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分析工作总结 消费者投诉总结(4篇)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总结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消费者投诉分析工作总结 消费者投诉总结篇一
(1)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和服务规范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纠纷和解与消费侵权赔偿等制度;
(2)解答消费者有关咨询,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服务;接受消费者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3)受理、处理消费者与本单位的消费纠纷,做好消费纠纷和解记录;
(4)承办工商部门转交的适宜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和解的消费者申诉,并安排专人跟进,快速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和解的,向辖区工商所反映,由工商部门处理;
(5)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有关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6)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问题以及涉及本单位的重大、紧急消费纠纷事件,及时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反映;
(7)定期汇总、报送和分析消费者诉求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加强企业自律;
(8)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对消费维权服务站和解案件的回访和检查;
(9)协助检查企业的商品质量、包装、标识、宣传、广告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
(10)处理工商部门交办涉及本单位的其他工作。
“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和消费知识;
(2)积极主动参与解决消费纠纷,并做好纪录;情况复杂的,及时向上级领导和辖区工商所反映,并配合工商机关处理。
(3)督促本企业或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户自觉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义务,对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线索,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及时向辖区工商分局(所)反映,由辖区工商分局(所)按照职责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4)保持与工商部门的经常性联系,配合工商部门对辖区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5)积极做好其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工商所联系人职责
(1)定期深入“消费维权服务站”倾听意见,收集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2)定期向“消费维权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宣传资料及不合格商品名单等必要的监管资料,组织消费维权工作人员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处理解决消费纠纷的经验,不断提高“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水平和消费纠纷和解率,督促经营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3)依据工商职责及时处理“消费维权服务站”反映的难以解决的消费纠纷;
(4)对“消费维权服务站”自行调解成功的消费纠纷进行抽查和回访;
(5)及时处理“消费维权服务站”反映的其他消费维权问题。
“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程序。
1.受理。依法解答消费者的咨询,认真登记消费者的投诉,并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附件1)。
2.处理。耐心听取消费者的诉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向消费者的承诺提出处理意见,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和解。和解不成的,告知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诉。
3.审核。对与消费者初步达成和解协议的,报送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核,及时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4.反馈。对于消费者的诉求,当即难以答复和处理的,可以与消费者约定答复时间,研究处理意见后,及时向消费者反馈。
5.归档。消费者投诉处理完毕后,将《“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中的简要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记录到《“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附件2),并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同时,认真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汇总表》(附件3),按照经营者不同类型在相应栏目中填写数据,并按季度报送辖区工商所,由辖区工商所汇总填写到《12315“五进”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6)中按照规定和程序报送。
“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理制度。明确受理、处理、审核、反馈、归档等基本工作程序,做到消费者投诉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
2.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分析制度。按照要求向辖区工商所报送投诉处理情况、意见建议以及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等。定期对受理和处理的消费者咨询、投诉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了解掌握消费者咨询、投诉的热点问题;
3.建立健全管理和责任制度。根据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进一步健全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纠纷和解、工作考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
消费者投诉分析工作总结 消费者投诉总结篇二
兴县工商局加强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监管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加强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法保护有关服务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有关服务领域市场秩序,为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实施加强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专题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效能建设为抓手,全面提高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的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发展,服务领域申诉举报率明显降低。
二、工作目标
(一)完善支持服务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云计算、互联网、物流、旅游、文化、体育等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发展,提高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和比重。加强服务业经营主体监督管理,使无照经营率控制在5%以下。
(二)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组织开展对电信、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等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以及大型卖场等具有优
势地位经营者强制交易、强制服务、滥收费用、商业贿赂等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项整治,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三)加强对服务领域重点广告内容的管理。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医疗器械、美容、化妆品、电视购物等直接关系民生的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加强对金融、农资、收藏等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利用广告对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使各类媒体广告违法率下降到10%以下。
