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调研报告(5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调研报告篇一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1、对内部监督机制的认识仍带有旧的落后观念。许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重视监督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否公正,也没有看到诉讼程序置于实际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某些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一线,其余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带来较大难度。
2、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基层法院监督职能机构多,有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督查组。有的法院还设案件质量考评组。立、审、执、监分离后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监督效应的问题。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使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转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规范。从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不少法院只有监察、纪检领导(主任、副主任),没有纪检员,没有兵。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督查组有的单位没成立,有的虽成立了,而把案件质量考评交给督查组,如同虚设。实际工作与理论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监督中存在着抓审判质量、评判裁判结果多,围绕法官的监督少;监察审判人员相对较多,监察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工作时间内检查多,工作时间之外少管甚至不管;对在院内管的多,对外出公务监督少。对人民法庭、执行庭、经济庭收费、兑现款,法院财务开支监督少,使极少数法院还变向存在私设小金库、乱招待、乱补助现象。另外对车辆修理、保险、使用监督少。还有的法院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而主动进行纪检、监督少。有的闹上门来,也没认真查,一遮二挡,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述情况反映了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不清,职责不明,工作还缺乏规范性,从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3、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近年来,查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法院声誉。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审判程序上问题处理就更少。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警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
4、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有2个人,这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加之业务上不熟练,只能按过去审理案件程序参照进行,工作开展困难很大。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在审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轨时期,人员太少,任务太重。上述四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领导重视不够,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少数单位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使违法违纪者有隙可乘。有的对于法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制度有“空档”。有的对已有的制度,抓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有的对出现的苗头倾向,教育不及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发生较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
2、少数人私心杂念在作怪,怕得罪人,怕出问题,怕给领导脸上抹黑,怕影响单位政绩和荣誉。这几年各级法院采取了廉政“一票否决制”,有的法院为了荣誉、声誉,生怕查出问题砸了牌子、掉了帽子,不愿查、不深查,都在和稀泥。
3、少数单位为了眼前利益、本位利益、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政治利益。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对上级规定寻找借口,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做表面文章,实际上没有落实。有的单位受到利益驱动、自收自支,巧立明目多收费,私设小金库、乱拉赞助。这些问题虽然近年来得到纠正,但还有少数单位隐蔽地存在着。
二、借助“一教育三整顿”活动的动力,加大纪检监察改革力度。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位置究竟放在哪个位置才为恰当,对此笔者缺少这方面的理性认识。由于法院的改革,法官独立裁判权越来越大。加强纪检监察是否与法官独立审判相对立?关系如何认识,位置如何摆,工作如何做?对这方面的探讨、研究甚少。笔者认为改革了,放权了,审判工作的主体逐步转移到法官身上,法院的管理工作也应当转移到对法官管理上来。那么纪检、监察则是一条主线,通过对法官行为监督,从而实现对审判全过程监督。不要只是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意识上,而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在以监督法官行为为核心,对全院整体工作监察的地位上来。具体应当从下几个方面加强纪检、监察工
作:
1、端正思想,更新观念。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更新。对全体干警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针对基层法院情况,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从领导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对审判工作有效管理的首要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同时要转变干警头脑中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人的错误思想。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是规范法官的行为,维护审判纪律的严肃性,防止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不是针对哪一个人,而是泛指可能发生不良行为的法官。其次要转变对纪检、监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格格不入的思想。要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并不涉及具体案件处理,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相反由于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法官能够注意自己行为,规范其举止,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三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转变就事论事搞纪检的观念。笔者认为纪检、监察不仅仅是查处了多少违法违纪案件,而在于是否制约了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哪怕使他们有所顾忌也好,何况对正面的典型也可以给予及时表彰,促进工作进展。
