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强制法(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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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篇一
终于走完从起草到通过的漫漫立法之路,最终成为法律。该法将于1月1日起施行。
一、规范行政强制,避免公权力滥用。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
“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据了解,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
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
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法为此规定了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比如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3、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4、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本法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此,本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截至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为与此相衔接,本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本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定行政强制应进行事前论证。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本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评估程序: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四、代履行排除暴力胁迫非法方式。
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本法加强了对代履行的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行政强制法篇二
一、引言:行政强制法在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中起着重要作用。作为公民,我们必须了解和遵守行政强制法,同时也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意识和能力。在学习和实践行政强制法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收获,下面将从理论与实践结合、权力与责任平衡、法治与社会进步、法律法规的普及与应用、执行效力的强化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法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使行政强制法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我们要通过理论学习,了解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理和程序,然后在实践中运用这些原理和程序,解决实际问题。只有将行政强制法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三、权力与责任平衡:行政强制法的本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在行使行政强制权力的过程中,必须注意权力与责任的平衡。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实行规范与自由的统一。只有在权力与责任平衡的基础上,行政强制法才能得到有效的运用。
四、法治与社会进步:行政强制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行政强制法的发展,不仅需要行政机关的积极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法治社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行政强制法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强制权力。
五、法律法规的普及与应用:行政强制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指导。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权力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通过普及和应用法律法规,才能使行政强制法行使起来更加规范、有效。
六、执行效力的强化:行政强制法的效力体现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时,要坚持执行力度的强化,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只有在执行中保持坚定和强化执行力度,行政强制法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七、结语:行政强制法是一门权力与责任的艺术。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权力时,要坚持依法行使、权责统一、公正公平,以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和社会进步的目标。行政强制法的发展需要行政机关的积极参与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这样的努力,才能使行政强制法更好地发挥作用。作为公民,我们要积极了解和遵守行政强制法,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提高意识和能力,为行政强制法的发展和实施做出贡献。
行政强制法篇三
学习强制法心得体会。
为促进我所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接到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活动的通知后,我所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制定了学习宣传计划,迅速开展了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的活动。
我所第一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强制法》和有关依法行政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一次集体学习并要求每位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同时,邀请我乡司法所人员为干部职工举行了专题讲座和座谈交流活动。在乡集市的宣传栏上及时出版了以《行政强制法》为主要内容的板报。
今天广东质监学习论坛邀请到总局法规司刘兆彬司长讲解《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实施行政强制须遵循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等。
我的心得体会是讲解到的其中一个系统内的例子:“三聚氰胺”事件时,系统内制定了一个“24小时驻厂”规定,某地有人因为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驻厂”规定,可能是晚上回了趟家冲凉或者晚上在家睡觉,总之没有24小时在厂里,结果给检察机关盯上了,结果很严重,你不愿意24小时在厂里,哪就请你到看守所里去驻所了,渎职了。还好省局法规处处长,后来还是省局局亲自出马向检-察-院解释,这个“24小时驻厂”在《食品安全法》、《乳制品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是我们系统自己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自己定的“家规”,反正好话说了一大堆才把关了10个月的这位同志捞出来。司长很严肃地告诫大家,哪是以前,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现在,哪就不是处长局长讲讲好话解释一下就能放人的,现在检-察-院有新规定,就算是你系统内部门的文件“家规”规定的而没做好的,也是渎职!所以大家以后一定要小心,“家规”也要严格执行,当然上级部门包括自己单位内部制定“家规”的时候也要多考虑自己能不能真的做好,也要考虑下级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行政强制法篇四
为促进我所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接到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活动的通知后,我所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制定了学习宣传计划,迅速开展了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的活动。
我所第一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强制法》和有关依法行政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一次集体学习并要求每位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同时,邀请我乡司法所人员为干部职工举行了专题讲座和座谈交流活动。在乡集市的宣传栏上及时出版了以《行政强制法》为主要内容的板报。
今天广东质监学习论坛邀请到总局法规司刘兆彬司长讲解《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实施行政强制须遵循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等。
我的心得体会是讲解到的其中一个系统内的`例子:“三聚氰胺”事件时,系统内制定了一个“24小时驻厂”规定,某地有人因为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驻厂”规定,可能是晚上回了趟家冲凉或者晚上在家睡觉,总之没有24小时在厂里,结果给检察机关盯上了,结果很严重,你不愿意24小时在厂里,哪就请你到看守所里去驻所了,渎职了。还好省局法规处处长,后来还是省局局亲自出马向检-察-院解释,这个“24小时驻厂”在《食品安全法》、《乳制品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是我们系统自己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自己定的“家规”,反正好话说了一大堆才把关了10个月的这位同志捞出来。司长很严肃地告诫大家,哪是以前,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现在,哪就不是处长局长讲讲好话解释一下就能放人的,现在检-察-院有新规定,就算是你系统内部门的文件“家规”规定的而没做好的,也是渎职!所以大家以后一定要小心,“家规”也要严格执行,当然上级部门包括自己单位内部制定“家规”的时候也要多考虑自己能不能真的做好,也要考虑下级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行政强制法篇五
1、《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答案:c。
2、以下哪一种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a、企业法人登记。
b、婚姻登记。
c、税务登记。
d、户口登记。
答案:a。
3、()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a、国务院部门规章。
b、国务院决定。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d、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答案:c。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可以提出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的意见。
a、法律。
c、国务院决定。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自己。
b、授权机关。
c、特定行政机关。
d、委托行政机关。
答案:a。
6、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自己。
b、委托行政机关。
c、授权机关。
d、特定机关。
答案:b。
7、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三。
b、五。
c、七。
d、十。
答案:b。
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收费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b、行政机关所收取的费用,留出必要的办公费用后,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是变相私分。
d、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答案:b。
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a、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d、只允许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人员查阅。
答案:a。
10、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a、协商。