(四)推进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打击合同欺诈,规范服务合同。加强服务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实现违法案件的查处比2011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建立网络商品交易信用制度体系,促进新型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五)深化12315直通车建设。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纠纷申诉和举报,确保实现有效申诉举报处结率100%,消费者满意度95%以上。
(六)开展对公用服务领域的消费调查。特别是对事关民生的重大消费纠纷案件的深度调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和方法,完善相关制度。
(七)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放心消费的创建范围和覆盖面。围绕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投诉多、关注度高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营造良好的服务领域消费环境。
(八)加强服务领域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激励制度、信用约束制度、信用惩戒制度,强化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信息的内联应用和部门共享。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依法履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职责,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检查落实。
在认真梳理服务领域监管和维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成效。
由于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维护大局,切实增强协作意识,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服务领域监管法律法规和标准,共同开展监管执法,规范服务领域经营行为。
各部门要强化有关服务领域监管执法信息管理,对重大事
项、重大案件和涉及社会面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禁止随意发布信
息,防止炒作和影响社会稳定,对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有关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指导、检查、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等落实到位。
消费者投诉分析工作总结 消费者投诉总结篇三
开县工商局建立六项制度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
今年来,为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营造诚实守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开县工商局建立了六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着力塑造“12315”品牌形象,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该局共办理消费者申诉举报62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5万多元,回访满意率达到100%。
一是政企“双向联系”制度。制作消委会(工商所)和辖区重点企业“消费维权工作双向联系卡”,消委会(工商所)的联系卡上主要收集辖区企业维权联络员的姓名、电话等相关信息,企业的联系卡上主要载明工商所片区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和辖区工商所监督电话,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双向互动、信息互通,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做到政企联动、携手维权,提高了消费维权工作的效率,更加快捷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12315”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是消委会与企业维权直通直联制度。该局联合县消委会根据重庆市《投诉和解机制建设规范》的有关规定,通过自愿申请、社会公示、组织评定的程序,将某某通信开县分公司等16家企业认定为“投诉和解直通直联单位”,消费者的投诉可以直接与直通直联企业协商和解,达不成和解的,再由工商部门或消委会组织调解,有效降低了消委调解和部门处理消费者申诉的压力。
三是消费投诉及维权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组织重点企业、联系企业和投诉较多的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消费投诉及维权信息通报会,分析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查找企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明确改进的措施和要求,引导企业正确受理并处理好投诉,以此增强企业规范经营的意识,降低消费者投诉的发生率和企业应对维权的成本,得到了企业的踊跃参与和一致好评。
四是企业维权工作人员集中培训制度。为提高企业维权工作人员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能力和水平,该局应企业所请,在今年集中开展了2次集中培训活动,参加企业91户次,参加人员167人次。在培训期间,该局通过法条讲解、案例评析等方法,向参训学员讲授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处理投诉的方法、技巧等知识,提高了企业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能力,及时化解了部分消费矛盾纠纷。
五是工商所消费维权快速反应制度。该局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消费者的需要作为第一目标,把“12315”申诉举报网络建设作为第一抓手,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反应制度,要求一般性投诉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了解案情,保存证据,掌控局面,并由网络监管人员在两日内处理完毕;重大投诉由工商所或机关科室组织力量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做到了即时受理、快速反应、限时作业,确保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馈。
六是维权案件回访评价制度。采取电话回访、实地回访的方式,对已经办结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进行回访,听取消费者对维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诚恳接受消费者对部门工作的评价,不断改进和加强消费维权工作。同时,该局还将回访时消费者的评价情况纳入了对工商所“12315执法质量”工作的考核内容,增强了基层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了消费维权工作的整体效能。
消费者投诉分析工作总结 消费者投诉总结篇四
遭遇消费纠纷时的五种维权方式
日常生活离不开消费,消费纠纷也就不可避免。有些人遭遇消费纠纷通常采取“一吵二闹三砸打”等过激行为强行解决。结果有时不仅维权不能,甚至还违法犯罪。其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遭遇消费纠纷,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式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与生产者、经营者发生纠纷,双方以互谅互让、交换意见,共同协商解决争议。这种方式对一般性的纠纷尤为可行。只要双方有诚意平等协商,纠纷可以尽快得到解决,消费者受到的损害也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调解,调解结果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消费者协会的服务一般是免费的,消费者不仅不需要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也不会增加额外的负担。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可以按照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分别向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机关请求处理。由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相应领域里拥有执法权,并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因而通过申诉的方式,消费者可以较快地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一般也可以得到满意的补偿。
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这种情况一般是以大批量商品的买卖为前提的,购买方与经销方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受理了
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特别是消费者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受到侵害时,可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解决各种争议的最后手段。消费者为求公正解决争议,可依法行使诉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妥善保存发票及相关的购物凭证,以便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有据可依。(王益华 单国胜)
消费者“维权难”:“难”在何处?