2、健全和完善制度,改变工作方法。①、完善和健全内部纪检、监察机制。基层法院现有监督规范不完善,必须对现有纪检、监察制度进行梳理、规范和完善,逐步使纪检、监察进入制度管理、规范运行、适时调控、定期检查的良性工作状态。对纪检、监察队伍加强建设,对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兼职较多,精力不集中,工作不扎实的,对有的单位人员不落实,组织不建全,现有人员素质不高,力量比较薄弱,不能担任繁重的纪检监察任务的都要进行调整。科学地设置内部机构和配备、增加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二审改判案件如何查,个人责任如何确认,经合议庭、业务部门、审委会讨论案件出现的错误在实际中如何查处等,都要纳入规范性轨道,从而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与准确性。②、增强纪检、监察办案的独立性。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越强,监督的效果则越好。现行的监察立案权由基层法院领导、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来决定的做法值得商榷。有的案件,由于是同级纪检、监察室查处,被查处人满不在乎,设置关系网,阻力很大,顾虑和压力迫使办案人员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在一单位,监督人员面对的是在同一院里工作的同志,低头不见抬头见,就存在着如何客观、公正评价和追究的问题。更何况查出问题后,惩罚同志、殃及领导、累倒自己,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来个内部消化。这就反映了一个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划分如何才能科学、合理的问题,值得探讨。③、以《法官法》和最高法院的“两个办法”为审判中心工作服务,把狠抓队伍建设,实现公正效率为主题作为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从基层法院实际看,审判质量还需提高,案件质量与违法审判的界限还不十分明确,违法审判责任及案件质量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对工作失误导致判决错误和出于对法律的认识及法律水平限制造成的改判、再审、重审案件区分还不清。因此我们要坚持治病救人的态度,该保护同志的,能保护同志的,要尽一切努力做好工作。一是实事求是,不护短,发现不良线索,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二是坚持严肃处理,惩教结合。一旦经查如实,属违法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但行为确有不当,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审判人员,追究其质量责任,对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三是对那些反映审判人员工作作风、举报违法违纪未能查实的,发出敬告书或实行诫免谈话。④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纪检、监察各项具体工作要职责明确,落实到位,分解到人,限期限,讲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彻底改变因缺乏计划性,人手不够、管理不力造成的顾此失彼状况。要加强对干警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管理,经常教育干警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手中权力、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提高法院整体素质,推动审判工作的进展。总之,“纪检不检查、监察不监督就没有威性,别人就看不起你。”“公生廉,廉生威。”这就是告诉我们必须以实际工作的成绩树立在群众中的威性,以有为争有位,以有位争有威。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调研报告篇二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过去行政化审判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变,由此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近几年,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制度建立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查处违法案件多起,取得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改革进展不快,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这表现在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同时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查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下面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1、对内部监督机制的认识仍带有旧的落后观念。许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重视监督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否公正,也没有看到诉讼程序置于实际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某些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一线,其余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带来较大难度。
2、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基层法院监督职能机构多,有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督查组。有的法院还设案件质量考评组。立、审、执、监分离后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监督效应的问题。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使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转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规范。从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不少法院只有监察、纪检领导(主任、副主任),没有纪检员,没有兵。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督查组有的单位没成立,有的虽成立了,而把案件质量考评交给督查组,如同虚设。实际工作与理论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监督中存在着抓审判质量、评判裁判结果多,围绕法官的监督少;监察审判人员相对较多,监察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工作时间内检查多,工作时间之外少管甚至不管;对在院内管的多,对外出公务监督少。对人民法庭、执行庭、经济庭收费、兑现款,法院财务开支监督少,使极少数法院还变向存在私设小金库、乱招待、乱补助现象。另外对车辆修理、保险、使用监督少。还有的法院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而主动进行纪检、监督少。有的闹上门来,也没认真查,一遮二挡,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述情况反映了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不清,职责不明,工作还缺乏规范性,从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3、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近年来,查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法院声誉。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审判程序上问题处理就更少。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警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