b、招标。
c、拍卖。
d、招标、拍卖。
答案:d。
11、《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规定时间不能办结需要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由()批准。
a、具体承办人。
b、办公室主任。
c、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d、具体业务处的处长。
答案:c。
12、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a、通过。
b、制定。
c、管理。
d、审批。
答案:d。
13、下列应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说法错误的是()。
a、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
b、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
c、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d、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解决的重大事项。
答案:d。
14、下列应当设立行政许可事项,说法错误的是()。
a、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通过检验等方式审定的事项。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c、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d、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资质的事项。
答案:c。
15、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a、文件。
b、法律。
c、命令。
d、决定。
答案:d。
1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有()。
a、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c、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
d、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答案:a。
17、关于行政许可设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拟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c、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公开听证和登报征求意见。
d、设定许可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答案:c。
18、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a、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b、具有行政管理权的。
c、具有行政许可权的。
d、各级人民政府的。
答案:c。
19、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答案:d。
20、行政许可的集中行使,只能由经国务院(),省级政府()。
a、批准;决定。
b、决定;批准。
c、批准;实施。
d、实施;报请。
答案:a。
行政强制法篇六
1、《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答案:c。
2、以下哪一种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a、企业法人登记。
b、婚姻登记。
c、税务登记。
d、户口登记。
答案:a。
3、()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a、国务院部门规章。
b、国务院决定。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d、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答案:c。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可以提出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的意见。
a、法律。
c、国务院决定。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自己。
b、授权机关。
c、特定行政机关。
d、委托行政机关。
答案:a。
6、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自己。
b、委托行政机关。
c、授权机关。
d、特定机关。
答案:b。
7、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三。
b、五。
c、七。
d、十。
答案:b。
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收费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b、行政机关所收取的费用,留出必要的办公费用后,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是变相私分。
d、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答案:b。
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a、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d、只允许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人员查阅。
答案:a。
10、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a、协商。
b、招标。
c、拍卖。
d、招标、拍卖。
答案:d。
11、《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规定时间不能办结需要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由()批准。
a、具体承办人。
b、办公室主任。
c、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d、具体业务处的处长。
答案:c。
12、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a、通过。
b、制定。
c、管理。
d、审批。
答案:d。
13、下列应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说法错误的是()。
a、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
b、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
c、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d、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解决的重大事项。
答案:d。
14、下列应当设立行政许可事项,说法错误的是()。
a、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通过检验等方式审定的事项。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c、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d、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资质的事项。
答案:c。
15、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a、文件。
b、法律。
c、命令。
d、决定。
答案:d。
1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有()。
a、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c、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
d、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答案:a。
17、关于行政许可设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拟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c、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公开听证和登报征求意见。
d、设定许可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答案:c。
18、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a、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b、具有行政管理权的。
c、具有行政许可权的。
d、各级人民政府的。
答案:c。
19、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答案:d。
20、行政许可的集中行使,只能由经国务院(),省级政府()。
a、批准;决定。
b、决定;批准。
c、批准;实施。
d、实施;报请。
答案:a。
行政强制法篇七
第一段:介绍行政强制法的背景和定义(150字左右)。
行政强制法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规定的目标,对违反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行政强制法是现代法治国家推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工具,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市民权益。行政强制法在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段:探讨行政强制法的特点和实践意义(300字左右)。
行政强制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行政强制法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并在程序上公正、透明。其次,行政强制法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适用的强制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公正和效率。此外,行政强制法具有效率高的特点,可以迅速解决涉及行政争议的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推动政府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公共利益和市民权益的平衡发展,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第三段:从实践中感受到的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性和挑战(400字左右)。
在与行政强制法相关的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和挑战。行政强制法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违反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措施,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然而,行政强制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滥用和不公正对待的威胁。如果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措施,将会侵犯市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秩序的恶化。其次,行政强制法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法律规范复杂、程序繁琐等问题,也给行政机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强制法的作用,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和公正行使行政强制的权力。
第四段:对行政强制法发展的建议(200字左右)。
为了完善行政强制法,提高其实施效果和公正性,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强制的权力,防止滥用和不公正对待。其次,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强制法的认识和了解程度,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政强制法素养和能力。
第五段:总结行政强制法的作用和发展前景(150字左右)。
行政强制法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民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合法、公正、高效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可以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然而,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实施效果和公正性是未来发展的方向。行政强制法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行政强制法篇八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