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境外风险排查 境外风险专项排查报告(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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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法律风险防控篇一
在当下社会,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石油系统法律风险岗位防控的调研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是各单位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认识比较到位,并给予了高度重视。
大家普遍认为,将法律风险防控要求对应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有思路没抓手”,“有要求没落实”等问题,对提高岗位员工法律意识和技能、依法规范岗位履职行为、从源头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6家单位研究制定了推进方案,组建了工作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在工作上投入了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总经理、西南油气田康建国副总经理、四川销售刘华治总会计师多次组织专题会议,部署、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在工作组织、横向协调和督促指导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二、是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见到了较好的效果。
6家单位将加强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动贯穿于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组织业务人员开展法律风险写实、法律人员与业务人员“一对一”访谈、要求业务部门明确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定期联席会议等措施,较好地调动了业务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了法律风险防控与业务管理“两张皮”的情况,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
特别是通过吉林石化人事、财务、商务、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我们切实感受到这些部门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高度认同,并已经将其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针对主要风险源点采取了很多管理举措,有的已经见到了初步效果。四川销售营销处、质量安全处、财务处、加油站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不仅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非常重视,而且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四川销售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上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是在指引培训和实施上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做了大量探索实践工作,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
大庆石化结合普法工作,按照组织自学、集中培训和组织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指引培训,先后于今年3—4月份对机关200余名重要涉法岗位人员分两期组织了集中培训,对二级单位相关人员组织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考试,提高了相关人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技能。
西南油气田将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确定为公司xx年“每月一讲”第5个专题,对机关各处室和成都片区单位的法律人员和重点涉法岗位人员共160余人组织培训,宣贯了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提出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实施的具体要求。截至6月底,西南油气田公司机关和二级单位通过现场和视频会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共培训员工2500余人次,培训基本覆盖公司和二级单位两级机关重点涉险岗位。
四川销售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培训和考核纳入公司技术“大比武”活动安排。从2月份开始,四川销售以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为主要培训教材,组织法律岗位人员加强学习。
6月8日,四川销售举行法律岗位“大比武”活动,组织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竞赛,对成绩优秀者进行了表彰。
四、是组织重大风险专题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
特别是大庆油田成立项目组对法律风险概念、特点、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同时针对油田土地补偿争议纠纷频发的实际,重点分析了地震勘探业务土地补偿重大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制定了具体防控措施,并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操作手册。这些研究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是指引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遗漏重要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涉法岗位;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对应不准确,“张冠李戴”;防控措施过于原则,不少是笼统的、抽象的、目标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现有指引仅涵盖部分机关部室和少数岗位,且重要涉法岗位局限在科员层面,未包括科级、处级岗位,在覆盖面上有较大欠缺,难以很好地满足防控法律风险的客观需要。有的单位编制的`指引,部分处室仅有处长岗一个涉法岗位而没有其他涉法岗位,部分处室仅在工作人员层面有涉法岗位而没有处长岗,除极特殊的例外情况外,明显与管理实际不符。
二是对指引培训工作,有的尚未开展,有的只停留在面上而缺乏针对性。有的单位在指引培训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做的工作相对较少。其他单位组织的指引培训活动,形式以集中讲座为主,内容以讲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的意义和基本要求为主。这些活动是必要的,但仅仅在面上泛泛地提出一般性要求,没有将培训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难以使相关岗位人员真正掌握本岗位法律风险防控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三是在实施检查、测评等方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虽然部分单位在指引实施检查、测评方面有了一些实践,但总体处于持续探索阶段,在如何更好地发挥业务部门作为防控主体的作用、如何加强法律部门对指引实施的支持和督促等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常规管理模式和制度性保障。
四是部分单位在向基层单位延伸上抓得不紧,效果不明显。部分单位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仍然停留在机关层面,没能及时向基层单位延伸,工作节奏略显缓慢,影响了整体工作效果。
一是,组织地区企业持续优化法律风险防控指引,要求地区企业结合油气田、销售企业指引示范文本,根据业务发展及岗位调整等情况,不断组织指引修订完善工作,解决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职责不匹配、防控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指引质量。
二是,组织地区企业开展“自上而下”、“一对一”的指引培训工作,基本思路是上级岗位要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对下属涉法岗位逐条讲解指引内容,确保其熟练掌握指引各项要求。
四是,在持续推进机关层面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地区企业抓紧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向基层单位延伸,今年年底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完成基层单位重点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工作,并在机关和基层单位全面启动指引培训和实施。
五是,加强地区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按照抓点带面、抓强促弱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指导督促,通过组织调研、座谈等形式总结地区企业典型做法并及时向其他地区企业推广,更好地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境外法律风险防控篇二
;[摘要] 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对法律教育的忽视和相关法律服务的缺位,导致创业学生缺乏对创业法律风险的预判和处理能力。为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竞争力,高职院校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承担起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责任,通过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为学生提示创业风险,提高用法能力,并搭建法律服务平台,为创业初期的学生提供跟踪法律服务。
[关键词] 创业教育;法律风险防控;高校责任;法律教育;法律服务
现代社会的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得到法律的认可[1]。按创业活动开展的程序,高职院校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可分为创业实体设立时的法律风险、创业实体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创业实体终止的法律风险。首先,创业实体采用何种形式设立,关涉到投资者的个人责任,比如选择个体工商户还是合伙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形式的组织和个体,投资者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其次,创业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包括企业组织内部治理、合同、税收、票据、产品质量、劳资纠纷、商标专利侵权等方面的风险;再次,创业组织终止的法律风险,包括未及时注销登记导致创业组织被不法分子冒用的法律风险和因为创业组织形式为创业者带来的连带债务风险。
