理提前退养手续,比照本地区同类、同职级人员月基本工资的90%发放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自负),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采取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经公证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偿金。补偿标准:每人以6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60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未找到工作单位前,人事关系可挂靠市转业军官培训服务中心,保留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安置补偿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

四、其它

(一)随调家属所在单位性质及其身份认定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定,市军转办负责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二)有安置任务的主管部门,应优先将随调家属安置在空编、空岗的岗位。如确无空编、空岗的,经核准后可适当超编安置。

(三)享受货币安置待遇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随调家属,必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安置补偿金。

(四)驻南通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干部配偶,已经办理随军安置的,在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时,其配偶不再办理随调安置手续。

(五)在企业单位、部队自办事业单位的随调家属,实行货币化安置,经公证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偿金。补偿标准:每人以4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4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未找到工作单位前,人事关系可挂靠在市(区)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保留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支出。到达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执行企业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随调家属安置与军转干部安置同步进行。同时下达安置计划,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同时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报到手续的随调家属,视同放弃安置。

(七)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安置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政策篇三

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首先,军队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则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一是因战、因公、因病负伤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是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三是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五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我国现行的军队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各省、市、区《退伍义务生命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轿车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法规,结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本省实际,1999年12月发布了《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就业安置和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精致”等安置政策。

1.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是国务院于1981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促进国防建设和安定团结的需要而决定实行的一项城镇安置办法。这也是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在总结某些地区城镇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安置政策。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办法固定下来。为了更科学合理地分配安置任务,1998年国务院在此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这就是当前实际工作中的“按单位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安置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统一规定了安置退役士兵的渠道,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对安置退役士兵必须承担的责任,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

2.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政策

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文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经多年的不断补充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生,二、三等伤残军人政府优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再安排工作,按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相反,对无正当理由,本

人要求中途退伍的;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因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被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或者退伍后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弄虚作假,骗取或者伪造伤残、功臣荣誉或其他证明套取安置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的;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分配工作介绍信后逾期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政府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执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是把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引人安置工作,打破安置工作中的平均主义的做法,通过“奖优罚劣”,充分调动现役军人安心服役,为国防建设多作贡献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了部队的巩固和隐定。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这里说的“双向选择安置”是指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基础上,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双方通过一定形式相互挑选的一种安置办法,它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

随着国家经注体制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就业开始发生全新的变化,逐步形成劳动力社会流动和人才竞争的新格局,就业面和择业渠道逐渐扩大和增多。退役士兵希望对口安置,扩大就业自主权,以利于个人的发展和获得相应的物质利益;用人单位方面则需要获得和贸住适用的人才,以便增强单位的活力和提高经济效益。在这样的条件下,双向选择就成为了一种历史的必然。为此,国家在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来的前提下,提出了“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安置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办法又可分为分散与集中两种途径。分散,是指退役士兵返回安置地报到后,在安置部门允许的期限内,根据个人的择业意向,采取自我推荐或安办推荐的方法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则根据自已的用工需求选择合适的退役士兵。

集中,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场所采取劳动力人才市场的方法,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组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供需双方集中进行相互选择。“双向选择”安置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单位的用人权、退役士兵的择业权,它不仅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遇,而且由于安置政策公开,双方情况公开,供需当面交谈协商,把竞争机制直接引入了人力供求活动中,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原则。4.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置工作的权利而自行就业。为了真正起到鼓励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条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根据这一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具体鼓励政策:“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在报到后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审查批准后,按规定从安置保障金中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自谋职业新办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凭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经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以免征所得税两年。”在这一基础上,2003年又相继出台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关于知谋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退役士兵报考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优待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和拓宽了安置渠道。5.国防义务均衡负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真正体现国防义务均衡负担这一原则。国家提出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规定接收安置

退役士兵的义务”。对那些克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即用人单位因困难不能接收退役士兵的,可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数,采取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以实现安置任务的转移。单位所支付的这项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经济补偿和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经济补偿。这是一种以经济补偿方式体现国防义务的做法,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合理原则。

二、农村退役士安置政策

1.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这具五笔型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两面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主要在农村。我国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来自农村的义务兵除有一部分根据部队需要改为士官或考入军校外,每年退役回农村的约占当年退役士兵总数60-70%以上。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数量大,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安置部门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把大批农村退役士兵接收下来,并稳定在农村,任务的确是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其次,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问题主要在农村。我国是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农业大国,目前城乡差别较大,农村生活仍较艰苦。退役士兵返乡后突出的是思想问题较多,加之回家后遇到的诸如住房、生产、生活、医疗、婚姻等这一系列困难和问题,这些都是城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很少遇到的。