4、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有2个人,这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加之业务上不熟练,只能按过去审理案件程序参照进行,工作开展困难很大。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在审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轨时期,人员太少,任务太重。上述四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领导重视不够,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少数单位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使违法违纪者有隙可乘。有的对于法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制度有“空档”。有的对已有的制度,抓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有的对出现的苗头倾向,教育不及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发生较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
2、少数人私心杂念在作怪,怕得罪人,怕出问题,怕给领导脸上抹黑,怕影响单位政绩和荣誉。这几年各级法院采取了廉政“一票否决制”,有的法院为了荣誉、声誉,生怕查出问题砸了牌子、掉了帽子,不愿查、不深查,都在和稀泥。
3、少数单位为了眼前利益、本位利益、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政治利益。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对上级规定寻找借口,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做表面文章,实际上没有落实。有的单位受到利益驱动、自收自支,巧立明目多收费,私设小金库、乱拉赞助。这些问题虽然近年来得到纠正,但还有少数单位隐蔽地存在着。
二、借助“一教育三整顿”活动的动力,加大纪检监察改革力度。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位置究竟放在哪个位置才为恰当,对此笔者缺少这方面的理性认识。由于法院的改革,法官独立裁判权越来越大。加强纪检监察是否与法官独立审判相对立?关系如何认识,位置如何摆,工作如何做?对这方面的探讨、研究甚少。笔者认为改革了,放权了,审判工作的主体逐步转移到法官身上,法院的管理工作也应当转移到对法官管理上来。那么纪检、监察则是一条主线,通过对法官行为监督,从而实现对审判全过程监督。不要只是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意识上,而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在以监督法官行为为核心,对全院整体工作监察的地位上来。具体应当从下几个方面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1、端正思想,更新观念。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更新。对全体干警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针对基层法院情况,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从领导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即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对审判工作有效管理的首要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同时要转变干警头脑中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人的错误思想。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是规范法官的行为,维护审判纪律的严肃性,防止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不是针对哪一个人,而是泛指可能发生不良行为的法官。其次要转变对纪检、监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格格不入的思想。要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并不涉及具体案件处理,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相反由于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法官能够注意自己行为,规范其举止,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三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转变就事论事搞纪检的观念。笔者认为纪检、监察不仅仅是查处了多少违法违纪案件,而在于是否制约了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哪怕使他们有所顾忌也好,何况对正面的典型也可以给予及时表彰,促进工作进展。
2、健全和完善制度,改变工作方法。①、完善和健全内部纪检、监察机制。基层法院现有监督规范不完善,必须对现有纪检、监察制度进行梳理、规范和完善,逐步使纪检、监察进入制度管理、规范运行、适时调控、定期检查的良性工作状态。对纪检、监察队伍加强建设,对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兼职较多,精力不集中,工作不扎实的,对有的单位人员不落实,组织不建全,现有人员素质不高,力量比较薄弱,不能担任繁重的纪检监察任务的都要进行调整。科学地设置内部机构和配备、增加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二审改判案件如何查,个人责任如何确认,经合议庭、业务部门、审委会讨论案件出现的错误在实际中如何查处等,都要纳入规范性轨道,从而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与准确性。②、增强纪检、监察办案的独立性。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越强,监督的效果则越好。现行的监察立案权由基层法院领导、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来决定的做法值得商榷。有的案件,由于是同级纪检、监察室查处,被查处人满不在乎,设置关系网,阻力很大,顾虑和压力迫使办案人员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在一单位,监督人员面对的是在同一院里工作的同志,低头不见抬头见,就存在着如何客观、公正评价和追究的问题。更何况查出问题后,惩罚同志、殃及领导、累倒自己,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来个内部消化。这就反映了一个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划分如何才能科学、合理的问题,值得探讨。③、以《法官法》和最高法院的“两个办法”为审判中心工作服务,把狠抓队伍建设,实现公正效率为主题作为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从基层法院实际看,审判质量还需提高,案件质量与违法审判的界限还不十分明确,违法审判责任及案件质量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对工作失误导致判决错误和出于对法律的认识及法律水平限制造成的改判、再审、重审案件区分还不清。因此我们要坚持治病救人的态度,该保护同志的,能保护同志的,要尽一切努力做好工作。