总之,创业路上法律风险遍布,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职院校学生由于资金的限制,几乎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这就对创业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储备和可获得的法律服务提出了要求。因此,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有责任、有义务建立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务方面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
一、在创业教育中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中高校责任的缺位
如前文所述,建立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综观目前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这份责任却履行得并不到位。
(一)创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缺失
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团队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团队、创业计划、创业融资等方面,很少关注创业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法律问题。对于接受创业教育的绝大部分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获取法律知识仅靠大学公共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该课程真正用于讲授法律知识的课时并不多(大约4到6学时),而且大多偏向于讲授法律与道德一类空洞的理论知识,对创业毫无实用性和针对性,无法满足整个创业过程的法律需要;即便是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学生,由于法科教师不可能按照创业过程系统讲述相关知识,同样难以灵活运用。创业活动遍布法律风险,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的缺失,不能不说是创业指导的一块致命短板。
[基金项目] 2013年广东省高职教育创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改革立项项目(cyqn2013008);2013年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校级科研项(xjms201310)
资金保障就能顺利打开创业之门,在企业经营、管理、竞争的过程中不重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忽略法律风险对创业成功的巨大影响[2]。
(二)法律配套服务缺位
与成熟企业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律师团队的模式不同,处于创业阶段的学生由于资金的限制,几乎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而创业活动的整个过程、各个方面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创业纠纷的处理也需要法律手段。如果创业者本身对法律缺乏基本认识,加上无专业人士的指导,创业活动可能会在法律问题上陷入被动。作为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有义务在创业初期为他们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然而目前开展创业教育的高职院校,鲜有对走出校园进入创业阶段的学生提供跟踪法律服务的,这是创业教育团队责任缺位的表现。以笔者所在的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为例,“创业教育中心”设置在经管学院,而法律事务专业设置在人文社科学院。创业教育在经管学院开展得如火如荼,法律事务专业也在不断拓展自己的社会服务范围。但两个领域可谓泾渭分明,缺乏合作和交流的桥梁。事实上,如果能将两者结合起来,不但能改善创业法律教育空白的现状,也拓宽了法律事务专业的服务范围,是一个双赢的结果。然而可惜的是,目前的创业教育团队往往欠缺依托院校法律教育资源开展和完善创业法律教育的通盘考虑。
由于创业法律教育的缺失,高校毕业生往往在自主创业过程中法律意识薄弱,缺乏对法律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只关注创业事务的经营和利润的增长,忽视在日常决策中对法律风险的预防。而创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又缺乏专业团队的跟踪服务。因而在现行的创业教育模式下,高校创业学生的创业活动在涉法问题上可以概括为:缺乏对法律风险的认知和预判、缺乏创业法律风险的评估与分析、缺乏应对创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方法。
二、高职防控学生创业风险责任的履行: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高职院校有必要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为创业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和必要的法律支持,有效防控和解决伴随创业过程的各种法律风险和纠纷。首先,对接受创业教育的所有学生“开发一门《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其次,为进入创业孵化和创业初期的学生“建立一个创业法律服务平台”,增强学生的法律风险意识,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法律服务,把创业中的风险降到最低,提高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和竞争力。
(一)开发《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1.授课目标定位方面。《高职院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授课目标是:帮助学生树立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必要的法律技能,能解决运营中出现的简单法律问题。授课的目的不在于把高职创业学生培养成法律精英,而是通过学习,学生能增强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了解创业中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发生风险和纠纷时,能依据法律做出正确的判断,并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简单的法律问题,时时处处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既不要违法,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课内容定位方面。在选取法律内容时要明确两点:第一,高职学生创业与本科生不同,在创业企业的性质、创业层次上有所区别;第二,创业中涉及的法律规定繁杂,包括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甚至刑法,门类众多。基于此,必须要结合高职学生创业的实际问题和特色,选取针对性最强、实用性最高的法律知识。
3.授课对象定位方面。要明确接受创业教育的学生不一定最终选择创业,绝大部分最后选择就业。由于课程授课对象的普遍性,在授课时要注意用多重视角来分析法律问题,做好创业和就业的兼顾。
通过开设《高校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强化创业学生的守法意识、合同意识、维权意识和政策意识。
(二)搭建创业法律服务平台,规范创业行为
1.日常咨询服务,由创业法律咨询中心完成。创业法律咨询中心由法律专业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和部分成绩优秀的学生组成,负责解决创业初期的企业在生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基本法律问题,在创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给予创业学生提供创业顾问、合同审查、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支持、法律援助,尽可能地将创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以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为例,人文社科学院的法律事务专业拥有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该中心面向全校师生,每周二安排有律师资格的专任教师轮流值班,为学校师生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
2.调解、仲裁、诉讼服务,由法律服务所承接。法律服务所是由法律专业有律师资格的教师组成的专业团队,具备参与仲裁或诉讼的经验和资格。当创业初期的企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相关问题时,可以为学生提供无偿的法律支持(办案费用由学校创业教育经费支出)。以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为例,法律事务专业设立了有资质对外承接案件的法律服务所,该所由法律事务专业4名具备律师资格的专任教师和3名在校兼职的社会律师组成,完全有实力承接创业企业相关案件。
创业法律服务平台首先可以为创业学生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其次,在发生法律纠纷后,可以向创业大学生提供正确的法律引导,团队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更可以及时帮助创业大学生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规章制度审查,介入调解、诉讼和仲裁等,为创业学生对企业的规范管理提供法律援助。
三、高职建立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意义
(一)法律因素的介入,有助于形成完整系统的创业教育体系
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包括两个层次,第一是开发《高职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二是搭建创业法律服务平台。两个层次的措施共同构建高职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体系,能够改变创业教育只关注“如何创业”而忽视“如何合法创业”问题的现状,法律因素的介入,形成了由始到终的法律保护理念,有助于形成系统的创业教育体系。
(二)强化创业大学生法律风险意识,提高创业成功率
通过开设《高职学生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帮助大学生形成法律风险可防可控的观念,树立“事前预防是关键,事后控制是重点,事后补救是辅助”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建立起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法律风险源发生或产生之前采取避免法律风险发生的有效措施,最终把创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全方位跟踪法律服务,提高创业竞争力
