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境外法律风险防控汇总(7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境外法律风险防控篇一
;关键词 社保基金 投资运营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梁艳,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助理经济师。
本文所称社保基金采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采用的定义,即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的专项资金。2000年,国家成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2014年12月,山东省成立第一家省级社保基金理事会。从实际投资运作看,近年来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模式不断创新,金融市场监管趋严,特别是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央行、基金业协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及行业自治组织不断出台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则规制金融乱象,金融行业迎来“强监管”时代。以山东省为例,社保基金投资涉及信托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股权投资等多个投资领域,不仅要使项目投资符合基本法规定,更要时刻关注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行业新规。从社保基金开展金融投资的过程看,项目投前进行谨慎的合规分析,避免出现合规风险是保障项目投后整体稳健运行的关键和基础环节。
一、文献综述
(一)研究成果概述
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发达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较早,例如美国早在1930年左右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社会保障法》,1940年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新加坡在1955年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制度,自1992年以后,以中央公积金制度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将受益群体覆盖到参加工作和没有参加工作的新加坡人口。
目前国内学界理论认为,社保基金投资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有三:一是有关制度不完善,二是相关主体监管不力,三是社保基金在入市過程中存在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加剧投资风险。我国于2000年成立第一个国家级社会保障基金后,理论界对于社保基金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项怀诚在《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几个问题》(2006)提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限,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金,社保基金一直本着“安全至上,注重效益”的原则通过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对国内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和债权投资,同时提出,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健全社保基金法律制度保障措施是实现社保基金创新与发展的重要环节。刘子兰、严明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研究》(2006)一文中运用均值——方差模型、var模型等分析工具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进行了分析,为社保基金可量化管理的风险提供了解决思路。唐霁松在《加强社保基金监管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2018)一文中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角度,为我们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风险打开了新思路。
(二)创新性分析
通过研究国内外对于社保基金领域的研究成果发现,目前理论界从全面监管、投资运营等方面对社保基金的风险防控研究均有涉猎,但这些研究基本是从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的宏观角度对其实现长期保值增值进行分析,而鲜少对于某一投资领域和环节的具体风险防控开展研究。本文将学习在既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创新性的将如何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投前阶段掌握可能出现的违规风险,从而避免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出现合规性问题而开展探讨。
二、必要性分析
社保基金投资前期重在预防法律风险,项目投前的风险评估是包含前期调研、方案测算等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的综合性管理环节,因此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尤为必要。
(一)部分投资项目交易环节较复杂
社保基金所投资的金融领域有一部分项目交易环节较复杂,甚至需要跨地域、跨法律制度规范框架合作,使得投前法律风险管理难度较大。例如,以发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为例,银行首先通过证券公司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客户向证券公司委托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次,资产管理计划确定的当时,客户要向银行进行收益转让。通过此类实际合作的资产管理案例,可以发现资产管理业务涉及众多行业,其中各个主体都涉及到法律风险防控问题,而信息的不完整性极易导致风险漏洞,所以投前的风险评估必不可少。
(二)金融监管政策趋严
社保基金由于其特殊性质,在投资运营时受制于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2016年5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开始实施,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的原则、投资组合、风险防控及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17年以来金融体系迎来“强监管”时代,同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先后出台。以山东省社保基金为例,私募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是社保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防止社保基金项目投前出现违法违规风险是保证项目持续顺利开展的前提。
(三)投资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制约
无论是社保基金投资还是其他项目投资,投资机构都能够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意识,但在风险管理能力方面还需提升。社保基金投资机构是金融市场近几年新兴的投资机构,投资管理运营的经验尚显不足,面对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投资机构现有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尚不足以应对金融形势变化的需要,对法律风险的识别能力有待加强。
三、策略分析
(一)明确产业投资方向,项目端分散风险
纵观全国和省级社保基金投资产业布局,充分体现了谨慎投资、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的原则,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再去讨论流动性和收益性。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投资范围标准分析,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信托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但实际涉足的投资领域并不多,按照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披露的年度报告来看,持有至到期资产和交易类金融资产比例达到70%-80%,其余项目仅占20%-30%。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所投资的项目中,债权投资、私募基金投资、银行理财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以上投资领域一旦监管政策收紧,将很大程度影响投资项目选择和投资收益。
