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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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3 00:00:00    小编:半夏先生在澳洲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5篇)

小编:半夏先生在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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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篇一

2015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5〕27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5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本单位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所学专业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检验、卫生管理非明显相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1970年至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晋人职通字〔2001〕87号文件执行。

3、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求。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单位规定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提出与本专业一致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学科的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

4、任现职年限。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职务之年算起,实算至2015年底。任现职前己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任现职年限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取得学历的时间满5年或任现职年限满7年。即:要求任职满5年,为2010年底前聘任,要求任职满7年,为2008年底前聘任;破任现职晋升者(前学历),要求任现职满三年,即为2012年底前聘任;获博士学位者申报副高,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即为2013年底前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资格(有执业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准入资格满二年)。

对在执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专业执业资格,可聘任特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作为晋升特定系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现职条件。

国有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占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未被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应岗位聘任的工作时间,不得计算为相应的任职时间。非公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可以从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时间开始计算。

5、外语条件。具有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医古文)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应合格成绩通知书(合格证书),或2014、2015取得的省职称外语补充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2016年以后,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的,要求为卫生类。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可免试外语:

(1)工作期间参加wsk、who、托福(含相当)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分数线或参加bft(a)级考试合格的;

(2)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用外文在有issn国际标准期刊号的外国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经省人社厅按规定程序组织确认合格的;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根据国家规定参加了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职称外语考试的;

(5)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

(6)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7)53岁以上申报副高级、55岁以上申报正高级的;(8)中医药工作者可免试外语,但须参加我省组织的医古文考试。

6、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2002〕98号)的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四个模块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可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①50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②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③近三年内从省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留学人员。

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否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由各市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以文件形式确定。

7、考核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除参加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外,必须参加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的工作实绩考核。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根据申报人员工作岗位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和《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并做好公示工作。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近5年或7年内的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并在近三年内有一次以上考核为优秀。所有参评人员均要求提供一篇近5年或7年内能够完全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本专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数量指标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均基本医疗工作数量和公共卫生工作数量等基本工作数量来体现;专业工作质量应通过专业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社会同行的认可程度来衡量。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也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8、下乡要求。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优质资源下沉的指导意见》(晋卫〔2014〕29号),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前应当到基层累计服务一年,晋升主任医师前应当到基层或下一级医院累计服务六个月。受组织指派,承担援藏、援疆、援外及抗震救灾等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作下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五年之内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下乡可不作要求。

9、继续教育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登记按照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晋卫〔2014〕44号)要求进行。

(二)业绩与成果具体量化条件

1、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2)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三篇以上;市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两篇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一篇以上。

(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一篇。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及以上奖一项,同时要求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从2016年起,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2)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二篇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一篇以上。从2016年起,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及以上奖一项,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三)病案(专题报告)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以下简称《50例一览表》),每年的病例数不少于10%。

从《50例一览表》中随机抽取3份原始病案。病案须符合原卫生部《病案书写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并对整个病历书写的规范性进行把关。病历能反映申报者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对于外科病案,应有申报者本人术前讨论、术中记录及术后查房记录。

非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和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填写一份专题报告。专题报告要反映本人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水平,体现申报者主要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字数一般应为2000字左右。

三、破格评审条件

(一)破格评审范围

不达规定学历要求或不满相应的任现职年限,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现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正常晋升规定的相应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

(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

(二)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中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三)任职以来科研、学术方面的业绩与成果量化条件

1、破格晋升正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五条中的四条,符合其中(1)、(2)、(4)、(5)条破格者须同时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两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一项。

(3)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经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计生医学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其中一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提交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一篇。

(4)参加本学科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编教材编写工作,并完成规定编写任务(须附国家教材编写委员会下达的编写任务书)。

(5)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能有效地提高我省专业技术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

2、破格晋升副高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晋升副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五条中的三条,符合其中(1)、(2)、(4)、(5)条破格者须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鉴定,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奖一项。

(3)在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至少有两篇为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 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至少有一篇为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

(4)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计生医学专著或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5)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能有效地提高我省专业技术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

(三)病案(专题报告)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需要提交病案,非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和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撰写一份专题报告。有关病案和专题报告的要求同正常晋升申报要求。

四、山西省特殊卫生(中医药)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山西省特殊卫生(中医药)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详见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6〕47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照此申报评审。

五、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参评人员均须参加全省2015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须达到正、副高分别确定的合格标准线,其中破格晋升者须达到优秀,才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只在当年评审有效。

