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寝室(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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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1 00:00:00    小编:处世哲学_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寝室(五篇)

小编:处世哲学_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寝室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科技协会(以下简称研究生科协)是在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部领导下,独立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科研团体。第二条:研究生科协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协会以“培养科研意识,提高科技水平,重视成果与应用的转化”为目标,团结和组织广大研究生,营造学术交流、学科交叉的科研氛围,构筑技术服务、科技创业的校园平台,培养具备科技创新能力、能胜任未来国际竞争的复合型人才。第三条:研究生科协的主要任务:大力开展科技普及教育,推进学术道德方面的思想建设,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校研究生的综合科技素质;建立并逐步完善一套层次清晰、结构分明且行之有效的组织机制、管理机制和奖励机制,保证协会的正常运作与发展;大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气氛,推进学科交叉,促进各学科间学术思想、研究手段和科研成果的交融结合;充分发挥广大研究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研究生的开发创新能力,培养广大研究生的创业意识;承担学校、研究生院、校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开展包括一年一度的研究生科技活动月在内的大型科技活动,并推荐优秀作品参加市、省以及全国规模的比赛及其他各级科技赛事;协助研究生同学的论文发表,对论文的评选和奖励,对部分经过审核的科研项目,协助申请经费并给予一定的资助;充分发挥我校知识密集、人才集中、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加强我校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在努力宣传自身科研成果的同时,积极引进外界的最新成果和思想;逐步实现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化,并争取实现协会的科研经费自酬自给;加强自身组织管理,推进校园社团建设。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会员资格:凡我校在籍的、专心于科学研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硕士生、博士生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经过协会的审查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有突出成果的会员可特聘为协会会员。本协会特聘部分专家、教授组成专家顾问团,对本协会做技术和学术上的指导。第五条:本会会员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研究生科协工作进行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研究生科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学术活动条件;

(四)有权对研究生科协干部实行监督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给予保护和委托申诉;

(六)本会会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会等; 第六条:本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完成业务学习、科研工作等任务;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

(五)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六)退会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研究生科协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不少于 2/3 的应到代表到会方可开会。代表大会一般为当年9月份,特殊情况下可由研究生科协主席团征求各方面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决定提前或推迟举行。第八条:校研究生科协代表大会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研究生科协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研究生科协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收集、审查和通过大会代表的意见和提案;

(四)选举产生新的研究生科协主席团,有效票不少于实到代表人数的 4/5 时,选举结果有效。第九条:代表一般由研究生科协推荐本部或本会的 20% 的会员作为代表,报主席团审查,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为有效。每一届名额的确定由上一届主席团任定。第十条: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

(一)对新一届研究生科协主席团候选人有审查权、建议权和选举权;

(二)占总数 1/5 的代表联名有权推荐新一届研究生科协主席团候选人;

(三)对研究生科协的各项工作享有听取权、咨询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收集并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出席研究生科协代表大会,认真履行职责。第十一条:研究生科协主席团的组成及职权:

主席团组成 :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须根据有关条件,经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名,参加公开竞选,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差额选举办法产生,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报研究生部批准。职权:

(一)研究生科协主席团是研究生科协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研究生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研究生科协代表大会职责,负责贯彻执行研究生科协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实施,对研究生科协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研究生部请示汇报工作;

(二)统一领导研究生协会工作;

(三)筹备下届研究生科协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研究生科协主席团候选人;

(四)经半数以上主席团成员提议,报请研究生部同意批准,可以召开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产生)特别会议,对主席进行信任投票,如果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投不信任票,主席即被罢免,工作局面由委员会全权负责;

(五)如果主席团成员因毕业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研究生科协主席团工作,可推选一名候选人,经主席团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增选为主席团成员。

第十二条:研究生科协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主席团、学术论文部、宣传部、外联部、项目审核部等机构。各部组成 :各部设部长 1 人,副部长 1-2 人,部长由主席团成员或委员会委员提名或自荐,主席团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部备案;副部长可由部长推荐也可由主席团提名,由主席团讨论通过;副部长以下成员各部自行聘任,报主席团备案。第十三条:研究生科技协会各部职能简介:

主席团:制定协会委员会各项决议,组织各项活动,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及人员调配,管理科研经费。

学术论文部:为同学的论文写作提供资料和信息,协助同学的论文发表并对论文进

行评比奖励,对论文进行整理编辑,组织策划学术报告会。

宣传部:积极做好研究生科技协会自身的宣传,通过网站、宣传板完成各种活动的策划、布置。

外联部:负责加强校际间的交流,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项目审核部:对所确立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合理分配科研经费。

第四章 干部和纪律

第十四条:研究生科协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个人品质好,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学有余力,具有热心为同学服务和无私奉献的精神。第十五条:研究生科协干部应自觉遵守本会章程,严格遵守研究生科协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研究生科协各部门干部任免须经主席团讨论,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七条:部长以上干部辞职须向主席团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主席团同意方可辞职。主席团成员辞职或毕业时,其成员的增补由主席团推荐报研究生部批准。第十八条:研究生科协部长以下干部因各种原因调动或离职后,其岗位人选的补充由主席团根据干部的条件,采用招聘考核的方式选任。特殊情况,由主席团直接提名聘任。第十九条:研究生科协干部每学期进行量化评优,对任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科协干部,研究生科协以一定方式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可报请研究生部进行表彰。第二十条:对任职期间工作明显不称职或严重违反有关纪律的研究生科协干部,研究生科协主席团可根据有关干部任免规定作出处理,必要时可报请研究生部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科协干部选拔、聘用、考核实施细则,参见《研究生科技协会干部选拔、聘用、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研究生科协。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应每次换届后由新主席团及各代表进行适当修订。

研究生科技协会干部选拔、聘用、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随着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以及研究生科协队伍的不断壮大,研究生科协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迫切需要建立研究生科技协会干部选拔、聘用、考核和奖惩制度。根据研究生部有关精神及研究生科技协会章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研究生科技协会干部选拔聘用条件:

(一)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和道德素质好;

(二)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三)善于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

(四)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热心为同学服务;

(六)组织纪律观念较强;

(七)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选拔与聘用

第三条:研究生科技协会干部的选拔原则是“民主、公开、公正、公平”,采用选举、公开招聘,吸收优秀研究生加入。第四条:经研究生科技协会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科技协会委员会委员,报经研究生部批准聘用。第五条:研究生科技协会干部毕业或其他原因离任需要增补时,根据研究生科技协会干部选聘条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第六条:研究生科技协会主席团成员由研究生部负责考核聘用。

第七条:研究生科技协会各部部长由研究生科技协会主席团或研究生科技协会委员会提名,经主席团讨论通过,提出名单,报请研究生部备案。第八条:研究生科技协会各部副部长及干事由研究生科技协会主席团和各部部长进行考察,择优选拔聘用。第九条:为提高研究生科技协会干部的素质,研究生部将对新任的研究生科技协会干部进行培训,为今后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第十条:研究生科技协会副部长及其以上干部,聘用期为一年,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职或考核不合格者,经研究生科技协会主席团讨论通过,报经研究生部批准,予以解聘。

第三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一条:研究生科技协会干部及各部成员实行每学期考核制,考核采用“量化评优”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定的综合结果将作为表扬、奖励及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主要为:工作思路、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创新能力等。第十三条:部长以上干部对自己的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再由主席团根据各部长的工作情况填写“ 研究生科技协会干部量化评优表 ”,将评定结果登记在案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每学期末,部长以上干部向主席团递交“ 学期工作述职报告 ”,在干部会议上宣读述职报告,接受其他干部评议,最后由主席团根据其一学期的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优”,将评定结果登记在案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干部的考核方式:

