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河南省大学生就业政策 河南省大学生就业服务(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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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学生就业政策 河南省大学生就业服务篇一
你不是老早就翘首期盼着单位能发些福利吗?那就看过来。今天,全国总工会就员工福利发放做出新规:基层工会除了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职工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或蛋糕券外,还首次明确提出职工婚丧嫁娶等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职工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全国总工会日前制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就工会经费用于职工的各项开支做了全面、细致具体的规定。其中,工会经费可用于集体福利的支出主要在四个方面:
1、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4、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办法》也对基层工会经费不能用于哪些方面提出严格要求: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人民日报客户端 记者:李昌禹 人民日报客户端2017-12-21 11:52
河南省大学生就业政策 河南省大学生就业服务篇二
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今年河南省专科以上大学应届毕业生数量将超过18万人,这个数据比去年的13万余人(未包括外省回本省就业的学生数量)多了5万人。在省、市政府部门和高校共同努力下,我省2004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77.76%,超过了全国73%和2003年72.4%的比率。面对新的就业形势,新学期刚过了一个多月,2005届大学生就业工作就提前启动了。
毕业生“加强战备”
10月20日上午,记者跟随省会某高校大四学生小赵到教室听了堂专业课。按她所在的年级人数,当天应该到校听课的有90人,实到的仅有20人。“考试与实习是造成这种尴尬场面的主要原因。”小赵粗略统计了一下,她所在年级参加2005届研究生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人数超过70人,而女生几乎是全员报名考研。
由于有些单位有特殊要求,小赵班上的个别男生开始以实习名义到就业单位工作。英语成绩不好的男生干脆放弃考试打算,开始制作简历,为就业做前期准备。有意思的是,不大注重形象的男同学这学期也纷纷在外在形象上投资,小赵说,班上不少男生都回老家定做西服去了。
这么多人缺课,任课老师如何反应?小赵说,老师也体谅他们的难处,一般不点名,当然也有严厉的,总是缺课会被扣分。
据了解,与前三个学年不同,大四的课程专业化特色明显,理论和逻辑性也较强,对大学生打功底很有好处,但是,不论是为考试复习,还是忙着就业,大四学生尤其是文科生普遍缺课已成了不少高校管理者头疼的事情。
据了解,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有关部门专门规定,每年的11月20日前,企事业单位不允许到高校开招聘会。然而,这种规定根本拴不住大学生找好工作的急迫心情。
各高校“四面出击”
着急的不仅仅是学生,一些急需用人的单位也早早开始行动。记者昨日从河南财经学院、郑州轻工业学院、河南农业大学等高校了解到,一些知名公司为选到好人才已早早与学校联系。不让开现场招聘会,招实习生是不少单位改用的变通方法,如某电视机构本周六要到郑州大学选人,国内某知名企业推出大型带薪酬的实习计划,吸引了不少应届毕业生的眼球。更多的企业则是通过网络发来了招聘信息,让学生看到信息后到校外再进行面试。
作为人才提供基地的各高校也没闲着。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就业经都开始提前念了。郑州大学早在今年9月就召开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把大学生就业列入学校“一把手”工程,还将毕业生就业率与招生计划、教学经费、专业设置、师资配备等挂钩,对于先进院系给予奖励,落后院系进行处罚。
郑州轻工业学院就业办的工作人员已开始四处出击参加就业会,与用人单位联络,为企业提供学生信息等。就业办李老师说,现在大学生就业的地域性越来越模糊,大学生就业已是全国性话题,学校动手越早就越能及早掌握主动。就业办“高举令旗”
作为全省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也没闲着。就业办的吕冰处长说,他们的工作已经成全天候的了。往年,就业办服务大厅是每周开三次,现在则是从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随时对大学生开放。
今年大学毕业生数量巨大,就业办各项工作都跟着提前。为了让毕业生就业信息更透明,他们要求各高校在10月15日前把今年学生生源情况汇总过来。就业办将把这些生源情况上网,免费给用人单位做参考。与此同时,帮助我省高校了解全国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今年推出的“大学生就业指导卫星专网”进入校园,目前我省已有20多所学校成了该专网会员。
为提高大学生就业辅导人员的素质,11月初,省就业办将邀请专家为全省高校就业人员进行培训。
来源:大河报
河南省大学生就业政策 河南省大学生就业服务篇三
论文关键词:河南省;大学生;就业;心理特点
为了解我省大学生就业的心理特点,以便采取措施促进大学生的就业工作,我们以河南省会郑州所在地的不同类型高校进行了调查。调查学校从专业分布上包括师范类、财经类、理工类和艺术类的高校;从学历层次上包括本科和高职、高专类的高校,从学校的性质上包括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类等,保证了样本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课题组以抽样的形式向我省五所高校的在校生发放了问卷650份,回收问卷619份,回收率为95.23%。通过专业统计人员用spss13.0统计软件对调查问卷进行了科学、规范的统计,并辅以相关对象的座谈、访谈、个案的调查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等工作,发现我省大学生的就业心理呈现如下特点。
一、大学生对就业政策、形势和前景的认识理性化
(一)对现行的就业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对国家的就业政策持肯定态度
我省大学生对我国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一定的了解,但了解的程度不太理想,了解较多的只占4。80%,了解一些占49。80%,而不太了解的占到三分之一,不了解的也占12.10%。这说明我省高校毕业生在思想上虽然重视就业问题,但是不重视对相关就业政策的学习和了解。同时也说明各高校的就业部门对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效果不理想,实效性不强。.