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淘汰率为15%左右。考试成绩优秀线参考全部考生考试成绩的前30%划定,合格线根据考试成绩及人员分布情况酌情划定。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严格程序,严肃纪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要求,认真落实责任,严格实行三次公示制度,严格申报评审程序,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净化评审风气,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对工作中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和整理申报评审材料,若有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推荐、申报、评审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以及《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推荐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以工作业绩为核心,注重临床实际能力,认真核实申报材料, 重点是申报人的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把好申报准入关。

(三)评审答辩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号)执行。采取答辩论文评判及专业答辩命题匿名制、现场答辩公开进行的办法,实行答辩成绩淘汰制。破格晋升者,答辩成绩须达到优秀。

(四)实行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对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评价的系列(专业)除外),实行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各事业单位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出具人社部门核准的《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按照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2〕90 号文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民事业单位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分离的通知》规定,实行评聘分离的单位,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待聘人员数量已超过本单位相应岗位职数 20% 的,新推荐参评人数不得突破本单位当年相应的空缺岗位数。

(五)论文要求。评审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排名第一,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和专业大报的科学技术版面上发表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为2000字左右。凡申报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须提交一篇公开发表的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答辩论文。今后所提交的医学学术论文必须是发表在国际或国内核心期刊上。

凡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都要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

被世界权威索引系统(sci、e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ei收录的论文集除外)。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具体参照附件3所列目录执行。其中发表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须按所划分专业,经评委会相应专业组评审鉴定,评价结果达甲级者,方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

为杜绝申报人员为评职称而拼凑条件,突击发表无学术交流价值的文章,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只准计算一篇:(1)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文章。(2)同一内发表在各种学术刊物增刊上的文章。(3)申报当年发表的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的非专业研究文章(晋升当年发表的与同一科研课题无关的多篇学术论文),国家级论文除外(不包括可视同国家级论文)。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不能计算,只可作为参考:(1)在买断的专业期刊和申购书号的各种专辑上发表的文章。(2)内容为综述或个案报道的文章(在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的可提交学科组讨论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参评论文)。(3)未附验证检索网页的论文。

参加上评审答辩未通过者,再申报参评时提交的答辩论文须为符合要求的新发表论文。

(六)学术著作要求。评审条件中所指著作,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本人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有一定学术水平,适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使用的专业学术著作(不含专业资料汇编)。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的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的20%,其余人员(编委等)占总字数的50%。

(七)专业工龄的计算。专业工龄是专业技术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实际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合计年限。关于专业工龄计算的起始时间,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取得中等及以上专业教育学历、或高级中学毕业经相应专业培训以后,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人服役期间提干之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实算至2015年底。即:要求专业工龄满20年,为1995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25年,为1990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30年,为1985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八)有关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省、市、县”等级的界定。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照单位所属确定等级。国有企业、非卫生计生系统所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以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按市级单位对待,二级及以下和无等级医疗卫生机构按县级对待。

(九)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参加考试和评审:

1、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2、伪造学历、学位、荣誉证书者,谎报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医疗、科研成果者,严重违反专业能力考试纪律者,三年内不准参加考试评审;

3、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事故,其中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凡收受红包、拿回扣、开单提成等情况,经组织查实者;

5、在评审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和无理取闹者;

6、其它严重违反人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十)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出具的推荐(占岗)函或《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五份(委直单位四份),并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要求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的上传照片同底)。

3、答辩论文一篇(申报正高者须为卫生系列指定的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及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一式五份,须按照附件1、2(附后)要求格式打印,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

4、《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或专题报告原件一式三份。

病案的随机抽取办法由省卫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病案复印件要求病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原件或相关文件。有准入资格要求的,提供准入资格证书。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卫生资格考试国家标准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及现任职务聘任后中级、副高级工资晋档审批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7、要求考核年限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8、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或合格证书)原件。

9、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免试文件复印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公章)。

10、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原件及国内主流科技文献数据库检索页。

11、山西省医务人员下乡登记卡。

12、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

13、《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一式三份。

14、申报第二任职资格评审或委托评审者,需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批转的函件。

15、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中的非占编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以及办理退休手续后仍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提供用人单位与本人双方签订的正式有效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须提供延长退休批准件。评聘分离事业单位人员,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评审函中写明本单位的相应岗位空缺情况。

16、正常晋升人员和破格晋升人员《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各三份,要求由各推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级职称专用软件录入并用a3纸打印,审核盖章后报送,同时报电子版。

17、《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一式三份。

18、申报人员须填写《晋升高级职称人员下乡情况统计表》,要求各推荐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统一汇总上报。

(十一)评审安排。材料收审、专业能力考试、现场答辩集中安排在太原市,时间及地点等具体事宜由省卫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详细情况请及时登录山西卫生考试网(http://进行查询。