(一)主席团成员由研究生部考核。

(二)研科协各部部长由主席团进行考核。

(三)科协主席团对本协会成员员进行考核。第十六条:研究生科技协会干部的考核成绩分优、良、中、差 四个等级。对获得优秀的干部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干部劝其退出或予以解聘。考核结果在研究生科技协会内部予以公布,对解聘的干部,收回其聘书。第十七条:每学期末,由主席团填写“ 干部量化评优记录表 ”,记载评议意见及量化评优成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细则,如有与本协会章程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妥之处,按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在校研究生科技协会主席团。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寝室篇二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研究生宿舍管理,保证研究生有一个“文明、整洁、安静、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也便于对研究生进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宿舍设有专职管理员、夜班员和清扫员若干。在宿管科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岗位职责,热情为学生服务,把本舍的各项工作做好。凡住本舍学生应遵守纪律,服从领导,尊敬工作人员,遇到困难及时与管理员联系,认真执行宿舍各项管理制度。

二、研究生宿舍的调整、分配,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

1.新学期开学前,研究生部按实际住校研究生人数,将宿舍房间分配到各学院,由各学院安排到人。

2.研究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按定员住宿,不得自行互相调换房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管理部门的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个别调整时,需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研究生部同意后方可调整。

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占用房间及床位,违者经教育不改,按学校规定每天罚款1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4.研究生不得长期留宿外人住在寝室,也不得把自己的床位出租给别人,一经发现追究本人责任,给予记过处分,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5.凡已毕业分配离校或留校的研究生,不再在学生宿舍内保留床位。

三、宿舍内设置管理

1.家具:寝室内配备的成套家具设备建帐立卡,由各寝室室长验收签字,不得随便搬动、拆毁。如有丢失或毁坏,按原价赔偿。毕业时应如数交清,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2.门窗玻璃:实行登记建帐,室长验收签字,如有破损一律包赔。离开房间要关好窗户。

3.电器:

(1)室内外的照明灯及其它照明设备,如发生故障,报请本舍传达室,由宿管科安排电工及时维修。对照明设备不得私自移动和拆修,由此造成的事故和损失一律由改动者负责并照价赔偿。

(2)宿舍内严禁乱拉电源线和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熨斗、电烙铁、电褥子等电器,违反者按电业局有关规定处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3)学生要注意节约用电、用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

4.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告黑板上胡乱张贴广告信息,保持宿舍楼道的卫 1

生,爱护公共电梯。

四、加强宿舍的治安保卫工作

1、研究生公寓的治安保卫工作是在宿管科保卫处的领导下,在研究生部和研究生会的配合下进行的,宿管科有权对宿舍进行安全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搞好宿舍治安保卫工作。

2、各宿舍由各楼管理员任组长,门卫和服务员兼任组员,负责宿舍安全及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出入、会客、住宿、携物登记等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学生宿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学生宿舍严禁留客住宿,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宿舍不得留宿异性,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每个学生配备一把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

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管理员,由维修中心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住宿人员负责。若不上报,发生一切后果由住宿人员自负。每个宿舍必须交一把钥匙给管理员,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5、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电热器具。一经发现,除没收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破坏学校消防、广播、电视、网络等设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研究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危害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7、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或隐患时,住宿人员有责任及时报警并撤离现场,积极采取灭灾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管理员、保卫处及管理服务部,并协助调查处理。

8、要养成离舍锁门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对搬入搬出宿舍楼的电视机、计算机等贵重物品实行门卫登记制度。

9、宿舍内不提倡吸烟。

10、严格履行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到门卫登记,出示有效证件方可会客。会客时不准影响周围同学,客人晚21:00前必须离开公寓。

11、非开门时间无特殊情况禁止出入,晚归的研究生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入。

12、休息时间不准大声喧哗或进行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宿舍内严禁打麻将、赌博、酗酒和起哄闹事,住宿研究生应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五、认真执行《卫生管理条例》,搞好室内外卫生。研究生在宿舍内应保持安静,讲究文明礼貌。

1、禁止向窗外、门外乱扔垃圾及带明火物、乱泼污水。

2、室内垃圾清扫后,将垃圾倒进楼层垃圾桶内;剩饭剩菜不得倒入下水管。

3、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公共场所内不得堆放其它杂物。

4、严禁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5、严禁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溜冰等。

6、不准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7、由研究生会负责每月对研究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评比。