创业法律服务平台的跟踪服务,可以向创业大学生提供正确的法律引导,团队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及时帮助创业大学生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创业学生对企业的规范管理提供指导意见,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创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编辑:汪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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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重视以及公司法制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在这期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总结经验,发扬长处,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将到来的新的法律事务,现将过去一年时间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重点作好公司债权案件诉讼及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首先,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在__年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础上对所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
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1、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拖欠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的直接起诉进行诉讼。
2、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3、对于欠款时间长寻找相对人有难度的交给公司新设立的清欠办进行处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
5、由公司领导层对负责催收工作的专人进行督导。
二、进一步深入公司各个方面,协助规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总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
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债权、债务制度管理方面,我们与法务部依法向公司提交了__年制定的《北京市新发京建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规范了新订立合同的管理制度及债权、债务预警机制,细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完善了法务部债权、债务催要中的职责;新发京建合同经办人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会计部门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债权、债务催收中总经理职责等。
协助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进行人力资源制度的改革,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充分利用自身法律法规熟悉的优势积极参与其中,建言、建策为公司人力资源改革的成功进行作出了自己贡献,也得到了公司同仁的好评。
公司法律顾问和法务部制定了《合同会签管理办法》,对公司制度建设作出了贡献。
公司法律顾问继续深入公司各方面工作,每周参加公司例会对公司运营情况及公司各个职能部门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沟通。
进一步深入公司管理,公司法律顾问与各个职能部门及沈阳分公司、任丘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领导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且在今年进一步加深。直接致电各分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涉法问题,省去中间环节,及时、迅速的解决有出现的问题,为各个分公司业务正常进行保驾护航。
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全力协助公司各种工作,尽职尽责,配合做好危机处理工作、提供合理建议,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在公司业务扩张、快速发展阶段,公司投资香河工业园区工作中的建议通过细致考察、精心计算成本,询问协商工作流程,对对接环节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避免失误。
以上是我担任贵公司法务专员一年时间以来的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时间,尽管有一个案件加工款因特殊原因得不到收回,但我仍然欣喜地看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蒸蒸日上,公司的管理运行有序规范,我作为法务专员对自己能够在其中出了一份力量感到由衷的高兴。对于我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借此机会向公司领导和同志们深表歉意,并真诚希望在未来的一年内,能够继续通力合作,本人一定会尽心尽力地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为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善于运用法律这一武器保护自己而想方设法,与贵公司法制部门一起把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得更好,确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使贵公司在今后一年的时间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境外法律风险防控篇四
;“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现状研究与优化建议”课题对八家有代表性的大型中国企业进行专项调研,其成果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防控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为了实地考察大型中央国有企业对法律风险进行管理的现状,从2010年下半年到2011年初,笔者发起并参与了国资委、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立项的关于中国公司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专项调研项目。该项目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和现场调研等方式与宝钢、大唐、联想、中外运长航、万向、中国通用、中化以及中铝共八家有代表性的大型中国企业法律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课题组进行交流的范围包括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遭遇的法律风险,以及在应对这些风险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
基于上述调研结果,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可以按照项目的工作进程被概括如下:投资项目所在国当地的法律环境风险;海外收购项目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收购目标存在的法律风险;与初期谈判和报价相关的法律风险;与收购协议条款相关的法律风险;签约后出售方的违约风险;签约后当地国家法律变化的风险;投资项目所在国的政府审批风险;收购后经营中遇到的法律合规和法律诉讼等风险。下面,笔者将试图对上述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这些风险的建议措施。
投资项目所在国当地的法律环境风险
了解当地法律一定要知道当地国家法律所属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法律惯例和文化习俗。众所周知,世界上的法律制度主要分为普通法系和民法体系(或称为大陆法系)。目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能源类目标资产大都位于南美洲、非洲、中亚、中东以及东南亚地区。可以说,搞清楚目标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属于什么法律体系和项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是防范法律风险至关重要的第一步。
中国企业在进行任何海外投资项目时,一定要对投资的目标企业本身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法律上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研究)。做出上述分析和判断的基础来自于对项目本身信息的掌握,中国企业一般会要求出售方直接提供有关目标企业或资产的资料和文件。有一些从事投资咨询的咨询公司或投行可以对中国企业提供这方面的信息服务。另外,中国的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和商务机构也可以成为相关信息的来源渠道。
基于上述所掌握的充足信息,中国企业所聘请的各种顾问和专家(包括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人员、律师和财务顾问)应对项目本身进行技术和运营上的可行性分析、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分析以及财务分析,同时对项目资产做出价值评估,就报价等商务条款和交易结构提出最基本的看法。收购的可行性分析还应包括收购的时机。时机的确定涉及许多因素,其中之一是市场价格的高低和未来的走向,中国企业应抓住有利的价格时机果断采取行动。
对于应对项目的合法性和法律可操作性的风险,中国企业应在投资决策阶段就聘用律师(有经验的国际律师或有跨国并购经验的中国律师)。聘请的律师不但要对当地法律法规非常了解,而且还必须有行业和项目方面的经验。聘请一个不称职的当地律师同样会造成很大的风险。
中国企业许多海外投资失败的原因是对被收购的目标企业及其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不了解。有人把收购交易比喻为“婚姻”,“先恋爱,后结婚”是婚姻美满的重要法则。针对这种风险,中国企业一定要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找出目标企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另外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基于尽职调查的结果要求出售方对所售出的目标企业或资产做出各种陈述与保证。
中国企业在法律尽职调查之前应该与自己的律师认真草拟一份比较广泛的、涵盖重要关键问题的法律尽职调查问卷。有些问题除了向目标企业的管理层询问外,还要单独向有关外国政府部门查询,以证实对方提供答案的真实性。事前的谨慎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完全依赖目标企业管理层或出售方在收购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而在交割完成后发现问题,那就只能是一种事后的补救了。如果依靠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问题,打官司的成本往往会高得惊人。