社保基金投资机构可以参照专业创投机构的模式,基于其丰富的合作伙伴和社保基金社会影响力,获取系统的项目来源,围绕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医疗健康、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进行战略性布局,以项目分散投资分散法律风险。
(二)项目投资分类决策,量化评估风险权重
通过对专业投资机构开展调研发现,专业机构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将各类项目的投资风险分类衡量且设置不同的权重比例,按照百分制的方式计算得分,以得分多少评价项目风险大小及投资的可行性,且不同类的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所占权重有所不同。例如,在pro-ipo项目投资决策时,由于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要求更为严格、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及时性要求更高,因此,pre-ipo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权重要占有较大比例;在pe(即private equity)项目中,投资标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者为有风险识辨能力的自然人或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虽然法律风险防控是投前重要的评价指标,但对其估值能力、技术及商业优势、市场环境因素等分析要占有较大比重。
(注:1.表中“法务合规性”是所有投资项目在投前决策阶段都要关注的内容,但视项目类型不同,权重会有所差别。2.各类项目类别满分为100分,可参考关注点就对应项目评出分数,总分数按照权重进行加权计算。)
(三)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一般意义上的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项目投资阶段,由律师对目标公司及其他项目关联方的主体合法性存续、企业资质、资产和负债、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关系、纳税、环保、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调查,目的是规避法律风险。
在实际开展的尽职调查中,法律尽职调查与经常与财务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结合,是项目投前的一种综合性尽职调查程序,并演化出了更高效、更实用的法律尽调模式:一是综合尽调模式,即由风控人员、财务人员及投资人员组成尽调小组对项目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尽调后形成综合尽调报告,尽调主要模块有基本情况分析、行业情况分析、财务情况分析、盈利预测、未来资金需求、投资估值分析。法律尽调包含在基本情况分析模块中。二是商业尽调为主的模式,尽调主要围绕商业尽调开展,尽调报告通过初审后,法律、财务人员做进一步商业尽调,后进入投决阶段,若投决不通过,可能进行多次投决。项目签署正式协议后,项目投前风险控制阶段结束。三是围绕投资标的经营开展的尽调模式,即尽调围绕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展开,尽调中的主要关注点是投资项目在未来阶段的风险,以及投资标的的经营状况是否有在未来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对项目投资风险的把控贯穿项目投前到投后各环节,投后有投后管理部来组织。无论采用哪种尽调模式,均能在尽调环节将法律风险隐患梳理出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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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等方法培养全员法制观念,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增强法律风险防控素质,着力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提高对法律风险防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参与法律风险防控。紧紧围绕保安服务行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案说法,加强法律风险警示教育,让公司管理人员、员工认识到大部分法律风险都是可以提前预防、提前控制的',使法律风险防控与各项安全管理活动自觉融合。
2、严把保安服务人员招聘关,按照签约客户单位合同内容要求,招聘有较强的上进心、责任感、品德优良,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的人员,同时,加强政治审查和体检检查工作。
3、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定期、定时加强对保安服务人员人生观、价值观、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劳动纪律、消防安全知识、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保安服务人员的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综合素质,避免保安服务人员意外伤害和道德等风险的发生。
4、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签约后合同内容条款,及时和在岗保安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每月按时将保安服务人员工资打入其个人账户,避免劳务纠纷等问题出现,不让客户单位受到劳务纠纷、诉讼、合同等风险的不良影响,做到用工合法、合规。
5、积极探索建立与客户单位之间的法律风险防控信息平台,实现法律资源信息共享。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监控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制定、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增强公司抗击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和计划性,不断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减少公司违规操作和诉讼案件的发生,使法律风险控制在公司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公司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优化和平衡,保护和提升公司和客户单位的声誉和形象。
境外法律风险防控篇三
为了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我们大家都应该学习法律,维护法治。相信法律会使我们的生活更好。你有法律经验吗?来写一篇法律心得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有关于通信业法律风险防控心得,希望你喜欢。
这段时间,老师给我们讲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我似乎有些明白了:法就在我们身边,需要我们在平常的学习生活中去捍卫它,保护它。但有的同学却认为,我们现在还小,用不着学法律,等长大了再说。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的生活处处离不开法律。下面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某市一小学二年级一班的班主任数学老师,因该班的一位同学没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叫到办公室训话。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旁边的热炉钩子将该同学的脸部烫伤三处多。因对法律知识淡薄,这位同学回家后并没将实话告诉家长,最后在逼问中才说出实话。此班的数学老师将承担赔偿以及一切责任。
同学们,听了上面这个案例,你是不是有点觉得法律就像一个保护屏在保护我们呢。那么,我想再问一个问题,上面这位老师犯了哪条法律让他承担了一切责任呢?没错,就是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根据我们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设定的保护法规,比如,在学校里,教师不可以体罚学生和侮辱学生尊严。父母不能让未成年人未上初中后直接辍学。同学们,你们看,法律真是无处不在,它既帮助我们又限制我们。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更加安全。所以,我们应该认识这些法律,合理的运用它,它就会让我们在生活中享受应有的特权。
法,就在我们身边,它是一把伞,为我们遮风挡雨,它又是一把剑,用正义化解邪恶!