附件:

1、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打印纸

2、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

3、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题报告打印纸

4、国家级医学系列杂志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系列杂志目录

5、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正常晋升人员)

6、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破格晋升人员)

7、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

8、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申请表

9、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汇总表

10、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

11、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12、晋升高级职称人员下乡情况统计表

13、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篇二

本市出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新规

2017年7月1日起,《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施行。该文件根据新形势下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着眼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高评委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健全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强化高评委的监督管理,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的各个环节,加强职称评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以保证职称评审的客观、科学和公正。

近年来,随着本市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对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需求。政府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任务,也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减少事务性工作,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人才新政30条,都对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严肃职称评审纪律提出了要求。在此背景下,市人社局以1999年《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为基础,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涉及七部分内容:总则、高评(审)委组建、高评(审)委专家遴选、评审(审定)规则、评审纪律、监督管理和附则。新政在以下几方面对高级职称评审制度进行了完善:

明确评审机构性质。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市人社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高评委组建单位负责对高评(审)委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好对评审(审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评(审)委专家的培训,保证评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为了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对职称评价的需求,《办法》规定高评(审)委组建单位为具有承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工作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人才智力密集的龙头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相比以前扩大了范围。同时,完善职称社会化评价机制,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

完善高评(审)委组建程序。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设置高评(审)委由组建单位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社局核准。组建条件包括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市或者行业总体学术技术水平;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工作制度等。

健全专家遴选机制。遴选程序主要包括:高评(审)委组建单位根据需要,向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专家的函;有关单位向高评(审)委组建单位进行书面推荐;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评估后,提出建议名单;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定高评(审)委专家库名单。高评(审)委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学术技术水平高、有一定威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认可度以及社会公认度;愿意承担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完善评审工作程序。高评(审)委应按照审核确认、执行学科组评议、执行高评(审)委评审(审定)等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职称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强化评审工作监督管理。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执行学科组专家在履行评议职责前须签订《职称评审信誉和保密责任书》,强化评审专家的道德、保密、回避、廉洁等责任,保证职称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同时,建立高级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的倒查追责机制和信誉制度,加强对评审(审定)专家的考核,依据履职情况,实施问责和退出机制。对高评(审)委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如期开展评审、违反职称政策、违背评审工作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

2017年7月1日起,《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施行。该文件根据新形势下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着眼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高评委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健全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强化高评委的监督管理,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的各个环节,加强职称评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以保证职称评审的客观、科学和公正。

近年来,随着本市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对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需求。政府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任务,也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减少事务性工作,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人才新政30条,都对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严肃职称评审纪律提出了要求。在此背景下,市人社局以1999年《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为基础,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涉及七部分内容:总则、高评(审)委组建、高评(审)委专家遴选、评审(审定)规则、评审纪律、监督管理和附则。新政在以下几方面对高级职称评审制度进行了完善:

明确评审机构性质。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市人社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高评委组建单位负责对高评(审)委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好对评审(审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评(审)委专家的培训,保证评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为了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对职称评价的需求,《办法》规定高评(审)委组建单位为具有承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工作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人才智力密集的龙头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相比以前扩大了范围。同时,完善职称社会化评价机制,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

完善高评(审)委组建程序。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设置高评(审)委由组建单位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社局核准。组建条件包括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市或者行业总体学术技术水平;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工作制度等。

健全专家遴选机制。遴选程序主要包括:高评(审)委组建单位根据需要,向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专家的函;有关单位向高评(审)委组建单位进行书面推荐;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评估后,提出建议名单;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定高评(审)委专家库名单。高评(审)委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学术技术水平高、有一定威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认可度以及社会公认度;愿意承担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完善评审工作程序。高评(审)委应按照审核确认、执行学科组评议、执行高评(审)委评审(审定)等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职称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强化评审工作监督管理。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执行学科组专家在履行评议职责前须签订《职称评审信誉和保密责任书》,强化评审专家的道德、保密、回避、廉洁等责任,保证职称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同时,建立高级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的倒查追责机制和信誉制度,加强对评审(审定)专家的考核,依据履职情况,实施问责和退出机制。对高评(审)委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如期开展评审、违反职称政策、违背评审工作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

上海出台高级职称评审新规

2017年7月1日起,《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根据新形势下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着眼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高评委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健全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强化高评委的监督管理,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的各个环节,加强职称评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以保证职称评审的客观、科学和公正。