会计师承担的财务尽职调查则主要是从财务角度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尤其是公司的债务,包括股东贷款和第三方贷款,以及或然负债和隐性债务)。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应向作为客户的中国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该报告应详细陈述所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发现的问题和初步法律分析意见。然后,律师应和中国企业一起,分析所发现的、对收购可能有潜在影响的问题。对于尽职调查发现的各种问题,中国企业及其聘请的律师和财务顾问应该首先分析和研究其是否会构成收购的巨大障碍。其次,针对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中国企业在律师和财务顾问的帮助下应该设计一个好的交易结构,通过交易结构和交易文件设计各种风险控制和防范的机制和条款,例如陈述与保证条款、披露函、交易交割的前提文件和违约救济条款等。
法律风险从收购项目的初期谈判和报价时就已经产生。经过财务顾问对出售标的的评估,中国企业经过与出售方初步协商达成收购意向后,双方会签订一个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或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这种意向书或备忘录主要包含双方所达成的与收购相关的商务条款。这些条款可粗可细,理想的情形是应该包含收购交易的所有主要商务条款意向书或备忘录的签署可以作为双方就交易进行公开发布消息的一个基础。
如果出售方采用招标的方式出售目标企业或资产,中国企业则需要按照报价邀请函(rfp)的要求进行报价(proposal)。这种报价一定要具有竞争力,可以击败其他竞标者,同时应该设定某些必要的条件,避免承担不必要的交易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大多来自于对收购协议条款缺乏理解。这些收购文件大多用英文起草并进行谈判,适用的法律大多是英美法。这都给中国企业在研究和控制来自于收购协议的相关法律风险增加了很大的困难。令笔者吃惊的是,少数中国企业甚至不聘请专业律师对相关的协议和法律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可以说,收购协议及其相关协议对于作为收购方的中国企业来说是在海外投资的复杂环境中唯一可以依赖的重要法律文件,既是保护自己的法律文件,也是在对方违约时捍卫自己权利的法律依据。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收购的交易文件的起草和谈判必须有富有经验的律师的参与。所聘请的律师需对对方起草的收购协议和交易文件仔细审阅和修改。
谈判时,参与谈判的所有人员,包括商务团队、内部法律顾问、外部律师和其他顾问等一定要发挥团队的整体作用,分工明确,默契一致。在这方面,有些中国企业还有待提高。在收购协议的每一个条款中如果处理不当,都会使得中国企业产生风险和损失,因此需要中国企业及其法律顾问认真审查,在谈判桌上与对手积极地较量。
签约后出售方的违约风险
中国企业必须要注意防范海外出售方在签约后可能出现的违约。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中,任何交易中的主体都有可能违约。有些时候,因为违约而承担的违约赔偿金会远远少于履行合同将导致的损失。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何避免或减少出售方违约的风险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是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如果出售方违反其在收购协议项下的义务条款,按照收购协议的规定,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最常见的形式是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赔偿的范围是非违约方的预期利润损失。在实际判例中,预期利润损失往往很难证明。为了便于计算,同时也为了在某种程度上抑制违约,收购协议往往有“分手费”条款(“break fee”clause)。在中铝收购力拓的交易中,外方就是在交易完成之前违约,并承担了支付“分手费”的责任。但是,铁矿石的市场价格变化较大,外方违约不进行收购协议交割而获得的利益仍然大于其支付“分手费”的损失。这一点也是在该项交易中中国企业所未能料到的。对于中铝来说,其所得到的1.95亿美元分手费还不足以赔偿为此次收购提供银团贷款的四大银行的违约金。因此,在规定分手费的金额时,不能太低,以免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抑制违约风险作用。
签约后当地国家法律变化的风险
收购协议和其他相关交易文件所适用的法律(尤其是目标企业所在地的法律)在签约之后随时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会对中国企业作为收购方的合同项下预期利益产生影响。在一些国家,法律和政策非常不稳定,有时甚至会朝令夕改,比如委内瑞拉的外国资本限制措施,就是新近出炉且在三年内修改了两次的;安哥拉在短短三十二年独立史上更经历过从“外国投资国有化”到“鼓励工商业吸收外资”的几番政策更迭。即使一些大国也不能免俗,比如尼日利亚在1989年前规定石油业外资比例不得高于20%,后来多次上下浮动,最终变为如今的45%。伴随着不稳定的,必然是极高的投资风险。
为了应对上述风险,中国企业必须要求在收购协议中加入“稳定条款”(stabilization clause)或类似的条款。更为现代的条款包括“重新谈判条款”(renegotiation clauses),即合同双方依据重新谈判条款来恢复被干扰的平衡。还包括“风险分配条款”(risk allocation provisions)。该条款增加了投资者作为合同一方与所在国的政府或企业谈判的筹码。在中国企业与外国国家公司签署任何协议(例如产品分成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加入稳定条款。
投资项目所在国的政府审批风险
收购协议签署后是否能获得当地国家的政府审批往往和当地所在国的政治风险联系在一起。这种风险既发生在非洲国家等政治上不稳定地区,也会发生在法律制度非常发达的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有的美国研究人员认为,西方对中国企业与政府的密切关系和战略意图感到不安。到海外进行并购活动的大多是中国大型国企,其官方背景很容易引起西方国家的警觉。有专家指出,政治风险仍然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能源、矿产企业的最大障碍。多年来,国际上的“中国威胁论”始终不绝于耳,而将国企等同于政府的判断也使得国外对于中国国企的海外收购抵制尤其强烈,再加上能源、矿产等资源的重要性,多种因素加在一起,造成了现在的这种局面。
如何应对目标企业所在国当地政府审批的风险呢?首先中国企业在最初构架投资项目时就可以采取“分散风险”(spreading risk)的做法。如果当地政府或国家公司处于强势,而中国投资者实力较弱或者对于目标企业所属行业不太熟悉,中国企业不一定一家独吞“收购目标”,可以和其他国家的投资人建立一个联合体一起进行收购。另外,中国企业可以“对风险进行防御”(defending against the risk),即中国企业可以通过经济、金融和政治上的力量来在当地对政府官员进行说服和劝解工作,以抑制或避免当地政府撤销投资协议或收购协议。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收购时应善于利用国家的各种政治和外交手段来降低自己的政治风险。
中国企业还可以创设某种合同机制来进行风险管理(creating contractual mechanisms for risk management)。例如,中国企业可以通过与当地政府或国家公司合作,降低项目的公众关注程度(low visibility in the project)或对投资采取一定的灵活做法,对发生变化的各种压力和预期做出及时调整和反应。中国企业在收购海外的目标企业时,还可以通过谈判获得股权收购的选择权(option),即在此次交易完成之后的某一段时间能有权增持目标企业的一定股权。中国企业可以把母国与东道国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把东道国国内子公司的原料、零部件等市场与其他国家市场连在一起,甚至把国际金融机构的利益也拉进来,一旦东道国发生任何政治或经济风险,中国企业不会自己承担过多的风险,而且还能受到国际性的保护。
在收购项目向当地政府申请报批之前,一定要聘请当地外国律师审阅报批文件,并提出法律意见;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当地律师随时和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对将要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准备和应对的方法。如果审批部门要求对收购交易安排和条款进行修改,则应该在当地律师的协助下,积极地与当地审批部门谈判,尽量减少条款的修改对中国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出现不能接受的条件和条款修改,则应当由中国企业高层做出决策是否继续进行该交易。
收购后经营方面的法律合规及诉讼风险
中国企业在收购交易完成后仍然面临着经营上的法律风险。中国企业完成收购后需要将自身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进行整合。这种整合在广义上指企业文化整合,其中包括对公司治理结构、劳资制度、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整合、对当地国家法律的遵守。如果收购外国企业的中国企业在占有目标企业的主要股份并参与其经营管理决策的情况下,没能做到上述文化上的整合,没能被当地公众(其中包括目标企业留聘的雇员)所认同,那么中国企业维持其对目标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是非常困难的,甚至还会面临到诉讼风险。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中国企业必须为自己所收购的企业聘请当地法律顾问。另外,作为收购交易安排的一部分,中国企业在收购交割完成后可以要求出售方继续向目标企业提供后续的服务和支持(包括法律上的服务和支持)。中国企业可以考虑从有国外留学、工作和生活背景的中国人中选聘,进行培养,然后派到目标企业担任法律总监,与当地律师一起有效地控制法律风险。这些派驻的法律总监既可以很好地帮助中国企业和被收购企业与当地政府、公众和媒体进行交流,还可以及时准确地向中国企业母公司和国内集团总部汇报,了解各种法律与合规方面的风险,对做出决策提供有益而合理的建议。这样的人才应通晓国际投资、金融、贸易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惯例环境和国际市场,还要求对东道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环境、法律制度、经济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具备较强的管理和沟通能力。因此,中国要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外向型法律人才,而这一点又涉及到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问题。
相关热词搜索:;境外法律风险防控篇五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之下,对于一个创业者而言,资金技术市场风向等都是必须考虑的,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环境。创新是一种破坏,但需要有秩序地开展,需要有更多的权利保护,需要有更好的行政服务。不过,对于充满激情的创业者而言,漠视一切成规本来也是普遍状态,但可以有成规的漠视,不应有对法律风险的无视。就如何才能更好防控法律风险,南方都市报与中国政法大学、中闻律师事务所、中关村创业大街新阶层人士联谊会联合举办了蓟门决策专题论坛,对此展开讨论。