一是实事求是,不护短,发现不良线索,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二是坚持严肃处理,惩教结合。一旦经查如实,属违法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但行为确有不当,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审判人员,追究其质量责任,对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三是对那些反映审判人员工作作风、举报违法违纪未能查实的,发出敬告书或实行诫免谈话。④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纪检、监察各项具体工作要职责明确,落实到位,分解到人,限期限,讲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彻底改变因缺乏计划性,人手不够、管理不力造成的顾此失彼状况。要加强对干警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管理,经常教育干警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手中权力、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提高法院整体素质,推动审判工作的进展。总之,“纪检不检查、监察不监督就没有威性,别人就看不起你。”“公生廉,廉生威。”这就是告诉我们必须以实际工作的成绩树立在群众中的威性,以有为争有位,以有位争有威。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调研报告篇三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过去行政化审判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变,由此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近几年,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制度建立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查处违法案件多起,取得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改革
进展不快,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这表现在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同时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查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下面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1、对内部监督机制的认识仍带有旧的落后观念。许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重视监督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否公正,也没有看到诉讼程序置于实际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某些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一线,其余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带来较大难度。
2、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基层法院监督职能机构多,有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督查组。有的法院还设案件质量考评组。立、审、执、监分离后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监督效应的问题。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使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转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规范。从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不少法院只有监察、纪检领导(主任、副主任),没有纪检员,没有兵。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督查组有的单位没成立,有的虽成立了,而把案件质量考评交给督查组,如同虚设。实际工作与理论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监督中存在着抓审判质量、评判裁判结果多,围绕法官的监督少;监察审判人员相对较多,监察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工作时间内检查多,工作时间之外少管甚至不管;对在院内管的多,对外出公务监督少。对人民法庭、执行庭、经济庭收费、兑现款,法院财务开支监督少,使极少数法院还变向存在私设小金库、乱招待、乱补助现象。另外对车辆修理、保险、使用监督少。还有的法院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而主动进行纪检、监督少。有的闹上门来,也没认真查,一遮二挡,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述情况反映了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不清,职责不明,工作还缺乏规范性,从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3、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近年来,查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法院声誉。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审判程序上问题处理就更少。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警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
4、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有2个人,这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加之业务上不熟练,只能按过去审理案件程序参照进行,工作开展困难很大。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在审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轨时期,人员太少,任务太重。上述四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领导重视不够,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少数单位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使违法违纪者有隙可乘。有的对于法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制度有“空档”。有的对已有的制度,抓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有的对出现的苗头倾向,教育不及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发生较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
2、少数人私心杂念在作怪,怕得罪人,怕出问题,怕给领导脸上抹黑,怕影响单位政绩和荣誉。这几年各级法院采取了廉政“一票否决制”,有的法院为了荣誉、声誉,生怕查出问题砸了牌子、掉了帽子,不愿查、不深查,都在和稀泥。
3、少数单位为了眼前利益、本位利益、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政治利益。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对上级规定寻找借口,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做表面文章,实际上没有落实。有的单位受到利益驱动、自收自支,巧立明目多收费,私设小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调研报告篇四