法律这个词在我的脑海中是神圣的,它就像一个守护神,伴随在我们身边,时时刻刻保护着我们;法律,就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指引着人们走向光明的道路;法律,就像孙悟空,用它那双火眼金睛,分辨黑白,惩恶扬善。法律就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就在那肃静的法庭上,就在禁猎区那些举着猎枪的猎人们心中。法律无处不在。
我是一名小学生,已经了解到社会上隐藏着一些不安全的因素,应该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在面对不法分子入侵的情况下,不惧怕,勇敢、机智地向公安部门求助解决。
1.独自在家,要锁好木门、防盗门等。如果有人敲门,千万不可盲目开门,应首先从门镜观察或隔门问清楚外来人的身份,如果是陌生人,不应开门。
2、外出或在公共场所,需要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3.匪警电话的号码是110。这个号码应当牢记,以便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拨打。
4.拨打110电话,要简明、准确地向公安部门报告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案情等内容,以便公安部门及时派人处理。
5.打报警电话是事关社会治安管理的大事,千万不要随意拨打或以此开玩笑。
同学们,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守卫安全,把法律装在心中,让我们共同争当遵纪守法的好儿童,促进社会和谐,助力中国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家庭、一个学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于是法律就诞生了。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与我们紧紧相连,所以我们必须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只有我们懂了法律,才不会误入歧途。如果不守法,将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作为祖国未来的我们从小就应该知法,懂法,守法。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标准。前几日在电视上看这样一则报道,有一个18岁的青少年,小的时候看到别人好东西就会偷偷的拿回去据为己有,父母因为忙于工作也疏于管教,后来,这个孩子迷上的网络,整天不去学校,在网吧里打游戏,父母给钱用完了就到外面偷钱,然后继续在网吧,发展到后来,偷窃的钱不够他用了,就想起了绑架勒索,甚至抢劫的主意,最后受到了法律惩罚!一个18岁的孩子,眼看着快成为一个活泼开朗的小伙子了,却因一时之念,走向了歪路!当然这不仅仅是他的错,如果在他第一次偷窃的时候,父母就给他灌输法律的意识,那么他也不会走向这深渊。
法律是公平的,无论是老人还是小孩,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因有的惩罚。没有了法律,我们就不会公平的处理一些纠纷,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就没有了保障。为了我们的健康成长,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我们要认真学法,改掉不良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让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才吧!
