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合同纠纷 委托经营合同纠纷案例(汇总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委托经营合同纠纷篇一
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乙方将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管理
船名:曾用名:
船舶种类:建造日期:年 月日
总长: 型深:型宽:
总吨: 净吨:载重吨:
主机功率:
二、船舶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该船取得合法营运资格之日起,至年月 日止。
三、甲方责任:
⒈负责取得船舶合法的营运资格;
⒋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税费;
⒍负责海商、海损事故处理;
⒎负责建立船舶各类管理台账、联系制度,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⒏其他责任:
四、乙方责任:
⒈如实向甲方提供船舶有关资料和证明,保证船舶来源的合法性;
⒉配合、协助甲方对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
⒊向甲方推荐船员,并负责对船员管理进行监督;
⒌负责承担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责任和经济损失;
⒍其他责任:
五、双方关于经营管理费、保险费用和有关费用额度、支付方式的约定:
六、双方关于风险责任和责任赔偿的约定:
七、双方关于经营费用和利润分配的约定:
八、双方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
九、其他约定:
十、本合同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报备当地航管部门、船舶国籍登记机关。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要求当地航管部门协调,也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住址:
《水路运输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编号:身份证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委托经营合同纠纷篇二
商业用房: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注:根据委托经营的具体情况写)
1.标的物:位于_________的_________广场(以下简称_________广场)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____层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
2.标的用途 _________广场为商业用房,经营范围以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1.甲方就其拥有的_________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2.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_________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
3.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他与经营相关事宜。
1.委托期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维护_________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平方米税前_________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乙方按照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收入,每季度第一个月之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乙方应当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_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一次性付清,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七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委托经营合同纠纷篇三
身份证: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房屋内装修、家具、设备(沙发、柜子、床铺、电视机、电磁炉、微波炉、音箱、dvd等)所有权人为乙方。
第二条 经营期限和交付日期
2-1 该房屋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经营期限自
2-2 甲方于20xx年3月1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所有损失。
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日起至20xx年1月1日期间,本店铺租金为每月800元,该租金由乙方替甲方支付;20xx年1月1日后,该店铺租金是否变为每月900元需待双方协商后确定。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
3-2经营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宽带、有线电视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例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被告知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第四条 其它事项
4-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之前对该门面经营产生的所有债务与乙方无关。乙方在受委托期间对该店铺有独立经营权,且经营该店铺产生的所有盈亏由乙方独自承担。
4-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本合同共2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委托经营合同纠纷篇四
一、为向甲方教职工提供物美价廉的伙食,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甲方所属食堂。
二、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食堂经营所必要的设施、场地、器物。
三、各种经费的负担划分为:甲方负担:食堂设施费、食堂备用品费、水、电、暖气费和消费品费。乙方负担:劳务费、材料费及相应杂费、保健卫生费、交通费、电话费(限于长途电话)和营业费。
四、由乙方印制,甲方教职工凭就餐。由甲方销售。
五、乙方将回收的提交给甲方,甲方于每月____日向乙方支付等额现金。
六、乙方以周为单位确定食谱。食谱的制定应以职工饮食调查结果为依据,并须经甲方总务科审查。
七、乙方向甲方职工提供的三餐价格为:早餐215;元,中餐215;元,晚餐215;元。
八、乙方向甲方职工的供餐时间为:早餐215;时215;分至215;时215;分;中餐215;时215;分至215;时215;分;晚餐215;时215;分至215;时215;分。
九、乙方在变更食品种类、质量、分量规格、价格及供餐时间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十、甲方对乙方的供餐内容、服务态度和供餐业务负有监督责任。十
一、乙方更换食堂经营人时,必须向甲方提交其本人的履历表。十
四、因乙方供餐不卫生造成甲方职工食物中毒或患病时,由乙方负责。十
五、乙方负责与政府相关机构的事务处理。十
委托经营合同纠纷篇五
一、物业服务合同均属无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2款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本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不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故违背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溢阳绿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也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即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经过半人数且占过半面积的业主表决同意,因此,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没有起诉的合同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原告从未向被告履行过物业服务义务,无权主张物业服务费。事实上,本案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履行过诸如房屋维修、养护,水、电、气设备维修、保养,绿地、花木种植养护管理,垃圾清理,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代缴水、电、气、宽带、垃圾清运费用等物业服务义务,并且,原告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履行过诸如前述的物业服务义务,被告所举的诸如保洁记录等资料,不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相反,被告所在的附56-57号商铺,早在建房过程中就已单门独户、大门朝外(有公证处保全的现场录像光碟内容为证),自行直接独立向相关部门申请了专用的水、电、气、宽带等配套设施,并直接向相关部门缴费(有缴费发票为证),而且,被告就56-57号商铺聘请了专门的保安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维护人员、保洁人员对商铺外围进行服务,有相关证人的书面证词和出庭作证、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等为证。因此,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却主张物业服务费用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三、诉讼时效已过。假如(仅仅是一种假设),被告与原告存在真实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那20xx年9月以前的物业服务费也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因为合同约定费用每季付,即每季度的费用为一笔债务,按照司法解释之规定,各笔债务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而20xx年9月以前各季度的各笔费用均超过了诉讼时效。
四、滞纳金违法属无效。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滞纳金属于行政法领域的法律概念,它是特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特定行政法律义务而实行的一种行政执行罚,它不能适用于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且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里面,根本就没有滞纳金这种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也没有授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任意的违约责任形式。因此,本案合同里约定的滞纳金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滞纳金也应被依法驳回。
五、假如(仅仅是一种假设),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对被告也具有约束力,并且假如合同约定的也是“违约金”,而不是违法约定的“滞纳金”,那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对于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予以裁决,而本案中答辩人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相反,因原告的误导和过错,造成被告的汽车被盗、被损坏等重大损失,所以,原告不存在实际损失这个基础和前提,并且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任何实际损失,因此其主张的违约金也不应该得到支持。
六、原告主张的附61号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该处物业,故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本代理人特此发表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树林
20xx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