基层法院后勤服务工作现状及发展探讨
前言:
“后勤”一词的产生源于战争,原意为“计算的科学”,指通过计算战争的消耗,为部队准确供应物资装备。其后延伸为后方对前方的一切供应工作,机关、团体等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人民法院的后勤服务工作,以通过调动、使用司法资源为手段,保障全院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为目的,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后勤服务工作是维系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纽带,“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为全局战略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审判执行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主线及中心,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实行法官员额制,组建新型办案团队,改变了原有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相较之下,后勤服务工作存在着思想观念封闭、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如何适应改革需要,转变观念、改进管理,困扰着后勤服务工作的管理者及工作人员。
本文以遵义基层法院为视角,分析基层法院后勤服务工作的现状,查找问题,探讨后勤服务工作的发展,以期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更好的发挥后勤服务的职能作用。
一、基层法院后勤服务工作的现状
(一)基层法院后勤服务工作的内容
基层法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囊括了为全院各项工作提供保障的方方面面,小到笔墨纸张的采购,大到基础设施的建设,范围广、项目多。笔者将后勤服务工作概况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以服务审判执行为主,包括装备管理、信息化设备及网络维护、执法执勤车辆管理、档案管理等。
2、以保障司法行政为主,包括财务管理、物资采购、机要收发、公务接待、会务、活动的筹备及服务等,3、以改善工作条件为主,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食堂管理、卫生保洁等。
(二)基层法院现阶段后勤服务工作的特点
1、自主管理为主,不同程度的采取社会化服务。据笔者对遵义基层法院进行了解,大多数法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归口到法院内部机构,内部人员进行管理和实际操作,并逐步将一些服务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如有些法院将机关大楼维护、保洁、食堂、保安等通过招标、承包、劳务派遣等方式交由物业、人力公司进行管理。
2、司法管理与行政管理重叠。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长期以来,我们的领导干部既管理审判执行工作,又要管理行政事务工作,司法管理与行政管理相互重叠,大部分分管办公室等后勤部门的院领导,同时也分管了审判执行业务部门。
3、经费保障充足。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对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力度很大,法院后勤服务工作已经告别了过“穷日子”的阶段,从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装备的更新、到办公环境的改善都在大踏步的前进,特别在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中,各级政府对法院支持也在加大,经费保障充足。
4、人员构成复杂。因历史原因,现阶段,各基层法院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构成较为复杂,大致分为3类,一是编制内人员,包括政法编制的人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其中事业编制人员大多从事驾驶等专业技术性工作。二是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的协警、书记员、保洁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有法院自有经费承担的人员、也有政府承担的人员、还有公益性岗位,这部分人员,需要法院内部进行管理、培训,待遇不高,流动性大。三是外包或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与法院不存在人事关系,管理及培训的责任主要在公司,人员的流动对法院工作造成的影响不大。
5、管理制度化,但仍存不足。基层法院普遍制定了后勤服务工作的相关制度规章,如财务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等,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流程操作,但后勤服务工作点多面广,管理制度没有实现全覆盖,同时,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相应制度没有及时修改完善。
(三)基层法院后勤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的问题。大多数管理者及工作人员,对后勤服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观念封闭,受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认为后勤服务工作就是修修补补、杂事扎堆,临时应付,没有长远的管理思路,管理体制机制缺乏弹性。
2、人员职责不清晰的问题。按照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分类要求,司法行政人员是指在法院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工党务、纪检监察、行政事务、后勤服务等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占政法编制总数的15%。以资阳市3家基层法院为例,司法行政人员约为10-16人之间,在扣除政工党务、纪检监察、行政事务的人员后,事实上从事后勤服务的正式编制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既要大量兼职办理其他工作,又要应对改革后持续增加的后勤服务的工作量,且不论质量和效率,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都存在问题。
因此,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上班如同“打仗”,一件事情接一件事情,忙得人仰马翻,笔者认为,这种忙,是一种低质效的忙,目的仅是应付各种任务,而工作任务随时都有新的出现,如何厘清职责,有效应对,而不是疲于应付,是一个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3、机构职责不明确的问题。相较高、中级法院设置有司法行政处、机关服务中心等专门的后勤服务机构,基层法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存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的情况,绝大多数设在办公室,也有政工科、研究室、技术室人员兼职的情况,后勤管理内部职责不明、定位不准问题,不仅拖慢了机关后勤服务的效率,也使后勤服务的整体保障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形成分工负责、整体协作的工作态势。
4、人民法庭如何保障的问题。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后勤服务工作上,长期
“自立门户”,大部分基层法院对人民法庭采取经费包干的政策,人民法庭经费相对独立,后勤工作均由庭长具体调度,庭长既是法官,要办理案件,又是管理者,要管理队伍、财物,这种模式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应该思考如何有效保障人民法庭的后勤服务,让法庭法官从事务管理中解放出来,将精力投入办案中去。