六、研究生在宿舍内放置、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1、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2、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或看黄色影片。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七、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研究生应配合管理人员共同维持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执行公务。研究生应以舍为家,爱护国家财产,维护公共秩序,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争创文明寝室活动。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寝室篇三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还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一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五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事先请假。因事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不得超过四周。事假一周以内、病假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事假一周以上、病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七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九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转学、转专业

第十条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允许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允许转专业,但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接受院系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若原导师或所在院系不同意,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跨学科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期。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导师。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研究生修业年限:硕士生一般为2-3年,博士生一般为3-5年。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病等原因休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经校医院确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休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休学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籍记录为“休学”,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休学,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七条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十八条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导师提出,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两周仍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仍未注册者;

(六)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出国(境)攻读学位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期满回国后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二条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退学后二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六条延长修业期的研究生,延长修业期内学校不发培养费及奖学金。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学业成绩和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在结业离校的半年至一年之内,补修完学业成绩和相应环节,回学校参加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但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三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寝室篇四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一个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维护宿舍安全和提高环境品质,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公司对外来南京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

三、内容:

(一)、住宿管理

1、住宿员工使用宿舍内的公司财物,须罗列清单,经员工个人与行政人事部清点确认后签字。入住人员只限员工本人。

2、住宿员工不得将宿舍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留宿非公司人员。

3、住宿员工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员工离开宿舍须锁好房门,贵重物品应注意保管,遗失自行负责。

4、住宿员工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内设施,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须按价赔偿。

5、宿舍所耗费的水、电费用,超出公司配额由住宿员工承担。水、电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及水龙头。

6、住宿员工退房时须办理移接手续,清点财物。凡居住期间,财物有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7、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电视、桌椅、玻璃、卫浴设备、管道、门窗、床铺等)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由住宿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处罚。

8、公司领导或行政人事部不定期检查宿舍,员工不得拒绝,并听从相关整改建议。

(二)、纪律管理

1、住宿员工必须按时就寝,晚上22:00后不得大声喧闹或发出大的噪声或在异性宿舍逗留。

2、宿舍区不能成为犯罪窝点,严禁酗酒、打架、偷盗、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动。一经发现公司对相关人员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3、电视、音响的使用,声音不得过大,以不妨碍他人安宁为原则。

4、住宿员工晚上外出最迟应于22时前返宿舍,22时后返回宿舍须告知当班负责人登记,并不得在宿舍发出扰人声响。

5、住宿员工不得于宿舍区室外或室内墙壁、橱柜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挂物品。

6、住宿员工不得破坏宿舍区任何公共设施或公物,不得在宿舍私藏任何公司物品。

7、未在宿舍区住宿员工在宿舍区活动时亦须遵守所有规定。

(三)、安全管理

1、宿舍内不得擅自加装使用电器,禁止使用电炉或明火器具,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漏电电器,一经发现给予没收。

2、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3、住宿员工不得在宿舍内吸烟,确实需要吸烟的可在宿舍外空旷处吸烟,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烟灰缸应妥善放置。

4、人人知道消防灭火器的位置,严禁随意挪放。

(四)、卫生管理

1、住宿员工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饲养动物,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门口、窗外泼水、乱扔杂物。

2、住宿员工个人床上用品起床后须摆放整齐,其它私人物品、衣物须摆放整齐或收入箱柜。

3、住宿员工洗晒衣物须在指定区域或宿舍阳台晾晒,不得随意在走廊、过道、卫生间及其它公共区域晾挂(雨天除外)。

4、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宿舍楼梯转角处均已配置垃圾桶)倾倒。

5、住宿员工房间内卫生自行清洁整理。

6、住宿员工房间门口个人物品应摆在架子(自行购置)上,不得直接摆在地上。盆花(栽)、鞋子及其它私人物品只有上架才允许摆放在外。

(五)、探访管理

1、外人探访时应在安保主管处登记探访人姓名、与被探访人关系及进出时间。

2、外人探访需借宿(直系亲属)需经安保主管或公司行政主管及以上领导批准(借宿时间最长为两晚)。不需借宿的须在22:00前离开宿舍区。

3、外人探访时为了其他同事休息需要,尽量不要在宿舍内交流,可以带至公司会客室进行交流。

4、探访人活动区域仅限宿舍区,不得在其它区域擅自逗留。

5、探访人须遵守公司所有相关规定,如有违纪行为由被探访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迁出管理