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敬畏,一是我们头顶上的璀璨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法则。法律时时刻刻都在塑造着社会,规范着公民的行为。无法,则无以立国;有法,国则昌盛,民则安居。
前几天,我看到一篇文章,它讲述了一个中学生,买了一辆自行车,他非常欢喜,天天十分宝贝地停在小区的车库里,就算不要用,他也会时常去看一下,有没有脏,有没有损坏。有一天,他照常去看电动车,却发现电动车被偷了,他找遍了整个小区也没有踪迹,他心理特别不平衡,从而萌芽了报复的心理,于是开始还击。开始,他只是偷同学的杯子,后来他还不满足,开始偷电动车,摩托车,成了臭名远扬的江洋大盗。再后来,在他准备再次作案时,被民警抓了个正着,当场擒获。
这位中学生因为偷盗,给自己的一生画下了不光彩的一笔。虽然,后来追悔莫及,但事情已发生,时光不可倒流,依然于事无补。
亚里斯多德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就有好的秩序。”社会发展到今天,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离开法律。妈妈从小就教育我:“红灯停,绿灯行,坚决不能闯红灯。”于是,从小我就从小事起,任何一件事都要遵守法律。这位中学生就是起了邪恶的念头,才犯了大错。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我认为,任何事情都不能缺少束缚的规则,否者就会方才大乱。现在的未成年人应该从小遵法,守法,从小就应该知道法律,对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多多阅读《中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得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人索要财物。
最后,我们应该时刻遵守法律,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美好。
法律是在我们身边不可缺少的一个东西。因为有了法律,未成年儿童才能健康、快乐的成长;人民才能平等;社会才会和谐;坏人们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们未成年儿童受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未成年人,现在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也是因为这个特殊阶段决定了我们将来的素质、心理、态度等等。而在于这个阶段的孩子会有很多不同的心理变化、会叛逆、走上歪路等等。在生活中,孩子的人格尊严常会被监护人、教师或其他人侵犯,这已严重伤害了孩子的人格、自尊心和自信心。就比如我的父母对我的态度:有的时候因为课外学习的一些不认真或提出的意见,他们就会用语言来侮辱我、打我,就算我再怎么跟他们交流、谈心,他们也一直认为我只是在找理由来逃避现实,并且跟我讲一堆对我没有意义的话语、不尊重我。这种事情已经发生了很多次了,我也经历了很多次,伤心了很多次,导致我现在已经完全不想理会他们,也在私底下指责他们。也是因为这样,我每次上学都觉得老师只要说那些父母对我们多好的话,我都觉得这是错的。我也开始渐渐地疏远大家,开始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这件事情到现在,我只要一想到,就觉得我很委屈、生气,想很多很多的事情。
我觉得监护人和老师有义务来用正确的方式来教育我们,而不是用语言攻击、暴力来解决问题。“棒棍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育。也许,有许多中国的家长因为这句话,来教育自己的孩子,也正是因为这种教育,使无数孩子失去自尊心、自信心、走上歪路。现在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监护人或教师要是真的大打出手,我们有权利把你们告上法庭。
教育孩子,监护人和教师要以身作则,如果你们教育孩子是用辱骂、暴力的话,那么这对孩子的一生都会有影响,会对身边的一切的认知产生影响。只有用正确的方法来教育孩子,才能让孩子天天快乐的成长!
境外法律风险防控篇四
;【摘要】海外投资风险一直是我国政府与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要切实进行海外投资风险法律防控,就要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专业海外投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关键词】海外投资 风险 法律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企业海外投资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热点,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更是推高了企业海外投资的热度,为我国海外投资打开了新局面,然而由于海外投资涉及到东道国的国家政治经济体制、人文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其中的各种风险一直是横亘在我国企业面前的难题。
海外投资风险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类型
海外投资即境外投资,通常而言指的是投资主体通过参股、并购、货币直接投资、提供担保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海外投资从类型上划分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投资,即投资主体通过货币直接投资或者并购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拥有或部分拥有厂房、店铺等实体资产所有权。另一种则是间接投资,指的是通过参股、提供担保等方式获取股权、利息,这种方式中投资主体一般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在我国,投资主体一般包括中国大陆境内的各类法人、大陆境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以及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所谓风险指的是事物在發生与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运用到海外投资上就是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发生不确定性事件的概率,其中影响不确定性事件发生概率的因素比较多,包括投资区域政治经济体制、法律文化制度,人文社会环境等。根据法律论与国际经济的相关理论,我们可以把海外投资风险分为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类型:海外投资的宏观风险指的是国家整体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层面的改变或者差异引起的不确定性,比如在“一带一路”框架图上的一些东南亚国家,国家政权就处于不断更迭的状态,并不稳定;中观风险是指由于竞争者或者相关利益者的出现,以及投资双方由于协议内容纠纷引起的不确定性,如在“中铝”收购案中,力拓的中途毁约行为;微观风险则是指由于投资主体生产经营管理不善,或者东道国政策的变更以及协议细节缺失引起的不确定性,如格力电器在巴西投资设厂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前所述,海外投资风险作为一种概率性事件,其本质与其他种类风险是一样的,是一类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取决于东道国的国家政治经济与法律文化体制的大环境,只要存在投资主体与投资环境,发生了投资行为,那么投资风险就一定存在。而且值得一提的是,投资风险往往还会随着投资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有鉴于此,我们就必须要正确面对投资风险这一客观事物,虽然投资风险并不能彻底消除,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预测与识别来有效规避与防范控制。其预测与识别的方式就是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因为法律的功能就包含了预测、指引与控制。法律通过预测投资主体与当事双方的相互行为,来制定相应的行为规则,从而降低双方贸易风险;法律还通过指引与控制来规范与约束投资双方的行为,从而提高违约成本,降低双方的违约风险。