5、后勤服务队伍建设的问题。后勤服务人员配备不够优化,具备专业技术的人员匮乏,后勤服务岗位成为改革的缓冲带,不适应审判执行岗位的人员进入,导致年龄老化,工作活力、效率低下,而聘用人员受工资待遇影响,普遍留不住人。
另外,后勤人员与审判执行团队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工作接触中,普遍形成上下位关系,部分办案人员对后勤人员缺乏理解和沟通,过多的指责,容易导致人员对立,影响全院工作开展。
6、社会化服务受市场资源限制的问题。后勤服务社会化需要市场具有一定的资源,基层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受地区发展的影响,市场资源不均衡,如在经济发达的城区法院,市场资源较多,选择面广,成本较低,而在区域经济欠发展的法院,市场资源匮乏、服务质量及专业化程度差、成本较高。以清洁办公楼外墙为例,城区开展该项业务的公司较多,存在价格竞争,且设备、人员均比较专业,而较为偏远的县份,本地没有公司开展业务,需联系城区的公司派遣人员、携带设备,无形中加大了成本,降低了效率。
二、基层法院后勤服务工作的发展探讨
(一)关于基层法院后勤服务工作模式的构想
基层法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在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挑战:
一是工作量的增加。
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将法官从事务性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原来由业务部门承担的部分后勤服务工作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时,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的大幅增长,导致后勤服务的工作量增加。二是质量的高要求。
改革的目的之一是提高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确保公平、正义,也对后勤服务工作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效率的提升。
人民法院的案件都存在审限,法官的首要的任务是在审限内完成结案,后勤服务工作的任务是保障法官完成任务,面对案件数量的增长,对后勤服务的效率要求越来越严格,如响应不及时,很可能延误审判执行工作。因此,改革原有的后勤服务工作模式,采取更能提高质量和效率,消化工作量的模式是当务之急。笔者工作中通过与一些县级单位的接触,了解了其他单位的后勤服务模式,认为有两种模式可以提出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种为集群化管理模式。由政府成立后勤服务部门,部门人员负责管理和调度,全面采取社会化的服务方式,负责县级政府所在区域的所有单位的后勤服务工作,对各单位机关的维修、维护、水电、通讯、网络、保洁等集中管理。这种模式的优势是管理集中,解放了法院自身的机构和人员,集群管理还体现了规模效应,使成本降低。不足在于法院自主性降低、服务质量不能保障。
第二种为专门机构管理模式。类似于上级法院的司法行政处及后勤服务中心,县级公安部门成立有警务保障室,它的职责是负责公安机关经费的综合管理、装备、被装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会议、活动的筹备、突发事件和重大应急任务的警务保障、内部安全工作、公务接待及机关后勤服务。同为基层政法单位,公安机关将司法管理与行政管理分离,各司其职,各精其业。不足在于,增加了机构和人员,导致了机构膨胀。
结合基层法院实际工作,综合考虑,笔者提出的基层法院后勤服务工作思路为“司法管理与行政管理分离、扩大购买社会化服务、精减管理人员”,简称“bm”(购买buy+管理management)的模式,具体来说,基层法院扩大向社会购买后勤服务的项目,可以将全院(包括人民法庭)的车辆管理、信息化设备及网络维护、公务接待、会务、活动的筹备及服务、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食堂运营、卫生保洁等工作交由市场运作。内部明确后勤服务管理的专门机构,用少量的(1-2名)正式编制人员作为管理人员,职责是对购买服务进行调度、监督、验收。在管理层级上实行分管领导→后勤服务机构→全院各部门的后勤服务工作,将后勤服务工作从其他部门管理中剥离,统一管理调度,减少管理层次,增加管理幅度,实行扁平化管理。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保障了法院的自主性,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保证了响应速度,社会化服务自身也具有价格竞争、专业程度高、效率高的优势。
(二)对基层法院后勤服务工作良性发展的思考
1、转变思想,提高认识。笔者认为,管理者对基层法院的后勤服务工作的重视,并不是大量的人员和资金投入,主要还是管理思维的转变,对后勤服务工作要有长期的管理规划,要思考科学的运行模式,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方面下功夫,将后勤服务工作放在全局工作的层面上考量。
2、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绩效考核。基层法院内部承担司法后勤服务工作的机构及人员职责要清晰,探索基层法院成立后勤服务专门机构的可行性,后勤服务工作统一归口管理,明确机构和人员的工作内容,将司法管理与行政管理分离,避免“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情况,落实合理的后勤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方案,体现奖勤罚懒,让工作勤勉的人员获得奖励,调动工作积极性。
3、优化人员配置。法院后勤服务工作工作量大、内容琐碎、劳动重复、专业性强。笔者建议,在人员配置问题上,应针对工作特点,结合单位运行模式,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及各类型聘用、购买服务人员的数量,适当降低对人员文化程度的要求,而多配置一些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逐步分流、消化现在复杂的人员结构,精兵简政,形成良性的人员结构体系。
4、加强信息化应用在工作中的应用。信息化是突破后勤服务工作效率瓶颈的重要手段,加大后勤服务工作的信息化应用,如将采购、维修事项的申报、审批等流程进行网络流转,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5、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建立并及时完善各项制度,实现后勤服务工作制度化的全覆盖,增强制度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后勤服务工作程序,落实各项责任,使后勤服务工作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章可循。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调研报告篇五
浅析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现状及措施
摘要:基层环境监察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本文针对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根据部分地区基层环境监察部门的成功经验,并就如何提高基层环境监察水平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和方法,对从事环境监察的人员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健词:环境监察;现状;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x
3一、前言
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将环境监理机构统一更名为环境监察机构,充分说明了对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视,环境监察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一)环境监察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有法可依”是基层环境监察的基础和前提。截止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九部环保法律,十多部关于生态和自然保护的法律及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比较全面的环保法律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立法环节与基层执法工作仍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给基层环境监察工作带来不少的困难。此外,由于一些地方保护的不当干预。目前,环境指标成为地方官员考核的一项内容,但是经济指标仍是干部考核的重点,这样在经济与环境产生冲突时,地方保护的不当干预仍然会发生。