李亚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主要是解读一下我们在创业创新中的法律风险的防控。创业创新企业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我认为有五个方面。第一,公司设计方面的一些法律风险;第二,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法律风险;第三,财务管理;第四,产品创新;第五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风险。先从第一个问题讲。很多人认为,办一个公司,把相关手续办完就o k了,但是所谓法律风险不是这样子的。
开一家公司很简单,一个流程跑一下午,花不了很多钱。一般也就是这些要求,开办公司的申请书;说明基本的情况;办公地点;投资内容;企业章程;公司决议内容。其中我觉得特别重要的是章程和投资协议,以及决议的问题。章程在企业的重要性就相当于企业的宪法。按照合同法规定,章程可以规范公司、合同、董事,可以规范人员的一些管理制度,但是不包括员工,员工是靠《员工规范手册》来规范的。企业的基本制度都需要靠章程,但是章程设定的好坏、规不规范的问题,则涉及到投资人,涉及到创业者。我个人总结了一些案件,有这样几个建议,首先,所有的法律文件一定要签字;其次,一定要明确合同中的每一个权利关系,不能留下空白;第三,要非常严格地找专业人士探讨,规章制度对创业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什么叫治理结构?就是董事会、监事会。企业章程可以规范公司的行为和股东的行为,规范董事的行为,但是需要如何规范?首先看看董事是怎么产生的。股东源于投资行为,不管是货币投资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投资,只要在公司章程,或者说是登记里面能提的就是公司的股东。股东是来源于投资,有他的权利责任,那么董事是怎么产生的呢?董事一般情况下有两种产生方式,直接来源于股东,或者是董事长邀请任命的。董事长产生的方式,其实也是很多的,一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的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设立公司章程的时候,企业应该明确董事长怎么产生,产生途径是什么。认为只要是董事,就有权利成为董事长人选,这是错误的。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有可能是股东产生的,但绝大多数企业都是通过董事会投票选出董事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长产生程序,是决定性的。
总经理一般是董事长提名,然后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要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向股东负责,股东对自己的钱负责,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逻辑。公司治理这里面,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权责,这样就能面对更多的风险。所以我再次强调创业团队的章程必须注意这些问题。
财务管理的风险,其实应该由财务专家来说,我主要讲一些法律风险。创业企业家很容易把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进行混同,我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这就很容易造成麻烦,我经手过很多这类案子。这一点必须警示创业者,两者必须分开,公司财产必须独立,因为公司财产需要担负有限责任,这是公司股东投资的资产边界。公司资产和公司资产边界混乱,会产生非常多的问题。所以创业者要规范企业的财务边界,不能让自己的老婆管账。财务问题是非常专业的,必须由专业人士来做专业的事,这样才能避免财务税务的风险。虽然说创业企业的财务都是小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可能会产生大麻烦。
第四,产品创新问题。我本身是做互联网领域业务的律师,我个人看到那么多案子的体会是,不管是产品创新还是服务创新,一定是要有边界的,也就是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首先产品创新中,要注意相应的权益保护。企业对相应的商业利益做规范的时候,委托机构或者个人去做规范,都必须做好权益保护。其次,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在创新和创业过程当中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就是企业的创新和创业的能力。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要申请版权和专利、商标。但是你申请保护的时候,也要有相应的防范,知识产权一旦进入法律规范层面,就会涉及到很多相似产品。所以企业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产品是否会涉及到权利侵害,是否会给他人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
最后一个劳动人事问题,我认为也是非常重要的。我自己深有感触的一点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大家对于劳动维权的意识空前提高,劳动维权成本目前几乎为零,但是企业成本特别高。我遇到的案子,几乎都与劳动人事相关。我的意见是,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要规范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申请制度要安排好,涉及到加班的问题尤其要注意。
刘兴鹏
(北京企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刚才李律师讲的创业经营中容易遇到的五大类问题,可以说我都遇到过,有深切的体会。我们知道做互联网项目,每天加班是肯定的,加班到八九点是常态,加班到晚上十二点也是正常的。创业公司负担非常多的加班费用,目前市场情况不好,所以企业的成本负担更重。如何才能合法合规地减少这些成本,这是我们的一个直接需求。
投资协议这些问题,我也有更直接的感触。我们开始拟定投资协议的时候,请了一家国内排名前五的律师事务所。虽然我不懂法律,但是我希望投资协议的所有问题我都能弄明白。但是这个投资协议让我看得非常痛苦,措辞根本看不明白,完全像一份保险协议。我就逐条问律师为什么会有保险协议的内容,然后他就给我解释,虽然解释得很清楚,但是我仍然不明白。后来我发现问题的根源在这些投资协议,很可能都是翻译国外的现成模板,并不是他们自己写的,我们土生土长的法律人就看不懂了。所以我们又请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这家律所跟我们讲,每一条必须都能看得懂,如果看不懂协议肯定做不了,这是一个前提。
既然是创业企业,你就必须创新。我们每一次做产品迭代的时候,都会发现有类似产品冒出来。甚至于头两天遇到一个很有趣的事情,我们产品的核心部分有个地方我以为不好,就要求技术部门去掉它。结果我们去掉之后,另外某个产品就挂掉了。这个很有意思,我认为非常不好的东西,还有人来模仿抄袭。但是,目前的互联网环境下,没有太多的办法去约束,只能不断创新。如何用法律手段解决好当前这个互联网环境的问题,这是我们作为创业企业非常直接的诉求。
沈斌倜
(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
我讲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第二,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风险。第三,试用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第四,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未订立培训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第五,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第六,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所有企业都需要招聘员工,对初创企业尤其显得重要。如果是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这方面有两个相关规定,从第二个月起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其次,如果是入职一年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其来企业第二天开始,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这是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视为已经建立了这样一个劳动关系,这是企业遇到的第一个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风险。这个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就是单位招用其他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是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话,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我们的建议是企业招聘员工的时候,一定要检查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和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个风险点,试用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内的,三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违反法律,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那你多出来4个月怎么办?法律规定,你多用的4个月必须有行政责令改正,要有赔付。这我特别要强调一下,就是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工作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给他解聘。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说他不是试用期不符合这种条件,结果试用期满了,没有办法解除劳动合同了,这个地方风险比较多。
第四个风险点,培训后未确定培训协议,或者是约定不明。现在的企业都会对员工开展一些培训,如果企业对员工提供了专业培训的话,建议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除了约定劳动合同年限,延长服务期两年或者是三年,总之要高出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员工要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必须注意保留好相关支出费用的证据,比如你培训费用的发票。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必须要员工支付这些费用。我们希望一些重点的员工,不要在同行业内去给别人干相同的事情,一般就会跟他约定一个竞业限制。这个同业规避的约定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两年,两年内你不得从事同样的行业,或者是同类型的工作。但是约定时间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你光说给他一个这样的约定,就存在一个风险,同业规避的约定很可能对他是无效的。出于公平原则,支付一定的费用,法律风险就小一点。支付的费用一般是按照工级评定,根据双方的情况,没有一定之规,但是不能太低,太低的话法律就会进行调整。同业禁入针对的是核心人员,且竞业限制条款只针对相似行业或者一定区域。