1、住宿员工迁出时须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须先经保安主管或公司行政人事部人员检查。

2、住宿员工离职(包括自离、辞职、免职等),须于离职当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

3、员工离职时需交清所有领用物品后方能进行工资结算。

四、对违反以上任何规定的住宿员工,行政人事部可酌情予以处罚,乃至取消住宿资格。对在宿舍区内进行违法乱纪行为的,严重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公司给予辞退,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

五、附则

本办法经公司核准后颁布实施,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并执行,未尽事宜,另行修订。

南京兴鸿业物业管理公司

2011年7月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寝室篇五

多多汽车服务广场

多多汽车服务广场 宿舍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一个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维护宿舍安全和提高环境品质,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 公司所有住宿员工。

三、员工申请住宿程序:

1、本公司员工凡需要住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须填写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批准后方得住宿。

a、于夜间工作,因下班时间过迟,无法搭乘公车返回者。

b、于本公司聘请时期内,在工作地点无适当住所,经本公司核准后借住宿舍者。c、特殊状况,经总经理特准者。

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住宿。

a、患有传染病者。b、有不良嗜好者。

c、有粗暴行为者。d、不服从公司安排、监督和管理的

e、在宿舍赌博、斗殴、酗酒、吸食毒品的; f、蓄意破坏宿舍内物品或设施的: g、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影响宿舍安定团结屡教不改的:

h、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 i、有偷窃行为的。

3、行政人事部应备置《住宿员工申请表》,将住宿员工之姓名、籍贯、血型及紧急时通知亲友之联系电话,与必要之出入动态,详予登记,并保持资料之完整,以备警察及户政机关之检查,及紧急时之参考。

多多汽车服务广场

室长的管理,违者一次处罚100元,二次取消住宿资格。

10、夜不归宿的员工应提前向宿舍长报告,并登记。

11、在宿舍内禁止大声喧哗、嘻笑、打闹影响别人休息,违者以50元罚款。

12、保持宿舍整齐、干净。

13、卫生标准

(1)卫生间保持整洁,垃圾每天必倒,地面、便池保持干净、无异味。(2)地面无纸片、烟头等杂物。

(3)公共区域无灰尘、纸片、烟头、杂物,每天清扫托干净,保持卫生清洁。(4)内务床上用品应摆放有序,被物堆叠整齐。

(5)当班卫生值日要做到地面无纸片、烟头等杂物、门窗无灰尘。

14、住宿员工不得将宿舍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留宿非公司人员。

15、住宿员工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内设施,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须折算赔偿。

16、宿舍所耗费的水、电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17、由于个人行为造成的伤害与公司无关,一切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

18、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详见《宿舍公共用品明细表》)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住宿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处罚。

19、每月月初(1-5 号)和月中(i5-20 号)由行政人事部安排人员对公司宿舍进行检查。如在合适时间检查宿舍,员工不得拒绝,并听从相关整改建议。

六、纪律管理

1、住宿员工必须按时就寝,晚上24:00后不得大声喧闹或发出大的噪声或在异性

多多汽车服务广场

(3)负责收集及保管住宿人员的相关联系方式及紧急联系人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寝室长应当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1)违反宿舍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2)宿舍内出现违法行为或火灾等事件

(3)住宿人员身体不适以至病重的,并且应当及时送医院并通如其亲友的。(4)住宿人员需要留宿亲友的。

3、在寝室长出差或请假之前,必须指定代理寝室长或由舍友自行推举新一任寝室长并上报公司行政人事部。

十、附则

1、对违反以上任何规定的住宿员工,行政人事部可酌情予以处罚,乃至取消住宿资格。

2、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并执行,未尽事宜,另行修订。

行政人事部 2010-10-15 此制度须与《员工入宿申请表》、《员工退宿申请表》、《宿舍管理图》、《公共设施设备明细表》、《钥匙使用登记表》、《卫生值日表》等一同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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