《办法》主要涉及七部分内容,在明确评审机构性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进职称评审、完善高评(审)委组建程序、健全专家遴选机制、完善评审工作程序、强化评审工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高级职称评审制度进行了完善。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篇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均须组织参评人员进行能力、水平答辩。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能力、水平答辩。

第三条 评审答辩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社会、业内认可的原则,坚持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原则。

二 组织

第四条 评审答辩要在省人事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按专业(学科)分组进行。每个答辩组须由 3 名以上专家组成,指定其中 1 名为组长,负责本专业或学科组的答辩工作。

第五条 评审答辩,要在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组审查评审材料和综合评议前独立进行。可由本执行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组完成;也可由同行专家组成专业(学科)答辩组,单独完成。

第六条 答辩组专家对评审材料审查及命题采取匿名方式,做到公平、公正。现场答辩公开进行,做到答辩现场开放允许他人旁听。

第七条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组织答辩过程中要为每个答辩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答辩过程中的联络、记录、核分等具体工作。答辩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第八条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组织答辩前及答辩过程中,要及时与省人事厅联系、沟通,通报有关情况。各专业(学科)答辩组参加答辩人员的成绩分布,必须符合本规则要求。

三 材料审查与答辩命题

第九条 答辩材料的报送及整理。答辩者须提供答辩论文(一篇)及本人任现职期间或近5 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总结按照附件一、二(附后)要求打印一式五份,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论文刊物原件一并交相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答辩论文须为本人在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晋升正高者须为国家级刊物),能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

第十条 答辩材料审查。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答辩材料提交答辩组专家审查前,要按照匿名审查的要求,对答辩材料进行保密处理。答辩组专家要对答辩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客观地对申报者的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鉴定。经审查鉴定,认为其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不合格的直接淘汰。认为其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合格的根据答辩者答辩论文的质量,在审阅、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赋分(赋分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答辩命题,答辩组专家按照国家相应《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要求,本着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察答辩者专业能力、专业学术水平的原则进行命题,答辩题目应涵盖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等内容。

答辩题目分本专业(学科)公共题目和个性题目两类。公共题是考察、了解答辩者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题目,应区分正、副高级分别拟定。题目数量应在本专业(学科)组同级答辩人数的 3 倍以上,参加人数少于 20 人的组,命题数量不得少于 60 道。个性题着重考察、了解答辩者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创新能力。要根据答辩者提交的论文和总结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拟出 3 道以上学术、技术含量较高的个性题目。

四 现场答辩及赋分

第十二条 现场答辩步骤:

1、答辩者简要介绍本人的专业工作情况,简述本专业学科发展最新动态及本人答辩论文的主要学术、技术观点。此过程不超过5分钟。

2、专业知识测试。参评者从本答辩组备好的公共题目中随机抽取。3道题,选其中2道题做出回答。此过程不得超过 8 分钟(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此步可免)。

3、专业工作及专业创新能力测试。当场拆封答辩组事前为其准备的3道专业个性题,要求回答其中至少两个问题。此过程不超过8分钟。

4、答辩组专家代表进行现场点评。

5、各位答辩专家评分。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核分(现场答辩的赋分标准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分值的整理与核准。专业(学科)组答辩、赋分结束后,组长召集本组专家,根据评委会要求对本组赋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每位答辩者所得分值进行整理核准。

五 成绩及使用

第十四条 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并按优、中、差三个档次进行分类。总成绩构成中,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占40%,现场答辩评价成绩占60%。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占40%,考试卷面成绩占30%,现场答辩成绩占30%。答辩总成绩85分以上为优、60—84分为中、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组答辩成绩分布结构,实行分档次按比例控制。优、中、差三个档次人数比例掌握在 3:6:1。不符合此要求,本答辩组须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六条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高度重视答辩成绩在综合评审中的使用。答辩成绩为差者,列入淘汰对象,专业(学科)组一律不得向评委会推荐;破格晋升人员,答辩成绩未获优者,专业(学科)组一般不向评委会推荐;正常晋升人员,答辩成绩为中偏下,专业工作业绩不突出者,专业(学科)组一般不向评委会推荐。

六 附 则

第十七条 参加答辩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都要遵守评审工作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规定。确保答辩过程严谨有序,答辩成绩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过去实行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篇四

甘肃省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答辩办法

甘职改办[2001]12号

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了解、准确评价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学术、技术水平,核查、鉴别业绩、成果真伪,进一步完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现对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答辩办法规定如下:

一、答辩对象

(一)凡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技术、工程技术、农业技术、新闻专业、出版专业、图书资料专业、文博专业、经济专业、会计专业、审计专业,统计专业、中专教师、技校教师、实验人员(不含中学实验人员)、档案专业、翻译专业、律师专业、公证专业申报评审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应参加答辩。