最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目前我们接手的案件当中非常多的纠纷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企业经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里面有非常大的隐患,如果是单方解除,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话,可能就会面临两个风险,其一,员工继续回来上班,继续领工资。其次,劳动者不愿意回来上班,要求补偿。所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40条、41条,只能依据这4条跟你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免得引起后患。一旦出现纠纷,会导致在职的员工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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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问题,本文在简要阐述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其危害性的基础上,结合对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分析,具体探讨了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服务及其风险防控措施。
关键词:建筑企业 法律服务 风险 防控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急剧增加,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不利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健康经营和持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迫切需要全面的法律服务予以支持,促使其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及时规避法律风险,从而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文章着重研究了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其危害性
1.含义。法律风险是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较常遇到的一种风险,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从含义角度分析,企业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因外部法律环境的改变,再加上以企业为主的法律主体并没有依据法律法规与合同的相关规定真正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从而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健康经营和持续发展。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往往是由法律因素所引起,直接影响着企业经营和发展战略目标的达成。基于此,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也是企业在运营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
2.危害性。在企业经营和发展中,法律风险的存在很容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其运作造成不利影響,严重情况下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和解散。企业的市场开拓、对外投资、改制重组等各种生产经营行为都受法律的规制,所以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的契约合同、对外投资等各种行为当中,极易对企业的健康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威胁。当企业遭遇法律风险的时候,企业在运营管理中很容易出现掌控力减弱问题,并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会对企业带来致命灾害,这也是影响企业健康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1.印章管理不规范风险。印章是企业权力与身份的证明,也是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权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由于大部分建筑工程项目的所在地和建筑施工企业并不是处于同一地区,基于企业经营与工程项目管理的需求,建筑施工企业的每个项目部都会使用不同的印章,以便于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从法律角度分析,项目部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机构,而项目部所使用的印章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代表着项目部对外行为的法律责任都需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体现出印章管理在企业运营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从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印章管理来看,由于企业决策者、项目部负责人对印章管理缺乏重视,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印章管理不规范,印章使用缺乏明确规定,极易引发法律纠纷,不利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2.合同的签订和审查缺乏风险管控。合同是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建筑施工企业基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通过签订和审查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合同,有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而这也是双方当事人进行施工索赔的法律依据。从当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运营管理来看,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时候,缺乏对工程项目、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再加上相关企业或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不明,合同签订不合规,无法为施工索赔、债权诉讼等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服务及其风险防控措施
1.规范管理企业印章。为避免因印章管理不规范造成企业在运营管理中遭受法律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各类印章的管理,如项目部印章、财务印章等,通过完善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印章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明确项目部印章使用的相关程序,如审批、登记备案等,降低项目部在管理中的失误率,以便确保项目部印章能够得到科学管理,为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禁止项目部印章的出借行为,即要求业务往来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可以任何理由借用项目部印章,防止相关企业或人员利用项目部印章做出违法乱纪行为,进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运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如果与建筑施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中需要使用到项目部印章,则需要到项目部由印章保管人员盖章,或者是相关人员在印章保管人员的监督下盖章,促使加盖项目部印章的相关文件具有法律依据,从而为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业务关联企业或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2.加强对合同签订、审查、履行的监督。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因合同签订、审查和履行不合规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为促使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应对合同的签订、审查和履行进行严格监管,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以便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是维系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分包企业之间联系的重要基础,也是法律服务人员在经济领域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条件,对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健康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施工总承包合同来看,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了工程项目建设中建筑施工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及其能够行使的权利,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具有一定的主导和规范作用。基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具备的涉及面广、投资巨大、期限长等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充分考虑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工程规模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工程项目成本预算等,通过招投标环节后,签订施工合同,并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及时协商并修正施工合同中的不合理之处,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能够真正履行施工合同,全面控制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与施工成本,以便更好地保护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建筑工程的实际建设提供保障。