从调查结果来看,大多数毕业生对于现行高校就业政策持支持态度,支持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的毕业生比例达到71。10%,支持国家宏观调控的就业政策的毕业生比例达到65.60%,而对于国家分配这样带有明显计划经济时代特征的就业政策,支持的毕业生只有11.00%。表明大学生已经在思想上接受了现行的就业政策。
(二)大学生对就业前景的认识喜多于忧,对就业形势认识比较清楚
有将近70%左右的毕业生对自己的就业前景显得比较自信或者自信,可以看到,大部分在校生对就业形势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既不盲目乐观,也不悲观失望,但同时,我们也发现,30%左右的毕业生对自己的就业前景显得不太自信或没有自信。大学生对于目前的就业形势还比较清楚,有43.99%的大学生认为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严峻,在严峻的现实面前,有33.11%的大学生认为尽管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但对自己实现就业充满了信心,有近三成以上的大学生乐观面对严峻的形势;有19.11%的大学生认为就业困难很大,不容易实现就业;只有3.79%的大学生认为找工作,实现顺利就业很容易。笔者认为原因可能在于两个方面,要么是对自身能力有自信,要么是上一届或几届的师兄师姐较好的就业状况给了他们信心。对于大学生自身的信心我们没有进行直接调查,但是对于影响职业选择的因素调查显示,有超过一半的大学生认为主要是个人的能力,只有少数大学生认为社会经济景气程度影响其职业选择。可以认为自身良好的素质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部分大学生成功就业的信心。
(三)大学生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学生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呈现多元化特点,主要有互联网、报纸杂志、亲友介绍、参加人才交流会、学校就业部门等。其中,通过互联网获取就业信息的占64.27%,通过报纸杂志获取就业信息的占60.20%,通过亲友介绍获取就业信息的占57.59%,通过参加人才交流会获取就业信息的占54.81%,通过学校就业部门获取就业信息的占48.12%,通过电视获取就业信息的占21.86%。由此看出,大学生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多元化,不再像以前的学生只是被动地依靠学校获取就业信息,而是主动利用多种形式获取就业信息。其中,从互联网上获取的比例最高,说明现在高校的大学生已经可以成功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求职信息,选择的就业信息主动性增强了。
二、大学生的就业期望务实化
(一)选择工作和单位的标准越来越注重实现个人价值
在就业的目的上,表现为大学生更看重个人价值的实现,而忽视职业的社会价值。调查发现,毕业生选择工作时最看重的是能否发挥才能、是否具有挑战性和有兴趣三项精神因素,收入高、工作稳定、福利待遇好等物质因素则并不被太多毕业生看重,这说明大学生在择业时,不仅仅考虑满足个人眼前的一些物质利益,他们认为更重要的是实现个人价值。选择能够发挥个人才能的工作的大学生占56.22%,选择富有挑战性的工作的大学生占51.86%,选择有兴趣的工作的大学生占46.37%,选择收入高的工作的大学生占42.16%,选择工作稳定的大学生占29.24%,选择福利待遇好的大学生占28.59%,选择工作时间灵活的大学生占16.48%。毕业生选择工作单位最看重的则是单位的发展前景,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和个人兴趣爱好等因素也受到部分毕业生的关注。其中选择单位发展前景的大学生占36.51%,选择单位的工作环境的大学生占18.42%,选择单位的工资待遇的大学生占15.19%,选择单位能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大学生占14.70%;选择单位能够专业对口的大学生占7.70%。由此看出,大学生开始注重个人的发展。
(二)择业意向上传统与现代错综交织,呈多样化
对于就业行业的意向,商业和教育业两个行业是毕业生最倾向的就业行业,要比高新技术行业、政府部门、金融证券和其他行业高出8个以上百分点。选择教育的占28.90%,其次是高新技术行业和政府部门,以往受广大毕业生关注的金融保险行业则变得较为冷清,金融证券和其他行业则受到的关注较少,只有4.06%的大学生选择金融证券业,这与我国金融保险业逐步放开,引进国际竞争有关,说明当前的大学生对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前景有所担忧。由此可以看出,面对社会上复杂的多样的职业,一半以上的在校生的选择惊人地高度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几种职业上。
在选择行业时,大学生倾向于选择在改革开放及经济建设中较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大学生在对择业单位性质的选择上依次为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国有企业、自主创业、政府部门,有10%左右的毕业生期望在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以及以自主创业的形式进行就业,有36.08%的大学生选择了事业单位,有21.20%的大学生选择了三资企业,有12.46%的大学生选择了国有企业,有11.81%的大学生选择了自主创业,有11.65%的大学生选择到政府部门工作。与其他性质的工作单位相比,只有5.18%的毕业生期望在民营企业就业,这与近年来民营企业工作福利、待遇较低有一定的联系。
调查结果显示,择业行业意向上传统与现代错综交织,呈多样化。大学生价值观中功利意识日趋严重,社会责任感日渐淡薄,择业趋向日趋关注相关的个人利益。
(三)就业地区意向很集中,绝大多数大学生选择了大中型城市由于受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影响,大学生的择业意向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新变化。在对择业因素的重视程度上,表现为更看重未来经济价值的实现而忽视自己专业知识的发挥,更重视到地区发达的大中城市工作而忽视个人兴趣爱好的满足,表现出不太愿意到边远地区就业。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发达省份城市、全国性大城市以及本省省会城市成为毕业生就业的热点地区,选择愿意到全国性大城市就业的大学生占25.24%,选择愿意到发达省份城市就业的大学生占26.21%,选择愿意在本省省会就业的大学生占24.92%。省内较大城市、乡镇等也有少部分大学生愿意前往,有9.87%的学生选择省内较大城市、乡镇。西部地区则较少受到毕业生的关注,只有3.24%的大学生选择到西部地区城市就业。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制定的西部大开发战略虽然已历时五年,但多年以来,发达省份城市、全国性大城市以及本省省会城市成为他们就业的首选地,向西部地区拓展就业之路的状况没有出现大的改观。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及直辖市,多年来形成的人才积淀,使人才相对集中与过剩,大学生择业显得更加困难。
急需人才的边远地区由于条件相对艰苦,经济相对落后仍难以满足对人才的需求。通过