(二)环境执法的形势严峻
近年来,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造使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矛盾日益尖锐,污染严重的小企业成片反弹,部分企业偷排偷放。违法排污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权益、影响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屡屡发生。这些都使得环境监察执法的形势更加严峻。
(三)环境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一方面,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监察人员的思想观念滞后,专业知识不足,存在以情代法、,吃拿卡要、随意收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环境监察的人力、物力不足,无法完整、准确、直观得完成监察工作。部分企业为了少缴费,经常偷排、漏排、直排,往往少报、谎报排污量,造成排污申报难核、排污费难收、污染源难管、污染纠纷难理等各种问题。
(四)部门间和部门内缺乏协调及配合当前,环保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缺乏协调,特别是同法院、规划局、工商局、城管局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其他部门为环保审批把关的作用,没有发挥各部门协同执法的作用。
从环境管理体制上说,环境监测属于技术支持保证系统,而环境监察属于监督执法系统,二者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制约。环保部门内部的监察和监测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根据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的相互关系充分考虑其整体效能,经常造成两个机构在具体工作中配合不够,形成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
(五)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提高,但参与不足
随着物质生活的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生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意识普遍提高。当前,虽然群众对环境问题的投诉以每年近20%的速度增长,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群众信访、上访的热点问题之一,但是整体的参与度任然很低,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监督作用未能完全实现。
三、加强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措施
(一)完善环保法律法规
加快完善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注重环保立法过程中的综合决策、调查、论证和协调工作,在进行立法草案时要进行详细的调研,尽可能全方位地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相关规章,作为国家现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有力补充。对缺陷与不足的部分加以完善,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环境执法更具刚性;强化环境法律责任,明确环境监察处罚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挥企业在环境监察中的协助作用
企业是环境监察工作中的主体,应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认真履行其在环境监察中的协助义务,不仅可以促进环境监察工作的顺利完成,而且也会对环境保护起到良好的作用。在监察工作中,环保监察部门在平时应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联系,提高服务,培养环保监察部门与企业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这样可以为环境监察提供良好氛围,促进相对人履行协助义务。
(三)强调环境监察工作中的“细”和“活”,提高监察队伍整体水平
要将环境监察工作变粗为细,细查企业的基本生产情况,排污情况,环保审批验收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做细环境监察的现场调查取证,做细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做细搜集辅助证据搜集和跟踪追查工作。要将环境监察工作变死为活,将原来单一日常工作时间的环境监察工作时间转变为全天候、多时段的环境监察工作模式。要将白天巡查与夜晚抽查、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明查与暗访、环境专项检查行动与日常监察执法相结合。
要增强环境监察队伍的硬件建设,按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机动车辆、取证设备和现场快速检测仪器等,切实增强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能力。
(四)加强与其他智能部门的沟通,做好环境监察和监测的联动
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减少项目漏批、漏管现象。加强同法院的协调,对拒不执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的个人和单位,要取得法院的支持,坚决采取强制性措施。加强与工商、城管、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必要时采取联合整治的方式,以增强解决环境执法问题的能力,提高执法效能。
要建立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协调统一的关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提高执法效能,环境监察工作要以环境监测工作为基础。建立可操作性强的环境监察与环境监理运行办法,二者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又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与配合,要加强两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和传递、反馈及应用,增加工作透明度,共同协商和讨论工作计划。环境监察要以环境监测为基础,环境监测要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针对性,及时将监测数据信息传递给监察部门。
(五)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发动公众参与监督
环境保护关系到社会安定,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要多形式、多渠道得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环境监察工作的认识,特别是地方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环境法律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监察工作氛围。在宣传中要大力宣传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以便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需要公众参与,可以采用发展环保志愿者的方法,建立一支环保“协管”队伍,作为监察工作的补充力量,协助环境监察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对积极参与监督的群众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调动公众的积极性。