防控法律风险是投资主体的现实需求。随着中国近年来海外投资需求的不断增长,投资规模日益扩大,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然而这些海外投资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根据2014年中国贸促会公开的数据显示,中国有2万多家企业在海外投资,但是“90%以上是亏损的”。而实际上这个数据还可能更惊人。从近些年中国海外投资一些失败的案例来看,投资主体对于风险的法律防控确实是刻不容缓,以马来西亚为例,该国在海外投资中关于劳工待遇方面有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必须雇佣80%的当地人,而其中不少于10%应当是当地土著居民。许多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进行投资的时候并不了解当地的法律,违背了当地的法律规定,致使风险加剧。从这个角度来看,构建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防控体系对中国能否顺利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双重意义。
构建海外投资风险法律防控体系新路径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没有专门的关于海外投资的正式法律出台,现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各个职能管理部门制定的一些法规文件,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低下。如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外管局的《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且不说相互之间有重复之嫌,单单是法律约束级别,还有对于海外投资具体行为的法律解释与规定都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加强国内的关于海外投资的立法力度,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一部纲领性的专门的《海外投资法》,并有效梳理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一个完备的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海外投资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者与推动者,应号召沿线参与国家一起研究制定专属于“一带一路”跨境经贸合作的国际公约,从而让“一带一路”框架下不同国家地区间的合作交流能够更加顺畅,进而降低我国海外投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在研究、制定与谈判的过程中,我国还可以借此机会宣传推广我国自己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理念,从而在今后的跨境投资活动中占据主动。
加强专业海外投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我国现有的海外投资行为屡屡受挫,除去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因素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外部环境的影响,即对于投资环境的未知,这种未知直接决定了投资主体海外投资行为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要想降低海外投资的这种不确定性,降低其风险,最根本的方法就是降低对于投资环境的未知程度,换言之,如果能够尽知其详,则肯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正是由于我国投资主体对于东道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因素的调查研究不够详尽,从而导致了当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困境,想要化解这一困境,最好的办法就是构建专业的海外投资法律服务体系。该体系不仅要能够提供关于投资环境的所有调查资料,还要可以为投资主体的准入、投资、退出等整个过程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与东道国发生纠纷时,要为投资主体的纠纷解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保护。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的法律服务体系是有效降低海外投资风险最为行之有效的措施。
(作者为河北大学讲师)
【参考文献】
①李武健:《 “一带一路”战略中我国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②陈宁:《利益相关者为视角的中小企业跨国经营风险防范》,《现代财经》,2011年第1期。
③李一文:《我国海外投资风险预警研究》,《管理世界》,2016年第9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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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的调查,我认为空巢老人真的需要儿女们的呵护与关心,我写这次报告也是希望的人可以关心自己的父母与身边的老人,当老人受到重视时她(他)们就不会承受心理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社会上许许多多的老人,他(她)们各自承受着不同的压力,痛苦以及面临各种各样的困境,无不值得我们伸出援手。而据我所知,只有福利院的空巢老人才真正得到我们年志愿者协会的帮助,可见我们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一大弊端。
因此,我希望我们作为新青年要好好把握自己的学习时间和命运,不仅是为了我们自己过上幸福的生活而努力,同时也是为我们的父母和儿女创造优越的生活条件。因此,我们一起努力吧!尽全力去奋斗,以避免今后怨天尤人。
如今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我们各方面的生活条件也得到了改善,所以,我们更应该好好珍惜眼前的时间,让我们的生命发挥出应有的价值。
总之,空巢老人的生活条件不仅需要社会的帮助,同时也需要儿女,子孙们的帮助。那就让我们一起携手创造好的生活条件。让辛苦的老一辈人们能够更好地安享晚年。