这些困难和问题若不能及时解决,势必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把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是完全必要的。2.就业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村退士兵采取就业扶持政策。“扶持”不是国家政府包下来,而是通过一定的思想、物质、方法和政策上的帮助和扶持。使农村退役士兵通过勤劳而致富。思想扶持,是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退役士兵真正理解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了解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农村这块广阔的天地里发挥自已的聪明才智。“扶贫先扶志”是一条很重要的扶贫工作经验,从思想上扶持是做好扶持工作的关键。物质扶持,退役士兵经过部队的锻炼,思想解放,敢富会富,但在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有一定的困难,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除了政府扶持外,还需要大力提倡社会各有关部门和集体以及群从之间的扶持,如银行、信用社给予贷款,农技、物资、商业等部门给予技术和物资方面的帮助,以及对于缺乏住房的退役士兵由集体帮工、帮料为他们维修、新建住房等。只有依靠和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搞好扶持工作。方法扶持,扶持工作一般是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条件,帮助退役士兵选好生产经营项目,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做到地尽其力,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政策扶持,就是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优惠。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农来生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生产用力、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应当提供条件,帮助创办经济实体,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 3.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政策

军地两用人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战士经过军事、政治、文化、体能和民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成为具有保卫祖国和生产建设两套本领,军队和地方都能发挥作用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和开发使用工作是国家对退役士兵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邓小平同志对毛泽东军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1977年12月,邓小平同志右央军委会议上,重新强调要贯彻执行毛泽东“人民解放军应该是一所大学校”的指示,提出了军地两用人才的要领和命题。他明确指出“要使我们的干部战士,经过训练以后,既能打仗,又能搞社会主义建设”,“成为军队和地方使用的人才”。1984年邓小平同志又在军委座谈会上指出,军队要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培

养两用人才也是大局。根据邓小平同志的一系列论述,全国开辟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这一新领域。它是对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由原业的被动保护生产力转变到主动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服务。这是一项以军队培养为基础,地方开发使用为目的的综合性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都没有两用人才服务中心或两用人才就业介绍所,其任务就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立足当地,积极帮助军地两用人才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指导、管理和服务,大力鼓励两用人才创办第三产业,进入乡镇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力争做到扶一个带一片,富一人速写 村,使军地两用人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一支生力军。

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性质不同,对换国家尽的义务期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除执行义务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外,还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1.复员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即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2.转业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金黄色、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允许异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收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年规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全部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通伍证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转业士官的其他工作安排,与城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相同。

3.退休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主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士官,一律按退体安置。退休士官符合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其他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地方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安置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政策篇四

2017下岗职工最新消息:最新政策规定

一、解决大龄下岗职工现实政策

1、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

2、达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选择退休;

3、达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龄个人勉缴养老金。

二、“提前退休”与“正常退休”政策

1、男、年满50岁,工龄30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2、男、年满55岁,工龄15年以上的,为“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

3、女、工龄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三、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政策

1、下岗职工(男、女)工龄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退休”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2、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3、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四、自行提前退休政策

1、男性提前退休政策

①男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年龄50岁-54岁之间,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5岁后,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②男性按“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退休的,即55岁以上退休的,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③男性选择60岁正常退休的。基本生活费一直发放到正常退休为止。

2、女性提前政策

①女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0周岁,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②女性退休50岁,工龄15年以上法定退休政策不变。

③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患有癌症及其他绝症,或者因致残失去完全行为能力的,工龄达到15年以上应准许退休。<<<返回目录

2017下岗职工最新消息: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下岗职工取得《再就业优惠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3)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等。

(4)信贷优惠政策。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另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再就业时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2017下岗职工最新消息: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7下岗职工最新消息:不同工种退休年龄规定

1、干部退休政策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退休政策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4、自谋职业者退休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5、提前退休年龄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返回目录

2017下岗职工最新消息:可以办理退休的情形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17日6号公告相关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是现阶段全国最大、最突出的困难群体,比照此项规定,在提前退休政策上,作为特殊困难群,应给予特殊优待,以解决他们不能自立的温饱状况。

2017下岗职工最新消息: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的区别

什么是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的区别

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安置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政策篇五