(二)申报评审中学教师(合中学实验人员)、体育教练、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艺术专业、工艺美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是否进行答辩,采取何种方式答辩(如对中小学教师观摩、听课等;对广播电视播音人员要求提交录音、录像带或现场播音等),由高评会所在部门决定.(三)以上专业中凡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按国家考评办法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一)答辩工作在省职改办的统一领导下,由高评会所在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管理,高评会专业学科组(答辩小组)具体实施。

(二)答辩小组以高评会专业学科组成员为主,吸收同行高级专家组成。没有专业学科组的高评会,由高评会委员和高评会所在部门聘请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同行专家共同组成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一般

3-5人,其中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1/2.答辩由学科组组长(答辩小组组长)主持.(三)答辩小组组成人员不对外公布。

(四)答辩场所、记录、计时、计分等工作由高评会所在部门安排办理.三、答辩程序及内容

考评答辩应精心组织,抓住重点,客观公正,结果准确.(一)答辩人汇报

1、简述本人学历(含毕业学校、毕业时间)、专业工作年限、任低一级职务年限及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2、简述自己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成绩、贡献(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完成项目、成果获奖等)。

3、介绍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或已公开发表的项目、成果技术报告等作品的主要内容和学术价值。

4、简要汇报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情况.5、简述本专业学科发展现状、本人今后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思路、设想和计划。

6、汇报自己认为需要介绍的其它情况.答辩人汇报时要注意基本情况应简单、准确,工作成绩以任现职以来的为主。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项目、论文、论著等,必须说明本人的作用、地位、排名。汇报内容必须真实有据,不得弄虚作假。

(二)专家考评

1、必查内容:

(1)对答辩对象学历等基本情况及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发表论文、完成成果情况等,有疑问的地方进行核查、质疑。

(2)对论文(专著、技术报告)论点、论据的正确性、科学性、学术价值及学术水平进行质询。

(3)对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发明创造、星火科技、农业丰收、农业技术推广、优秀勘察设计、优秀教学成果等奖的人员,重点考核本人在该成果中所起的作用,掌握完成该成果的技术

水平情况等。

2、抽查内容:

(l)对本专业省内外、国内外发展状况、学术走向、派别及其代表人物等提问。

(2)了解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时间、培养方式及结果、成效等。

(3)对外语专业人员的外语进行面试。对高教、科研及其它专业人员的外语根据需要进行抽测。

3、判定:

(1)基本情况和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填报是否真实;

(2)基础理论知识是否达到相应高级职务水平;

(3)综合业务能力是否达到相应高级职务标准;

(4)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是否达到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

4、答辩是职称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注意对假文凭、假论文、假成果及挂名论文、挂名成果的核查、鉴别。对填报不实或有疑问的,要认真核查清楚。对学历、论文、业绩成果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三)计时。

答辩每人用半小时左右,其中答辩对象汇报不得超过15分钟,到时应打铃终止汇报。

(四)计分.答辩对象退场,答辩小组合议后,由专家按百分制各自打分.各专家打分之和除以打分专家人数,所得平均分,即为最后得分,也允许用答辩小组专家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答辩是否通过。

四、答辩结果及使用

(一)答辩对象最后得分低于60分,或有1/2以上(含1/2)专家打分低于60分,为不通过。

(二)使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的,有1/2以上(含1/2)专家投否决票,为不通过。

(三)答辩未通过人员,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五、要求

(一)高评会所在部门人事处、职改办要周密安排好答辩工作,答辩应规定场所,集中进行。答辩对象的评审材料应适时提前送交答辩小组成员审阅。

(二)答辩小组专家应认真审阅答辩对象的材料,在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拟定好答辩质询的题目。答辩应注意宽严适度,既要严格坚持各项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质量,又要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为中青年优秀骨干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三)答辩人员应准时到场。无故不参加答辩者,不提交高评会评审.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省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答辩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1年7月26日印发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篇五

浙江省人事厅文件

浙人专〔2007〕80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

二、凡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发放成绩通知书。其中: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分数线的,在两年内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三、经考试、考核认定取得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受聘职务是否需要具备外语要求,由聘用单位确定。

四、申报中小学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工艺美术、艺术、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系列、文学创作、城乡社区卫生、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五、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广播电视播音、律师、图书资料、档案、电影放映专业技术资格,以及长期在野外从事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二)年满50周岁。

(三)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六)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七)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八)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九)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十二)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四)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五)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七、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

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八、原医古文、古汉语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职称外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外语考试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2007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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