在此次走访中,我认识了一位叫王成的老人,他现在已经65岁了,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当过军人,年纪大了之后由于家里子女忙碌没时间照顾他。他告诉我说他小时候的生活相当贫困,家中子女又多,父母根本就顾不过来,很多事都是自己学会的,自己从小就懂得很多,后来父母不在了就自己慢慢一路走来,直到现在,如今生活好了,自己在这里没有人照顾,子女也不关心,他感到很失望。老人的一番话让我对现在的生活感到倍加珍惜。
在这个村中住着很多家中子女无暇照顾的老人,还有没有了亲人和一些退伍的军人。老人们在这里生活得很辛苦,每天的闲暇时间不多,自己睡睡觉,或是找几个人聊聊天,打打麻将,过得很不充实。我开始去的时候就看见有两位老人们还在田埂上干活,旁边还围了三四个小孩帮忙,整个场面让我心酸不已。
在我走的时候,老人们都过来送我,说下次一定要再来看他们,我点点头。然后跟老人们打招呼后便告别了那个生我养我的地方。
这次社会实践,让我对空巢老人这些相对于我们的弱势群体有了更多的了解,他们需要社会对他们的更多的照顾,他们曾经都为社会做出过贡献,都有年轻辉煌的时候,现在虽然年纪大了,却不应该受到社会的排挤,也应该有自己的地位,更应该受到人们的尊敬。这回走访老人,让我也看到了老人们的活力,虽然年岁已高,但却活力依旧。他们都乐观开朗,没有子女在身边的照顾,却能交到更多老年朋友,拥有更多的共同语言。他们并不因为自己年纪的原因而放弃自己的梦想,他们照样像年轻时候一样生活、学习,他们自己在心中也坚信自己有自己的一片天空。这次的社会实践活动让我收获很所多,我也会继续关注这些弱势群体的人们,也呼吁大家一起来关心他们,让他们生活地更开心。
目前新华村委会的空巢老人共有9人,他们由于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儿女照顾,普遍存在独孤、悲观的心理问题。从今年开始,东岳观镇在新华村委会试点举办“关爱农村空巢老人”活动,镇义工协会成立医疗组,每月定期探望农村空巢老人,充当“儿女”照顾他们,给他们送上社会的温暖。镇上也决定建立福利院,让空巢老人能安享晚年。
“阿佰,我来探望您啦!”2月5日下午,东岳观镇新华村委会的空巢老人何佰洋溢着幸福的微笑,他原本寂静的家顿时变得热闹起来,我是第一个前来探望他,在这个即将过年的时刻,我先给老人的住所清除灰尘,打扫卫生生,洗衣做饭,并为他购买年货。完后,我便和老人坐在了一起并同老人聊起了家常。话题从日常生活的照料到健康心态的调整再到新旧社会的变化,我与老人都聊的十分开心,其中,还聊到《红灯记》、《天仙配》、《童话》和《太阳红》等经典戏剧,老人们乐在其中。
随后,我又先后探望了新华村委会的其他6位空巢老人。新华村委会的何佰现年78岁,他早年参军,在部队打过仗,立过功。目前他每月都领取政府的补贴,衣食无忧,但年事已高,独居生活,难免孤独。自从知道镇上决定建立福利院后,对未来的生活充满希望。
此次来到新华村看望老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老人家的慈祥、质朴及平易近人更是令我难忘。我觉得自己和老人之间虽没有进一步更详细的了解,但彼此之间却多了一份牵挂。
经过一小时的车程,我回到了自己家,但老人粗糙的双手却不停的在我眼前浮现,老人们和蔼可亲的目光让我就就不能忘怀。
很多在学校读书的人都说宁愿出去工作,不愿在校读书;而已在社会的人都宁愿回校读书。我们上学,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为的都是将来走进社会,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应该在今天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明天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境外法律风险防控篇六
;【摘要】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实力的持续攀升,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下,中国企业逐步加大了在境外的投资力度,并在境外投资领域达到了一定规模的影响力,国有企业尤为明显。但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因速度过快,追求短期效应而显现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风险。如何能够保证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有针对性的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成为防控法律风险的重中之重,而律师在此过程中充当了重要角色。笔者旨在通过本文简要阐述律师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业务中,指明和提示相关法律问题和风险,以帮助国有企业关注其所涉及的重点风险领域,以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
【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每年的增量显著,投资领域亦发宽泛,涵盖领域也出现多样化趋势,而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势头亦越发强劲。同时,因境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亦越来越多,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防控其中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
虽然我国对于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已经逐渐放宽了政策要求,但国资监管机构还是会有一定的限制要求,且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无论从中央还是地方均有各级国资委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以地方为例,比如:根据2012年天津市国资委发布的《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七条:“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市国资委核准”以及《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应当报市国资委进行核准。因此,如果涉及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涉及有关规定需要报备的条件时,拟在境外进行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当将相关事宜报实际国资监管机构进行核准,同时,如果所在地区对于国有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有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时,在境外投资的公司对于境外资金的使用也应当定期向国资监管机构履行报告程序。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律师应当建议企业需要按照中国境内的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向国资监管部门履行事先审批及事后报告程序,以达到程序上的依法合规。
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
在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后,如何有效的管控境外国有资产是重中之重。根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等。我国针对各项基础管理均下发了相关专门的文件,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