安置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

(一)税收政策 1. 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管理性收费。2. 接收安置国有下岗职工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3. 自谋就业出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综合治理的下岗职工,从所取得经济收益的第一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二)信贷政策 4. 国有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贷政策,对下岗职工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给予小额贷款的支持。5. 对安置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给予优先贷款。6. 对安置下岗职工并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和物业管理的经济实体,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给予代款。

(三)财政政策 7.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入预算制度,落实国家所规定的应由财政、企业、社会所承担的资金。8. 由各级财政承担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从四个方面安排,即:预算内财力,当年个人所得税增量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10%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以及经营收益。由社会筹集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从三个方面筹集,即: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一部分,劳动力管理费的一部分,社会赞助。除上述资金来源外,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保障资金的来源。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9.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提供就业供求信息、职业介绍、转岗转业培训、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级政府自行确定。10. 除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按省核定的年度收费计划的一定比例划拨资金,用于解决同级财政安排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力缺口。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上级财政部门核批的计划逐月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11. 企业开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身解决。劳动部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12. 环保、城建、绿化、公路建设、道路维修等可以安排下岗职工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经费隶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可根据安排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所增加的必要开支,可在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13. 鼓励下岗职工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及农、林、牧、渔业生产,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用支农资金安排公益性基础设施基建和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为下岗职工从事各项农业生产创造条件。14. 在同级政府核批的年度再就业计划内,全面完成安置下岗职工计划目标的企业,其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全额列支;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没有完成年度安置下岗职工考核目标的,同比例核减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经费额度,其差额部分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没有结余的,按其差额等核减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年度经费。15. 按财政、企业、社会共同承担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原则,对财政已按规定逐级拨付到位,而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未按规定承担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影响再就业中心按同级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和代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的,停发企业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准许企业参加评选先进和兑现各种奖金。对挪用财政再就业专项基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16. 各新闻媒体要无偿为再就业中介机构、再就业培训基地开设专业时段、专栏、专版等就业方面的供求信息,同级政府可根据供求信息的社会效益年终给予适当的奖励。17. 鼓励社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积极安置下岗职工,经有关部门审核对一年内无未就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500元;连续两年无未就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1000元;连续三年无未就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1500元。18. 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拓就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安置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的奖励。19. 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所属的技工学校、职工学校、培训基地和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按同级政府核定的下岗职工转岗转业技能培训计划,免费培训下岗职工,财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费。20.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未就业的劳动力资源实行就业预备制度。对城镇不能直接升入高等院校的高中毕业生,不能直接升入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实行1到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自愿承担就业预备培训的高等院校、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经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视培训的质量和数量以及社会效益情况、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四)收费政策 21. 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可免费在各级劳动力市场登记求职和被推荐介绍。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转业转岗教育和培训,免收报名费和培训费;在各类市场从事季节性临时经营活动的,经工商部门核准,两年内免收管理费等费用。22. 对从事商饮服务、修理修配业的下岗职工,3年内城管、房产等部门减半征收占道费和房屋租金;土地部门免收城市私房占地费和城市临时占地费。23. 下岗职工从事书刊销售、经营文化商品、出售自制的文化商品,3年内文化部门和税务部门免收文化市场管理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24. 下岗职工到劳动部门领取《下岗职工证》,劳动部门免收《下岗职工证》工本费。25. 鼓励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失业职工凭《失业证》,下岗职凭《下岗职工证》进入各类市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注册登记手续;市场主办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应优先协助解决场地、摊位、投资、能源等问题,并在1年内减半征收管理性费用。26. 向招用省外劳动力和省内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收取劳动力管理费。用人单位招用省外劳动力的,同级劳动部门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劳动力管理费;用人单位招用省内农村劳动力,同级劳动部门按每人每月50元收取劳动力管理费。27. 经劳动部门审批,开展职业介绍、公布就业信息的中介机构,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管理性收费。

(五)劳动管理政策 28. 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与原企业脱离劳动关系,接收下岗职工的企业应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其失业或退休时可分别享受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29. 鼓励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加速自谋职业。对托管人员联合开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半年以内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两年的托管费用。半年到一年以内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一年的托管费用。30. 下岗职工应接受分流、托管、培训和安置。被托管人员拒绝参加培训或两次不服人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托管并同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做为失业职工管理。失业职工两次拒绝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推荐安排的,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救济金。参阅文件: 《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发[1998]39号 1998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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