从分包合同来看,工程分包是建筑工程建设会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两种分包类型,一种是专业分包,另一种是劳务分包。针对工程分包问题,相关部门对分包企业的资质有强制性要求,只有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才具备工程分包的资格。因此,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成本能够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因分包出去的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相关企业或部门对分包企业或单位的资质和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对分包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进行审核,防止出现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问题,避免建筑施工企业因分包企业或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而承担连带责任,以便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成本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促使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及时规避运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从而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健康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法律风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运营管理造成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员工的法律观念进行提升,规范管理企业印章,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签订、审查和履行的监管,促使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积极履行义务、合法行使权力,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及时规避法律风险,以便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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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中国目前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下,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不仅存在,而且可以说是险象环生,也正因如此,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如何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进行防控,拓展刑事律师的刑事非诉讼业务,都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刑事律师开展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的必要性谈起,论述了此项业务的内涵、特色,就刑事非诉讼业务的拓展以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的操作流程进行探讨,期望能引起行业刑事律师共鸣,共同推进此项业务健康发展。
关键词 刑事律师 法律风险 刑事非诉讼业务
作者简介:赖建平,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优秀资深委员。
企业从它建立的第一天起,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企业收益的取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是在克服各种风险的影响、有效管理各种风险的条件下完成的。而风险,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的困扰着人们实现自己意愿的问题。无论是否理解风险的概念,人们决策时都不得不考虑它的存在。在我国,“企业法律风险”概念的首次出现是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5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之中。200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按照风险内容或来源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这标志着我国第一次从政策法规上提出从管理的角度进行法律风险防控。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
就我国刑事法律而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包括企业本身的风险以及其经营者等相关人员的风险两大方面。企业如果依靠违法行为获取利益,很可能被绳之以法,甚至企业经营者也会牵涉其中,锒铛入狱。在当今中国,一大批叱咤风云的商界传奇人物,因其决策上的失误,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者,屡见不鲜;甚至自认为系有利于公司之行为,结果却必须背负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者也不少见。而因企业经营者被绳之于法,致使企业陷入混乱,最终消失在市场竞争之中的案例也多如牛毛。可见,刑事法律风险对于企业的未来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违法行为几乎是必然造成法律风险的产生,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最致命的法律风险。而刑事法律设立的目的,本身也是通过严厉的惩罚来威慑社会成员,使之放弃违法的企图,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和现状
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因行为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需要承担法律制裁的法律风险。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从企业设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发生,甚至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也可能发生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强调主观和客观相统一,因此刑事法律风险均属于违法风险。
在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无企业犯罪一说,与之相对应的是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法人犯罪。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该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此可见,单位犯罪是一种为单位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而实施的犯罪,而且基本是与单位的经营活动有关。
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一般为罚金,但一般同时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身刑。
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和特色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当然源自于企业对刑事法律的触犯,但是,发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却不能两眼只盯着刑事法律条文,因为触犯刑事法律条文的具体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必须将企业的具体行为与刑事法律条文结合起来,才能准确判断该行为有无刑事上的风险。例如: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均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但何种行为表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情况就非常复杂,必须结合刑法的规定对一个行为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探究其实质才能作出准确判断。当然,有些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有常见表现形式,对这些常见行为的概括也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取得的成果。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特色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去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专业性是其一大特色,因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活动中任何活动的基本尺度都是依据法律规范。总的来说,企业管理视角下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有如下的特色:1.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范围的有限性;2.工作内容的波动性;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4.管理质量的人为性。
在某些场合里,法律上的需要与经营上的需要是相互排斥的,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核心就是如何保證二者之间的平衡。要做好这一点的前提,一是要准确地识别出刑事法律风险及其危害性,二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目标找出最为合适的解决方法。因而,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方面,无论是因噎废食还是削足适履都是不足取的,而如何在具体的操作中把握好尺度,并非一朝一夕就能掌握。
四、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的拓展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当归类于刑事非诉讼业务
我国现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业务有7项,其中包括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然而,说到律师的非诉讼业务,一般理解为律师在民商事领域提供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很少有律师涉及刑事非诉讼业务。但仔细分析,却发现在几乎所有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都存在着与刑事法律相关的专业活动。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切民商行为,既有参与主体按照法律授权的合法行为,也有参与主体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甚至面临刑事法律干预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专业因素,对于复杂的、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问题的社会经济现象,长期从事民商法律事务的律师一般而言难以作出及时、合理地处理,反之亦然。仅仅从这个意义上说,开拓刑事非诉讼领域的相关业务,前景非常广阔。