笔者认为,律师在详细掌握上述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在实践操作中,对于建议企业如何准确掌握境外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关注国有资产变动的走向,加强国有企业对境外投资的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一,做好预期风险评估工作。在投资前,应当对所投资国家的地区的经济、政治、风俗、产业竞争力等方面进行多元化评估,了解其他优秀国有企业在该国的投资案例,有效降低投资环境风险及决策风险,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
第二,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对所投资的标的涉及的有关历史背景、投资环境、目标现状等情况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更加全面的了解全部情况,能够为所出决策的正确性、准确性、针对性提供有效保障。
第三,优化企业管理内控。我国部分国有企业的决策还存在决策权力太过集中、投资项目过度、缺乏论证的弊端,往往造成决策失败。所以,应该充分适应国际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全面建立起管理清晰、权责明晰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股权结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在程序上做到保证决策有效、合理、科学,能够在实施过程当中完成有效监督。因此,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决策上,建立一定的程序对决策的有效、合理以及科学性进行评价。促使企业做出正确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
第四,强化企业决策程序。国有企业应该研究并且制定出能够有效完善企业内部有关实施境外投资的有关制度,尤其是在境外投资财务审计、管理以及检查方面做好制度建设,用此来约束和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并且要进一步明晰企业投资的各个阶段,对明确每一个阶段的职责以及管理机构,不断细化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决策以及管理流程,还应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考核、评价及管理机制。
笔者认为,企业应当与国际接轨,借鉴国内外领先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参照我国其他国有企业对境外资产管理的先进经验,研究制定出符合自身企业实际的风险控制标准及依据,最大限度减少境外投资风险,而律师通过全程服务,向企业提示其中的风险防控节点,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
在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规模逐步扩大,投资主体不断优化的背景下,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防控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采用法治思维和法治创新的依法管理方式,最大限度控制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各类法律风险,律师将在此过程中充当重要角色,为推进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大潮中,提供有效的助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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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国际条约、双边投资协定、国内境外投资法三个层面研究“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投资准入法律风险防控问题,指出我国应针对“冰上丝绸之路”的投资需求,积极促进某些特定领域的多边投资条约的形成,包括考虑加入修改后的《能源宪章条约》;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修订bit时应采取“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在境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中确立“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从而防控中国资本进入“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冰上丝绸之路”;投资准入;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王沛(1976-),女,山东聊城人,教授,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刘柳(1986-),女,河北安新人,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冰上丝绸之路”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延伸,由中俄两国提出并主导建设,对变革全球海洋贸易运输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冰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又是面向全球资本,各国投资者准入机会均等,是一个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全球公共产品。所以,中国资本想要进入“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将面临来自全球各国资本的激烈竞争。因此,在研究“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投资准入法律风险时,应深入研究我国参与多边投资条约及专门领域投资条约的可行性,比较沿线国家与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重新审视并完善中国有关境外投资法律制度,这样才能真正帮助中国投资者化解“冰上丝绸之路”投资准入法律风险。
一、国际条约层面
涉及“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重点投资领域的航道开发、港口建设及能源投资方面,仅有《能源宪章条约》涉及能源投资准入的有关问题,该条约使成员国承诺给予其他成员国投资者准入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减少对外资进入的限制,逐步消除现有对外资准入的限制。而北欧五国及欧洲发达国家均为该条约的成员国,俄羅斯则于2009年退出该条约,美国、加拿大加入该条约,但最终并未签署条约,中国只是该条约的受邀观察员国。故中国投资者与欧洲投资者相比,因不能享受条约所给予的投资准入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在北欧五国进行能源投资准入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目前,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资本输入国,当前中国吸引外资的能力较强,市场需求较大,劳动力素质较高,只要维持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治理模式,就能拥有相对明显的比较优势;另一方面,作为资本输出国,中国应针对“一带一路”和“冰上丝绸之路”海外投资需求,积极参与或加入某些特定的专门的多边投资条约。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中国参加并签署了《国际能源宪章宣言》,拟对原有条约进行修改,达成新的全球化条约,预示着我国正在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法制化进程,为能源投资准入在内的投资促进与保护问题发出中国声音。