每年的几个主要节日一过,一些承担市场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就忙不迭地向社会公布:今年x节期间,消费者投诉比上年同期下降百分之xx……这样一来,好像市场经济行为越来越规范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少了。其实不然。之所以出现"消费者投诉比上年同期下降百分之xx……"的现象,一是许许多多的消费者在投诉时,被几个承担市场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以"这事不归我们管"为由推来推去,而不是主动承担责任出面认真受理。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就让一些不负责任的执法部门"扼杀"了;二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是严重侵害时,一些执法部门在利益驱使下,往往站在强势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一边,想尽办法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开脱。而作为弱势的消费者,在执法部门肆无忌惮地为生产者或经营者 "说话"的情况下,不得不忍气吞声撤回投诉或接受不平等"调解",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投诉"这个词已经麻木,对到某些执法部门解决问题不抱任何希望。
造成消费者"维权难"的三大要害是: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
举证难:设在消费者面前的"挡道石"
不少执法部门在接受消费者投诉后,有些证据要求消费者提供,实属为难消费者。这是因为,相当多的大型商场(专业市场、连锁店、专卖店、厂家直销店)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消费者交款后大多数不给出具标准含税发票,消费者拿到手的基本都是手工开具的"收据"或"白票"(内部小票),上面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还有一些特殊行业、垄断行业,将其格式会同、霸王条款印在自制的票据上,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所谓的"规矩",这种市场环境,消费者受害后如何举证?还有,不少大型商场(专业市场、连锁店、专卖店、厂家直销店),动不动就被有关执法部门或社会团体授予 "放心"、"诚信"、"信得过"牌匾,这些生产者或经营者同有关执法部门或社会团体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在"放心"、"诚信"、"信得过"等"大旗"的掩护下,这些有恃无恐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经营中经常实施价格欺诈、消费欺诈,甚至是设"陷阱"坑害消费者,承担市场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该管时不管,该查时不查,却让消费者去投诉、举证,消费者如何举证?鉴定难:设在消费者面前的"拦路虎"
说到"鉴定难",消费者更是苦不堪言。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得由消费者先出钱去有关检验机构去检验。有一年在 "3〃15"投诉现场,有一位消费者拿着800多元的"问题药"让执法部门处理,执法部门要求消费者先到检验机构去检验,而检验这800多元的"问题药",消费者就得先掏上千元的检验费用,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一家所谓"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推拉门,安装到消费者家中后发出刺鼻的呛味,呛得消费者不能居住。消费者以涉嫌使用劣质材料为由到市质监局"96315"投诉,市质监部门称无法检测而不予受理;消费者到省质监部门去投诉,省质监部门也称找不到相应的国家标准而无法处理。如此"鉴定难",消费者投诉有什么用?
索赔难:设在消费者面前的"火焰山"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出现问题时,实行"经营者先行负责制",即"谁销售谁负责,有问题不能往厂家推";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标准来实行。这也就是说,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除讨回应有的公道外,依法还应该得到双倍的赔偿。但广大消费者反映:说时容易做时难,难就难在如何"索赔"。消费者在大型家电卖场或专卖店,买上正牌手机,使用不久却频频出现故障,连修几次不能"治愈",确属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为此大伤脑筋并付出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理应得到双倍赔偿,但"谁给做主"?"赔偿多少"?却难以得到解决。一些消费者在某些大型装饰建材城或家电商场,被大品牌厂家或代理商欺诈,依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得到双倍赔偿,但实际上根本办不到。这是因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之"欺诈"性质,执法部门一般不给认定,即便是经营者以样品冒充新品、以翻修机冒充正品机、以贴牌货冒充原装货……甚至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引发消费事故,把消费者骗得 "哭都哭不出来",但由于执法部门不给定性"欺诈",消费者除打官司外,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
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耗上时间生上气,再加上投诉程序多、投诉成本高,几次三番,就把消费者折腾得"没脾气了",消费者也就不去较真、不去投诉了。所以,"消费者投诉比上年同期下降百分之xx……"的现象,就成为某些负有市场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推卸责任的理由。(记者 温玉星)消费者出游别忘维权
在出游前,旅游者首先应该辩清自己的所选择的旅行社是否正规。
一家正规的旅行社应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没有上述三份文件的,即为非法经营,旅游者万万不可跟他们走。另外,参加出境游的旅游者还应该看旅行社是否具备出境游经营资格。
其次,旅游者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行程时间、交通工具的档次、住宿条件、餐馆标准、游览项目、付费方
式等,一旦出现问题,有关部门将据此作出处理决定。所以旅游者应注意审查协议书各项条款,如对一些条款有异议,可与旅行社协商修改。
第三,旅游者交费后,应向旅行社索要正式发票。旅游者还应要求旅行社为自己办理境外旅游保险。在出游前,旅游者如对旅行社的资格、服务质量、信誉等把握不清,可打该所电话号码65157490咨询。
在游玩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旅游者应注意保全证据,以便返回后投诉。如问题严重,譬如旅行社"甩团",旅游者可以及时找不寻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帮助。旅游归来后,旅游者如要投诉,须写好投诉书,亲自到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填写投诉登记表。投诉电话65130828.投诉有效期为从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起三个月内。
旅游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应保持理智,不可冲动。以前曾发生旅行社承诺让旅游者乘坐卧铺,但因交通运力紧张,结果只买到硬座票。理智的旅游者回来后向有关部门投诉,获得了赔偿。但有的旅游者却干脆滞留不归,自己住进宾馆,并要求旅行社承担一切费用。实际上,我国民法通则早有规定: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损,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这些旅游者的行为,完全是无理的。
来自: 法易网(责任编辑:王庆富)
消费者协会有哪些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责任编辑:王庆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