因此,在做刑事诉讼业务的同时,刑事律师不能忽视社会上尤其是企业界向律师提出的刑事非诉讼法律服务的需求。刑事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在长期诉讼当中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针对企业的决策和运营,从刑事法律层面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防止发生刑事法律风险,帮助企业实现真正的健康发展,既契合了企业发展的需要,又为刑事律师在刑事非诉讼领域开辟了一块业务新天地。
(二)刑事非诉讼业务的拓展
早在2006年7月,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明就撰写了《刑事非诉讼律师业务初探》一文,对刑事非诉讼业务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引起律师界的共鸣。2010年3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栾少湖专门就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问题提交了人大代表议案《关于尽快在全市开展企业高管人员刑事责任风险防控工作的建议》。当然,以系统的眼光来看,这些尝试还主要集中在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的层面,包括将企业容易触犯的罪名予以分类解析,也是从宣传教育的角度展开的。
如果我们由此再向前进一步,把目光由企业转向企业与刑事律师的互动上来,探讨律师如何帮助企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并经过讨论将此项工作设置为一个系统工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由此“生产”出来的“产品”对企业肯定有极大的吸引力。
五、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操作流程
(一)组建专业团队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涉及方方面面,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可能是所有方面法律事务的专家。律师向企业提供的防范刑事法律风险非诉讼法律服务,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两名律师的协作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必须针对每一个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项目组建一个律师团队,人数以三到五人为宜,才能胜任一个企业方方面面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价、应对工作。同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不是纸上谈兵,必须要以律师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依托,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这就要求进入团队的律师要有刑事辩护与代理的执业经历,可以以从事过三年以上刑事业务为最低条件,以保障团队智力资源的丰富性。
另外,企业的刑事风险防范在有些场合与一般法律风险(民商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是有联系的,一般法律风险累积、增大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演变成刑事法律风险,为了使律师提供的防范刑事风险法律服务能够帮助企业防微杜渐,从根本上清除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诱因,律师团队有必要有一至两名从事民商、行政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参与,以实现团队智力资源结构的合理性。
1.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为了有效管理法律风险,企业必须要知道所面临的风险,也即进行企业法律风险识别。识别刑事法律风险与在雷区里探雷非常相似,任何未被识别的刑事法律风险都有可能造成企业的重大损失,而没有一定的科学方法则又无法系统、全面地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是实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项目的第一阶段,通过精心策划的尽职调查活动全面了解企业与刑事法律风险的有关资料。尽职调查的范围与深度取决于律师和企业所共同确定的项目内容,其侧重点是通过系统收集企业各类历史或现实行为的真实情况信息,为从整体上识别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提供基础资料,以便于发现企业的管理制度及经营行为中各个具体的作为与不作为所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中与其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人和事,其中,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作重点调查,因为他们对企业具体行为有决策、控制作用。调查的方法有资料收集、调查问卷、零距离访谈、现场观察、调查核实等等,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设计。
2.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通过前期的尽职调查及刑事法律风险识别,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点已经以法律风险清单的方式呈现出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是一种定性分析,提示了企业所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法律风险都需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在诸多因素的制约下,企业只能以“厚此薄彼”的方式控制法律风险。面对成百上千的法律风险点,无法准确判断法律风险的大小,导致企业难以妥善处理法律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之间的矛盾。如果企业眉毛胡子一把抓式地加以应对,既不经济也不可行,甚至还有副作用。要走出这一困境,就必须实现刑事法律风险的定量分析。
法律风险评估需要依靠定量分析进行,定量分析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兼具法律与管理双重视角的必然要求。但是,仅仅如此也还是不足够的。在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当中,经验往往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诉讼仲裁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最终手段,其运用将使存积已久的问题脉络清晰。经历了大量诉讼仲裁锤炼的刑事律师,对于相关问题便会自然而然产生一种法律“直觉”。有了这种法律“直觉”,再辅之以一定的数理模型,那么对于风险评估的量化程度才能恰到好处并不失精确。
一般而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即在一定时间段内风险发生频次的高低;二是风险影响程度,即风险一旦发生后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程度,确定刑事法律风险的预警线;三是风险水平,亦称风险损失期望值,即综合考虑风险发生可能性与风险损失度后对风险严重程度作出的判断,具体表现为风险可能性与风险损失度的乘积,初步明确风险管理的策略。
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的防控。在制定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全面解决方案阶段,律师需要结合前期的法律风险识别、评估等工作成果,将评估结果转换成企业可以看懂、能够操作的刑事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实施刑事法律风险控制的精髓,是将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使企业日常工作的制度、流程、文本同时成为应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线,通过这“三驾马车”去实现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法律风险的最小化。其内容包括,(1)管理制度修订。这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刑事法律风险评估的结果,通过修订或补充、起草公司各类管理制度的方式,从制度上避免一部分法律风险。对于那些管理尚不完善的企业,不仅需要修订其原有的管理制度,还要考虑到各制度的层级关系和同级间的协调问题,而且需要补充许多企业原来没有的规章制度;(2)完善工作流程。相对于繁文缛节的规章制度,流程在以图表的方式描述具体行为的程序及内容方面,远比规章制度所用的文字量要少,因而生动形象、简便易读、便于记忆,特别是流程图其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均远远强于以文字表述的流程。虽然完善工作流程是所有工作量中最“不像”律师工作的内容,但事实证明完善工作流程的做法非常受企业的欢迎;(3)制定工作文本。为企业制定标准合同文本体系的宗旨,是根据不同交易的实际情况,为实现交易目的和确保交易安全最大程度地行使意思自治的权利方式,同时通过统一、成套的文本确保企业效率。与企业合同有关的甚至与企业管理有关的许多文本都需要标准化并与制度、流程配套,从内容和证据两个方面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安全;(4)解决具体问题。这类工作是除了上述三种工作内容以外,针对尽职调查、识别、评估中所发现的某些个案的、“一次性”的已经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制定解决方案。
总体来说,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应对就是通过系统的整理和筛选,整合到企业的规章制度体系、合同文本体系、流程管理体系之中,或是针对已经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制定具体的、“一次性”的解决方案。经过这样的整合之后,法律风险管理就会融入企业管理的细节之中而成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给企业带来實质性的进步。
六、结语
为企业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专项法律服务是刑事律师的一项新业务,其产生源于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刑事律师要能够从企业管理者的角度入手,以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凭借相关法律事务的实务经验切入,辅之以科学的方法,将自己的智力成果变成阻断企业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屏障,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在业务操作中,刑事律师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使这项新业务能得到企业认同,使律师团队的智力成果能得到企业认可。笔者相信,经过律师同行的共同努力,刑事非诉讼业务一定能够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2]李小海.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8]张友明.刑事非诉讼律师业务初探.律师实务.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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