二、双边投资协定层面
中国与俄罗斯、北欧五国均签订了有关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投资条约(bit),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国与北欧大部分国家签订的bit年代较为久远,中国与瑞典(1982年)、芬兰(1984年)、挪威(1984年)、丹麦(1985年)的bit都是在20世纪80年代签订的,属于我国第一代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普遍未授予对方国民待遇,其中只有芬兰于2004年重新与中国签订了bit,才相互授予对方准入后国民待遇,如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已作出投资的运营、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扩张、出售或处分方面,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二是中国与俄罗斯、冰岛签订的bit虽然提供了国民待遇,但附加“符合东道国国内法”限制性条件,如1994年与冰岛签订的bit中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应尽量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投资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以相同的待遇”。2006年与俄罗斯签订的bit中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因资料有限,无法比较其他国家与俄罗斯、北欧五国签订的bit与中国相比哪个更具有投资准入优势,但这里可以通过梳理外资准入规则的发展趋势,窥见我国下一步将如何重新签订或修改与俄罗斯、北欧五国的bit。
早在20世紀80年代,美国就将国民待遇引入外资的“建立”和“收购”(准入前国民待遇的雏形),引入其双边保护协定样本中,但因发展中国家对其“蓝本”附加了种种“例外条款”而效果并不明显。随后美国又企图采取多边途径打开发展中国家外资准入的大门,如将外资准入问题纳入wto体系,将国际投资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并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达成一揽子协议,并利用wto机制保障执行;又如选择《外国直接投资指南》等“软法”的形式体现“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意志,企图使准入前国民待遇慢慢演变为国际习惯法,成为发达国家援用来作为使发展中国家就外资准入问题进行妥协的“样本条款”;再如发达国家之间达成多边投资条约,提高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水平,实行外资准入自由化政策,促使发展中国家加入该条约。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非洲)逐渐接受美国提供的2012版双边投资协定样本,与美国、欧盟等签订了高标准的bit,确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投资自由化模式,一旦美国、欧盟与俄罗斯、北欧五国签订此种模式的bit,将使我国资本进入“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处于相对劣势的竞争地位。因此,我国在与俄罗斯、北欧五国修订或重新签订bit时,应采取“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
三、国内法层面
海外投资活动离不开投资母国法律的规制和引导,投资母国出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考量,需要对本国资本流向境外进行监管和控制,而其监管和控制的手段必然影响到投资准入环节。目前,我国企业预期进入“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活动,主要受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以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等部门规章的约束,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建立企业受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合发[2018]24号的规制,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则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的规制,这种管理模式可能导致同一企业在进入境外进行项目投资和建立企业时,将进行重复备案或核准,影响到中国资本进入“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效率。另外,两个部门均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方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敏感项目主要指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涉及生态环境脆弱、战略地位显著、投资开发难度大的北极地区是否属于其他类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问题,还需要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而“冰上丝绸之路”前期投资的重点领域为航道港口建设和能源开发,并不在敏感行业范围内,只需履行一般的备案手续即可,虽然该办法取消了项目信息报告制度,以及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了部分时限要求,便利了企业境外投资,但建议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放宽备案制度,确立商合发[2018]24号中明确的“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通过负面清单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行业领域和方向,进一步增强投资法律制度的可预期性和指导性,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进一步畅通“冰上丝绸之路”投资准入环节。
[参考文献]
(责任编辑:乔虹 董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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