调查,我们发现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很少与社会接触,家庭中父母的呵护使其在生活上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习惯。在求职时很少从实际出发,理想化成份居多,又以“天之骄子”的身份自居。针对这一情况,学校就业工作部门要进行更好的指导,帮助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合理引导毕业生的流向,从而为广大毕业生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去施展他们的才能。
(四)就业工作岗位意向上表现为:期望高薪并不一味追求稳定
对于收入和稳定性,72.19%的在校大学生则选择了收入高但不稳定,只有27.81%的大学毕业生选择了收入低但稳定。说明大多数大学生的职业期望是高薪,但不惧怕承担风险,不追求平稳的工作。对于晋升机会和劳动强度,95.07%的大学生选择了晋升机会但忙碌的工作,说明在校的绝大多数大学生把成就一番事业看作是自己的努力:疗向,愿意为个人的成功付出一番努力。
在对每月工资收入的选择上,调查结果显示,尽管近年来关于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重的社会舆论不绝于耳,但大学生的职业期望值在整体上并未发生大的变化。毕业生对于每月工作收入的平均期望值是2579元,其中期望月收入1500元~2000元的最多,比例占到四分之一。有25.14%的大学生选择了1502元一2000元,有22.30%的大学生选择了2001元~3000元,有19.02%的大学生选择了1001元~1500元,有17.87%的大学生选择了3000元以上,只有14.59%的大学生选择了501元一1000元。
三、大学生对就业的认识理智化
(一)对待就业,大多数大学生有积极的态度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大学生对就业抱着非常积极的态度,有63.37%的大学生表示在没有找到合适工作岗位的时候,会找点临时工作,先就业,再择业;只有11.67%的大学生选择继续等待。这说明大学生对就业有着非常明确的积极态度。
(二)大多数的大学生能够了解自己
近四分之三的毕业生表示了解自己的特长,有73.95%的大学生选择了对自身特长了解,有26.05%的大学生选择对自己不了解。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学生了解自己的途径是:75.82%的大学生认为是通过自己的判断,有13.56%的大学生是通过亲友告知,只有10.62%的大学生是通过科学测试了解自己的特长。这说明大学生开始注重对自我的了解,但了解自我的途径还不很科学。
(三)大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最关注用人单位的要求
在大学生求职的过程中,最关注用人单位的要求,有45.63%的大学生选择了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经验;有18.93%的大学生选择了用人单位要求的英语水平;有18.61%的大学生选择了用人单位要求的交际能力。
(四)大学生关注自己未来的保障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对非公有制单位要求交纳社会统筹的愿意,有60.52%的大学生表示如果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会向单位提出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要求,但只有21.52%的大学生表示会坚持要求,表示无所谓的大学生占13.92%,有4.05%的毕业生表示不会提出。这说明大学生开始关注自己未来的保障。
河南省大学生就业政策 河南省大学生就业服务篇四
互联网保险新规有望年内出台
尽管“双11”的预售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一度备受追捧的几家保险公司网店货架上,依旧空空如也。不过,近日市场传出消息,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文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并有望在年内出台。《办法》不仅将引导互联网保险产品突出保障功能,还可能放开部分简易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
产品应突出保障功能
最近的两三年里,互联网保险可谓发展“神速”。有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的三年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涨了八倍多;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27万人,增幅达565%。
尽管互联网保险市场迅速膨胀,相关的监管措施却一直没有到位。在此背景下,除了赏月险、雾霾险、高温险等一系列“奇葩”险种相继问世外,许多互联网保险产品还一度将自己标榜为高收益“理财产品”,诱导投资者为了赚取理财收益而投保,却将保险产品本身的保障功能忽略不计。
为守住风险底线、保护消费者权益,保监会果断出手。8月下旬,多家保险公司的天猫网店就已关门歇业,其官网也不再支持高收益产品的在线投保。到现在两个月过去,其网销货架上依然空空如也。
相关政策的缺位也让其他一些保险公司“看不清方向”,原本的网络推广计划也因此搁浅。
而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则为互联网保险产品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有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未来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还应突出保障功能,去解决新兴的、隐形的、碎片化的风险保障和风险转移需求。只依靠高收益去吸引消费者,既无法彰显保险产品的特别优势,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宣传中只突出高收益,信息披露不完善,也是促使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出手整改的重要原因。此次《办法》对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也加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费率及保费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如为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还应突出标明风险提示,其中非固定收益产品须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标注收益不确定性。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在官网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区域经营限制有望放开
互联网保险能否突破经营区域限制,也是业内关注的热点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虽没有表示要对经营区域限制完全放开,但也表示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部分简易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这些简易险种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而按照以往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某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就不能在该地销售保险产品。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互联网保险真能突破经营区域限制,对于那些分支机构较少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新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等,都将是一个重大利好。
第三方平台也得守规矩
征求意见稿在对保险公司提出各种监管措施的同时,也给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立了规矩。
征求意见稿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设置了准入“门槛”,规定其须具备支持保险业务全流程实时处理等能力。对于其职责定位,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其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信息技术等辅助服务,但不能涉及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此外,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出现违规,将被整改,拒不改正的将被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而保险机构如果出现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误导宣传、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也将被清理“出局”。
河南省大学生就业政策 河南省大学生就业服务篇五
最高法出台工伤新规 9月1日起施行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规定》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还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伤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
其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工作场所
其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工作时间
其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合理时间
(含早一点或晚一点)
工作地
合理路线(含顺路)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单位宿舍
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其他
因工外出期间
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处理
获赔不碍工伤认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起诉社保机构支付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保机构不得拒付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五类特殊责任主体担责认定
工作单位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指派单位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被挂靠单位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权威解读
下班顺路买菜
属于合理路线
对于《规定》中的“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了相应的解释。赵大光表示,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上下班途中”,但在生活当中却可能有多种情况。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会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或者是相似案件的过程当中也有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同案不同判。
赵大光告诉记者,所谓的“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但应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赵大光随后又举了个例子对“合理路线”进行了解释:“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需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赵大光认为,理解“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这一条规定,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律师说法
下班顺路接孩子
应算合理路线
昨天下午,记者就《规定》中的一些问题也采访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贾宝军,贾律师有着多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经验。
贾宝军告诉记者,《规定》中关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规定确实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空间有利于保护普通劳动者,可以避免执行中的僵化。“毕竟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法律法规不可能全部做出规定,这种裁量权避免了在争议处理中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做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裁决。”
贾宝军表示,在《规定》发布之初,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以举例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由此可以推断,‘下班顺路接孩子’,应该也算在‘合理路线’内”,贾宝军说,此外,按照惯例,最高法今后也会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对类似问题统一认定标准。
对于法律的适用问题,贾宝军告诉记者,尽管我国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但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标准,《规定》的适用上,除了2014年9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工伤肯定适用《规定》外,9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但9月1日后才产生争议并引发仲裁及诉讼,也应当适用《规定》,不过贾宝军也表示,是否适用最终还要按照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本版撰文 晨报记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